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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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14 试验日期;
.15 试验结果 (见 ISO 9705标准附件F):
.1 时间/ 地板中央处热通量计的入射热通量;
.2 时间/ 排气管道中的体积流量;
.3 时间/ 热释放率;如燃烧器包括在内,燃烧器的时间/ 热释放率;
.4 时间/ 一氧化碳产生(在参照温度和压力下);
.5 时间/ 二氧化碳产生(在参照温度和压力下);
.6 时间/ 挡光烟气产生(在实际烟道气流温度下);
.7 火势发展说明(照片);及
.8 按照ISO 9705标准第10.2段校准的结果;
.16 材料定级;及
.17 声明:
“试验结果与产品试样在特定试验条件下的表现相关;并不拟作为评定产品使用中潜在失火风险的唯一标准。”。
10 其他参照
亦须参照 ISO 9705标准的下列部分:
.1 附件 A – 推荐点火源;
.2 附件 B – 可选点火源;
.3 附件 C – 试验房间测量仪表;
.4 附件 D – 排气系统设计;
.5 附件 E – 排气管道中的测量仪表;
.6 附件 F – 计算;
.7 附件 G – 试样构造;及
.8 附件H – 文献。
附录2
高速船家具和其他部件所用材料热释放、
产烟和质量损失率消防试验程序
参照文件:ISO 5660-1,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热释放、产烟和质量损失率 – 第 1部分:热释放率(锥形量热仪法);及 ISO5660-2,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热释放、产烟和质量损失率 – 第 2部分:产烟率(动态测量)。
1 范围
本段规定了使用外部点火器对以水平取向暴露于受控辐射水平的试样进行热释放率评定的方法。热释放率,通过测量从氧浓度中得出的耗氧量和产品燃烧流的流率而确定。在此试验中,对点燃时间(持续焰燃)亦做测量。
2 参照规范
下列规范性文件包含的规定在本文中涉及时,构成本附录的规定。
ISO 291, 塑料 – 调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环境。
ISO 554, 调理和(或)试验的标准大气环境 – 规范。
ISO 5660-1, 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热释放、产烟和质量损失率 – 第 1部分:热释放率(锥形量热仪法)。
ISO 5660-2, 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热释放、产烟和质量损失率 – 第 2部分:产烟率(动态测量)。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词汇。
ISO 14697, 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建筑和运输产品基底选择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就本附录而言,ISO 13943标准中给出的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
3.1 基本平整表面 系指平面不规则不超过1毫米的表面。
3.2 闪燃 系指试样表面或表面之上出现历时不足1秒钟的火焰。
3.3 点燃 系指第3.10段中定义的持续火焰的开始。
3.4 辐射度 (于表面某一点之上的)系指表面上极小元素(包含该点和该元素面积)上的入射辐射通量之商数。
注: 在水平试样取向上,对流加热无足轻重。由于此原因,在ISO 5660标准的此部分中,使用“辐射度”而未使用“热通量”这一术语,因为这最佳地表明了基本上为辐射式热交换。
3.5 材料 系指一种单一物质或均匀散布的混合物,如金属、石头、木材、矿物纤维和聚合物。
3.6 取向 系指试验中试样暴露面的平面,无论垂直或水平面朝上。
3.7 耗氧原理 系指燃烧时氧消耗和热释放之间的关系的比例数。
3.8 产品 系指需获取信息的材料、复合物或组合。
3.9 试样 系指产品拟与任何基底或处理一同试验的具代表性的一部分。
注: 对于某些类型的产品,例如包含空气间隙或接头的产品,可能无法制备对其最终应用条件具代表性的试样(见第7段)。
3.10 持续焰燃 系指试样表面或之上出现的历时10秒钟以上的火焰。
3.11 短暂焰燃 系指试样表面或之上出现的历时1至10秒钟的火焰。
4 符号
见ISO 5660-1标准,表1。
5 原理
5.1 本方法以通常燃烧净热值与燃烧需氧量成比例这一观测经验为基础。其关系为每千克氧消耗释放约13.1 x 103 千焦的热。试验中,试样在环境空气条件下燃烧,在承受0至100千瓦/ 米2 范围内的预定外部辐射的同时,对氧气浓度和排气流率进行测量。
5.2 本试验方法用于评定试验中的产品陷于着火之中时,可对放热率做出的贡献。这些特性在具代表性的小型试样上确定。
6 仪器
6.1 试验仪器,包括锥形辐射电热器、带有气流测量仪表的排气系统、气体取样和分析系统、试样夹和其他必要外围设备,须与ISO 5660-1标准相符。试验仪器校准须按照ISO 5660-1标准进行。
6.2 测量产烟率的试验仪器须与ISO 5660-2标准相符。
7 适于试验的产品
7.1 表面特性
7.1.1 具备下列特性之一的产品,适于试验:
.1 基本平整的暴露面;
.2 表面不规则性均匀分布于暴露面上,但条件为:
.1 在具代表性的100毫米x100毫米的面积之内,至少50%的表面在沿暴露面最高点所取平面的10毫米深度以内,或
.2 对于含有深度超过10毫米的开裂、缝隙或孔洞的表面,这些开裂、缝隙或孔洞的宽度不得超过10毫米,及这些开裂、缝隙或孔洞在表面上的总体面积不得超过暴露表面具代表性的100毫米x100毫米区域的30%。
7.1.2 如暴露表面不符合第7.1.1.1或7.1.1.2段的要求,则该产品须以经修改的、尽可能符合本段中所给出要求的方式进行试验。试验报告须阐明该产品以经修改的方式进行试验并对修改做出清楚描述。
7.2 不对称产品
为此试验提交的产品可具有不同表面,或两面包含以不同方式布置的不同材料的贴面。如在房间、空腔或空隙内使用中,两面均可暴露,则两面均须试验。
7.3 短期燃烧材料
对于短期燃烧(3分钟或以下)试样,须间隔不超过2秒钟测量热释放率。对于燃烧期较长者,可采用5秒钟间隔。
7.4 复合试样
复合试样,只要按照第8.3段中的规定制备并以最终使用状况的典型方式暴露,则适于试验。
7.5 尺寸易变材料
7.5.1 因热涨或变形致使其在点燃之前触及火花塞,或在点燃后触及锥形加热器底部的样品,须在锥形加热器底板与试样上表面之间间隔60毫米进行试验。在此情况下,须将热通量计置于锥形加热器底板之下60毫米处对加热器进行校准。必须强调的是,在此间隔下测量的点燃时间与在25毫米间隔下测量的点燃时间不可比较。
7.5.2 其它尺寸易变产品,如试验期间卷曲或收缩的产品,须得到制约以避免过度移动。这须如下所述使用四条束缚金属丝而实现。须使用直径为1 ± 0.1毫米,长度至少为350毫米的金属丝。试样须以标准方式如第8段所述加以制备。将一条金属丝环绕试样夹和定位框架组合,并与组合四条边之一平行并距该边约20毫米。将金属丝的两端拧在一起使金属丝拉紧至紧贴定位框架。在试验前将拧接处的多余部分剪去。将其余三条金属丝以同样的方式装设在试样夹和定位框架组合上,并与其余三条边平行。
8 试样的构造和制备
8.1 试样
8.1.1 试样须对材料的最终应用具代表性,并包括任何表面加工。
8.1.2 如可燃隔热材料受金属外壳保护或可作为分离物识别,则该隔热须无表面保护进行试验。
8.1.3 所有试验中均须使用样品边框。所有三次试验均须将辐射水平设定为每平方米50千瓦 。试验须在暴露开始后20分钟结束。试验结束后,须继续收集数据两分钟,以确保在计及部分仪表延迟的时间漂移后具有完整试验期数据。
8.1.4 在选定的50千瓦/ 米2 的辐射水平下,须对三份试样及各不同暴露表面进行试验。
8.1.5 试样须对材料最终使用条件具代表性,包括任何表面加工并须为各边尺寸为100 ± 2毫米的方形。
8.1.6 正常厚度为50毫米或以下的产品,须以其完整厚度进行试验。
8.1.7 对于正常厚度大于50毫米的产品,所需试样须通过切削非暴露面将厚度减至50毫米而获得。
8.1.8 从具有不规则表面的产品上切割试样时,须将表面上的最高点安排在试样的中央。
8.1.9 组合须酌情如第8.1.3段或8.1.4段的规定进行试验。但是,若组合制造中使用了薄型材料或复合物,则任何下层构造的性质可对暴露面的点燃和燃烧特性有显著影响。
8.1.10 对基础层的影响须有了解,并小心确保对任何组合所获得的试验结果与其实际应用相切合。
8.1.11 产品如为通常附在明确限定的基底上的材料或复合物,则须与该基底一同试验,并采用所建议的固定工艺,例如使用适当粘合剂粘合或机械固定。如无特定或明确限定的基底,则须按照ISO 14697标准选择适当基底进行试验。
8.1.12 薄于6毫米的产品须与对最终应用具代表性的基底一同试验,使试样的总体厚度达到6毫米或以上。
8.2 试样的调理
8.2.1 试验前,须按照ISO 554标准,在温度为23 ± 2℃ 度和相对湿度为50 ± 5%之下,将试样调理至恒定质量。
8.2.2 当间隔24小时连续进行的两次称重作业之差不大于试验物质量的0.1%或0.1克时,以大者为准,视为达到恒定质量。
8.2.3 对于达到平衡需要调理一周以上的材料如聚酰胺,可在按照ISO 291标准调理之后进行试验。此期限不得少于一周,并须在试验报告中阐明。
8.3 准备
8.3.1 包裹试样
8.3.1.1 经调理的试样须用厚度为0.025至0.04毫米的单层铝箔包裹,铝箔光面面对试样。铝箔须事先切成覆盖试样底部和边部并自试样上表面延伸出3毫米或以上的尺寸。须将试样置于铝箔中央并对底部和边部加以包裹。顶部表面以上的多余铝箔如必要须剪去,使其不致延伸至试样顶部表面以上。边角处的多余铝箔需沿边角加以折叠以沿试样顶表面形成密封。包裹后,经包裹的试样须置于试样夹中并用定位框架覆盖。此程序完成后,不得有可见铝箔。
8.3.1.2 对于柔软试样,可使用与待试验试样厚度相同的模拟试样预定铝箔形状。
8.3.2 试样制备
所有试样须使用定位框架进行试验。须采取下列步骤为试验制备试样:
.1 将定位框架面朝下置于平整表面上;
.2 将用铝箔包裹的试样暴露面朝下插入框架;
.3 将数层耐熔纤维毯(标定厚度13毫米,标定密度65千克/ 米3 )置于顶上直至一完整层,并不得多于两层,延伸至框架边缘之上;
.4 将试样夹在耐熔纤维之上装入框架并向下压;及
.5 将定位框架紧固在试样夹上。
9 试验环境
试验仪器须位于基本无风的环境之中,大气条件为相对湿度在20% 至80%之间及温度在15℃ 至30℃ 度之间。
10 试验程序
10.1 通用防范措施
警告: 为采取适当健康保护措施,请所有参与试验者注意试样暴露期间会释放出有毒或有害气体的可能性。
本试验程序涉及高温和燃烧过程。因此,存在例如烧着或点燃无关物品或服装的风险。试验者插入或取下试样须穿着保护手套。除带有保护手套外,不得触摸热烫锥形加热器和相关固定装置。须注意不得触及带有可高达10千伏势能的火花点火器。须在试验前核查试验仪器排气系统工作正常,并向具有充分能力的建筑排气系统排放。对于某些试样剧烈喷出熔融高热物质或锋利碎片的可能性不可完全不予考虑,因此佩戴护目镜至关重要。
10.2 初始准备
10.2.1 检查二氧化碳捕集器和最后水分捕集器。必要时更换吸附剂。排空冷凝器分离槽中的积水。冷凝器正常运作温度不得超过4℃度。
如气体取样系统的任何捕集器或过滤器在检查中曾经开启,须(在取样泵启动下)核查气体取样系统有否泄漏,例如,通过以取样气体相同的流率和压力,从尽可能靠近环形取样器连接的氮气源引入纯氮气。氧气分析仪的读数须为零。
10.2.2 调整锥形加热器底板与试样上表面之间的距离。
10.2.3 开启锥形加热器及排气扇电源。气体分析仪、称重装置和压力传感器不得每日关闭。
10.2.4 将排气流率设定为0.024 ± 0.002 米3/秒。
10.2.5 进行ISO 9705标准第10.2段中规定的必要校准程序。在称重装置之上放置热绝缘(例如带有耐熔纤维毯或水冷辐射屏蔽的空试样夹)。这在准备期间和试验间隔期间就位以避免对称重装置热传递过度。
10.3 程序
10.3.1 开始数据收集
收集基线数据:扫描间隔为2秒钟。
10.3.2 将辐射屏蔽插入就位。除去保护称重装置的热绝缘。将按照第8.3段制备的试样与试样夹放置在称重装置上。辐射屏蔽在即将插入前须低于100℃度。
10.3.3 按照所用屏蔽的类型,以正确顺序如下所述插入火花塞并除去辐射屏蔽。
对于a)型屏蔽(见ISO 5660-1标准) , 移除屏蔽并开始试验。在移除屏蔽的1秒钟内插入并启动点火器。
对于b)型屏蔽(见 ISO 5660-1标准) ,在插入后10秒钟内移除屏蔽并开始试验。在移除屏蔽的1秒钟内插入并启动点火器。
10.3.4 记录发生闪燃或短暂焰燃的时间。当出现持续焰燃时,记录时间、关闭火花塞、并移除点火器。如火焰在关闭火花塞后熄灭,重新插入火花塞点火器并在5秒钟内启动火花塞,并在全部试验完成之前不要移除火花塞。在试验报告中对这些事件做出报告(见第12段)。
10.3.5 收集全部数据直至:
.1 持续焰燃22分钟之后(该 22分钟包括 20-分钟试验期和收集时间平移数据的另外2-分钟后试验期);
.2 20 分钟已过且试样未被点燃;
.3 XO2 在百万分之100氧气浓度内回复到实验前数值达10分钟;或
.4 试样质量成为零,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短试验时间须为5分钟。观测并记录样品物理变化如熔化、膨胀和开裂。
10.3.6 取下试样和试样夹。将热绝缘置于称重装置之上。
10.3.7 须对三份试样进行试验并如第12段所述作出报告。须对该三份试样18秒钟时的平均热释放率读数进行比较。如任何平均读数与三个读数的计算平均值相差大于10%以上,则须对另外三份试样进行试验。在此情况下,须报告六份读数的计算平均值。
注: 如试样熔化足以溢出试样夹,如发生爆发性散裂,或如试样过度膨胀并触及火花点火器或加热器底板,则试验数据有效性有限。
11 计算
11.1 点燃时间、热释放率和总体热释放须按照ISO 5660-1和 ISO 5660-2标准进行测量和计算。
11.2 产烟率(SPR)和热释放率(HRR)的时间平均值须使用未经平均的实际测量值进行计算。
11.3 30秒钟滑动热释放率(HRR30)和30秒钟滑动产烟率(SPR30)须作为该时间之前和之后15秒钟期间的平均值计算。对于最初和最后30秒钟的期间,以下所列适用:
.1 对于试验的最初30秒钟,计算产烟率平均值时,亦使用点燃点火源之前的数值,即,零产烟率;及
.2 对于试验的最后30秒钟,使用20分钟时的测量值,将其赋予直至20分钟30秒的30秒钟并计算平均值。
11.4 最大30秒钟滑动产烟率(SPR30max)和最大30秒钟滑动平均热释放率(HRR30max)须分别作为PR30和HRR30的最大值获取。
12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至少包含下列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试验确定的数据须做出明确区分:
.1 提及试验系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10部分附录2进行(另见.2小段);
.2 与试验方法的任何不同;
.3 试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4 报告日期和识别编号;
.5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6 生产者/ 供应者名称和地址,如已知;
.7 材料类型,即,家具部件、表面衬里或饰面,等等;
.8 所试验产品名称和/ 或识别;
.9 取样程序说明,如相关;
.10 所试验产品说明,包括每单位面积的密度和(或)质量、厚度和尺寸、颜色、任何涂层的数量和道数、以及产品构造细节;
.11 对试样的说明,包括每单位面积的密度和(或)质量、厚度和尺寸、颜色、任何涂层的数量和道数、试验取向和承受试验的面,及构造;
.12 样品抵达日期;
.13 试样调理细节;
.14 试验日期;
.15 试验条件:
.1 孔流率校准常数C (见ISO 5660-1标准) ;
.2 辐射水平(50 千瓦/米2) ,及排气系统流率,以米 3/秒表达;及
.3 在同样条件下试验的复制试样数量(除测试试验外,这须至少为三份);
.16 试验结果:
.1 各试样点燃时间,以秒钟表达;
.2 各试样试验时限,通常为20分钟;
.3 对于每份试样,以曲线图显示的、各试样整个试验所记录的以千瓦/ 米2 表达的30秒钟滑动平均热释放率,和以米2 /秒钟表达的30秒钟滑动平均产烟率;
.4 对于每份试样,以千瓦/ 米2 表达的最大30秒钟滑动平均热释放率和以米2 /秒钟表达的最大30秒钟滑动平均产烟率;
.5 各试样以千焦/米2 表达的总体热释放;
.6 其他观测,如短暂焰燃或闪燃;及
.7 试验中遇到的困难,如有;
.17 材料定级;及
.18 声明:
“试验结果与产品试样在特定试验条件下的表现相关;并不拟作为评定产品使用中潜在失火风险的唯一标准。”。
13 其他参照
就本附录2而言,对 ISO 5660-1标准的下列章节亦须加以参照:
.1 附件 A: 对操作者的解说及指导说明;
.2 附件 B: 分辨率、精确度及偏置;
.3 附件 C: 质量损失及有效燃烧热量;
.4 附件 D: 垂直取向试验;
.5 附件 E: 工作热通量计的校准;
.6 附件 F: 带有附加气体分析的热释放计算;
.7 附件 G: 试样构造;及
.8 附件 H: 文献。
第11部分 – 高速船耐火分隔试验
1 适用
高速船上所用构造如要求具有耐火特性,则须符合本部分的规定。此类构造包括耐火舱壁、甲板、天花板、衬板和门。
2 消防试验程序
高速船的耐火分隔须按照本部分附录中规定的消防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3 附加要求
3.1 耐火分隔中使用的材料须分别为按照本附件第1或第10部分核实的不燃或限火材料。
3.2 本附件第3部分亦适用于某些如窗、档火板、管道贯穿和电缆穿越等构造。
3.3 如要求防火门控制系统在着火时能够运作,则本附件第4部分亦适用。
3.4 如允许可燃贴面在耐火分隔中与不燃基底共用,则此等贴面的低播焰性(如要求)须按照本附件第5部分进行核实。
附 录
高速船耐火分隔消防试验程序
1 总则
1.1 根据《1994年或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规定,用于高速船上的构造须具备令主管机关满意并获主管机关认可的耐火特性。在此,“耐火特性”系指构造在失火中具备分隔性能,对某个区域给予隔热/保护,免受相邻区域中失火影响的能力。此等构造系指耐火舱壁、甲板、天花板、衬板和门。
1.1.1 中等火灾耐火分隔的级别为“耐火30分隔”。
1.1.2 重大火灾耐火分隔的级别为“耐火60分隔”。
1.2 级别须以,例如,“承重耐火60甲板”和“非承重耐火30舱壁”的形式表达,即,包括对分隔取向的限定并说明有关分隔是否被评定为承重或非承重。
1.3 耐火分隔的试验和报告通常须符合本附件第3部分中给出的要求。需要额外解释、调整和(或)补充要求者,在本部分中作出详述。
1.4 试验须进行的时间为:耐火30分隔至少30分钟,或耐火60分隔至少60分钟,或遵循《2000年高速船规则》所允许的中间消防保护时间。
1.5 下列隔热和完整性性能标准须在级别时限内得到满足(见上述第1.4段):
.1 隔热:非暴露面平均温度上升不得超过140℃度,及,非暴露面上的任何一个单独热电偶所记录的温度上升不得超过 180℃度;及
.2 完整性:
.1 非暴露面不得有焰燃;
.2 不得有点燃,即,棉毛垫焰燃或无焰炽燃;及
.3 不得有将隙规如第3部分附录1第8.4.4段所述插入试样任何缝隙的可能性。
1.6 在本附录中,耐火分隔试验分三部分叙述如下:
.1 非承重耐火分隔;
.2 本附件第3部分中预定为“A”级分隔的具有金属构芯的承重耐火分隔;及
.3 其它承重耐火分隔。
2 非承重耐火分隔
非承重耐火分隔试验所采用的方式须在相关和适当时,遵循本附件第3部分中对“B”级分隔的试验要求。
3 本附件第3部分中预定为“A”级分隔的具有金属构芯的承重耐火分隔
3.1 具有金属构芯(钢或铝)的承重耐火分隔试验所采用的方式须在相关和适当时,遵循本附件第3部分中对“A”级分隔的试验要求。
3.2 如构芯为铝制,则在其级别时限(见上述第1.4段)内的任何时候,构芯平均温度上升不得超过其初始温度以上200℃度。
4 承重耐火分隔
4.1 其它承重耐火分隔试验所采用的方式须在相关和适当时,遵循本附件第3部分中对“B”级分隔的试验要求。
4.2 另外,此等承重分隔须承载所规定的静负荷进行试验,并须在其级别时限内(见上述第1.4段)保持其承重能力。
4.3 试样的性质
4.3.1 试样的构造、树立和加强须如其典型实际应用。
4.3.2 对于垂直分隔(舱壁),试样暴露部分的最小整体尺寸为2,440毫米宽及2,500毫米高,或,如其高度小于2,500 毫米,则为其完整高度。
4.3.3 对于水平分隔(甲板),试样暴露部分的最小整体尺寸为2,440毫米宽及3,040毫米长(跨距),或,如其长度小于3,040毫米,则为其完整长度。
4.4 试样安装
4.4.1 垂直试样须仅在其顶部和底部加以支撑,并不得沿其垂直边缘加以支撑。
4.4.2 水平试样须仅在两端加以支撑,并不得沿其与跨度平行的边缘加以支撑。
4.5 静负荷
4.5.1 须尽实际可能均匀地沿垂直试样的顶缘或水平试样的表面应用下列负荷水平:
.1 舱壁: 7.0 千牛/(宽度)米;及
.2 甲板: 3.5 千牛/(面积)米2。
负荷应用可为液压、机械压力或使用重物。
4.5.2 加载设备须能够对试验构造酌情模拟负荷条件。加载设备并须:能够在不改变其分布的情况下,于负荷承载能力时限内,将试验负荷维持为恒定值(要求值± 5% 之内);不得对通过试样的热传递有任何显著影响亦不得妨碍热电偶绝缘垫的使用;不得干扰对表面温度和(或)变形的测量并允许对非暴露面进行全面观测。
4.5.3 对甲板而言,加载设备与试样表面之间的接触点总体面积不得超过水平试样表面总体面积的10%。该设备须能够追随试样的最大变形和变形率。对舱壁而言,加载设备须产生对舱壁整体宽度均匀施加的负荷。
4.5.4 实验组件如包括承重部件如梁,则除其与试样接触面外,所有各面均须暴露于火炉,并不得置于距炉壁不到200毫米处。
4.5.5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甲板上,可能难于产生均匀负荷。在确定负荷分布是否为第4.4.2段和第4.5.1段中规定的典型标准条件时,实验室须对自由程度、最大剪力和弯曲力矩给予考虑。
4.5.6 可以采用与第4.4.2段和第4.5.1段不同的安装方法和负荷条件。在此情况下,试验条件和负荷分布须为主管机关所接受者。
4.5.7 试验报告须包括与均匀负荷和安装近似的论证。报告须包括有关负荷重新分配的力、表面接触和接触点位置的说明。
4.5.8 施加试验负荷须在开始加热阶段之前至少15分钟进行。
4.6 变形
4.6.1 变形测量需使用运用机械、光学或电学技术的设备进行。试样挠曲测量仪器所在位置须能够在消防试验期间提供挠曲量和挠曲率数据。
4.6.2 变形数据须在试验时限期间以± 2毫米的精度加以记录。
4.6.3 对于舱壁,须对轴向收缩和水平挠曲进行测量。
4.6.4 对于甲板,须对垂向挠曲进行测量。
4.7 负荷承载能力性能标准
试样如不再能够支撑试验负荷,则须视为不合格。支撑试验负荷通过挠曲量和挠曲率两者加以确定。由于在达到稳定条件之前会发生相对快速的挠曲,甲板挠曲率标准在挠曲超过L/30之前不做应用。就本部分而言,下列标准适用:
.1 舱壁:
.1 轴向收缩限制 h/100 毫米;及
.2 轴向收缩率限制 3 h/1,000 毫米/分钟,
其中:
h = 初始高度(毫米);及
.2 甲板:
.1 挠曲限制 (L)2/400 d 毫米;及
.2 挠曲率限制 (L)2/9,000 d 毫米/分钟,
其中:
L = 试样净跨度(毫米);及
d = 从结构剖面的设计压缩区末端构造至至设计张力区末端构造的距离(毫米)。
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经试验确定的数据需做出明确区分:
.1 提及试验系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11部分进行(另见以下.2小段);
.2 任何与试验方法的背离;
.3 试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4 报告日期和识别编号;
.5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6 所试验产品的名称和(或)识别;
.7 试样和产品及构造中所用部件制造者名称;
.8 产品类型,即舱壁、天花板、门、窗、管道贯穿、等等;
.9 依照第1.6段的试验分类;
.10 试样的结构细节,包括部件的说明、图纸和主要的细节。须提供第2段中所要求的全部细节。报告中所包括的说明和图纸须尽实际可行地以得自试样检验的信息为根据。如报告中未包括全部和详细的图纸,则申请人的试样图纸须经实验室认证,实验室须至少保留一份经认证的图纸副本;在此情况下,报告中须引用申请人的图纸并有表明图纸核准方法的陈述。
.11 所用材料对试样耐火性能有影响的所有特性,以及试验实验室确定的隔热材料的厚度、密度和(适用时)水分和(或)有机成分;
.12 负荷应用方法及负荷数量,如适用;
.13 试样抵达日期;
.14 试样调理细节;
.15 试验日期;
.16 试验结果:
.1 有关固定于试样上的所有热电偶的位置信息,以及试验期间得自各热电偶的表列数据。另外可包括所获数据的图形描述。须包括一份图纸清楚说明各热电偶的位置,并相对于温度-时间数据对各热电偶加以标明;
.2 在与有关等级隔热性能标准相应的时间结束时记录的平均温升和最大温升及,适用时,构芯平均温升,或,如因超出隔热标准而终止试验,超过各限定温度的时间;
.3 试样的最大变形。就门而言,门试样中心的最大变形和门扇各角相对于门框的最大变形;
.17 试样所达到的等级须以“承重耐火60分隔舱壁”的方式表达,即,包括对分隔取向的限定。在试验报告中,结果须以下列方式在“等级”的标题下表达:“按本报告中所述而建造的舱壁,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附件1第11部分,可被视为“承重耐火60分隔”级舱壁。”;
.18 试验时在场的主管机关代表的姓名。如主管机关要求试验前事先通知,且其代表未曾目击试验,则须在报告中以下列方式就此做出记录:
“……………………(主管机关名称)已得知拟进行本报告中详述的试验,并认为无需派代表目击试验。”;及
.19 声明:
“本试验结果与产品试样在特定试验条件下的表现相关;不拟作为产品使用中潜在着火风险评估的唯一标准”。
附件2
不经试验和(或)认可即可安装的产品
总则
列于本附件中的产品或产品组别通常被视为具有以下所规定的消防安全特性并且可不按照及根据本规则中的具体消防试验程序对产品的具体安全特性进行试验及给予认可即可安装。
以下段落,与附件1中规定出相应试验要求的部分,编号相同。
1 不燃材料
仅由玻璃、混凝土制成的产品、陶瓷产品、天然石头、砖瓦部件、普通金属和金属合金通常被视为不燃并且不经试验和认可即可安装。
2 在火中不产生过量烟和有毒产物的材料
2.1 不燃材料通常被视为符合附件1第2部分的要求而无需进一步试验。
2.2 总体热释放 (Qt) 不超过0. 2 MJ、热释放率峰值 (Qp) 不超过1千瓦(两个数值均按照附件1第5部分确定)的表面材料和甲板基层敷料通常被视为符合附件1第2部分的要求而无需进一步试验。
2.3 对符合以上第2.2段中要求的产品免除按照ISO 1716 标准进行试验。预期这些产品满足最大总热值要求(例如,45MJ/米2)而无需进一步试验。
2.4 对于高速船,限火材料被视为符合附件1第2部分的要求而无需进一步试验。
3 "A"、 "B" 和 "F" 级分隔
3.1 下列产品可不经试验或认可而安装:
等级 产品说明
"A-0"级 舱壁 钢质舱壁,其尺寸不小于以下所列最小尺寸:
- 板材厚度: 4毫米
- 加强肋60 毫米 x 60 毫米x 5毫米间距600毫米或等效结构
"A-0"级 甲板 钢质甲板,其尺寸不小于以下所列最小尺寸:
- 板材厚度: 4 毫米
- 加强肋95 毫米x 65毫米x 7毫米间隔600毫米或等效结构。
3.2 尽管有以上第3.1段中的规定,"A"、 "B" 和 "F" 级分隔中所用、并要求具有某些其它特定特性(如,不燃性、低播焰性、等等)的材料须符合本规则附件1适当部分的要求。
4 防火门控制系统
(无条目)
5 低播焰性表面和甲板基层敷料
5.1 不燃材料被视为符合附件1第5部分的要求。但是,对于应用和固定方法(例如,胶)须给予适当考虑。
5.2 按照附件1第5部分定级为不易点燃的甲板基层敷料被视为符合地板敷料要求。
5.3 对于高速船,系合格限火材料的表面与材料,被视为符合附件1第5部分的要求而无需再做实验。
6 垂直悬挂纺织品和薄膜
(无条目)
7 软垫家具
(无条目)
8 床上用品
(无条目)
9 高速船限火材料
(无条目)
10 高速船耐火分隔
(无条目)
附件3
消防保护材料及所需认可试验方法
表 1 – 载运36名以上乘客的客船及高速船消防保护材料及所需认可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消防试验程序规则)
试样 (产品) 第 1部分
不燃性 第 2部分
烟与毒性 第 3部分
A、 B 和 F级分隔 第 4部分
门系统 第5部分
表面易燃性 第 7部分 帷帘或
垂直悬挂的纺织品 第 8部分
软垫家具 第 9部分
床上用品 第10部分 – ISO 9705
(MSC.40(64)和(SC.90(71) 第10部分 – ISO 5660
(MSC.40(64)和MSC.90(71) 第11部分 – A.754(18)
(对于《2000高速船规则》) ISO 1716 潜热能 备注 《安全公约》第II-2章
及
高速船规则
适用条款
不燃材料 X 5.3.1.2.1
"A" 级 舱壁 X X 3.2.3, 9.2.2.3
"B" 级 舱壁 X X 3.4.1, 9.2.2.3
"C" 级 舱壁 X 1 3.10, 9.2.2.3
"A" 级 甲板 X X 3.2.3, 9.2.2.3
"B" 级 甲板 X X 3.4.1, 9.2.2.3
"B" 级 衬板 X X 3.4.1, 9.2.2.3
"B" 级 天花板 X X 3.4.1, 9.2.2.3
"B" 级 连续天花板 X X 3.4.1, 9.2.2.3.3
"A" 级 防火门 X X 3.2.3, 9.4.1.1.2
"B" 级 防火门 X X 3.4.1, 9.4.1.2.1
"A" 级 窗 X X 3.2.3, 9.4.1.3.1
"B" 级 窗 X X 3.2.3, 9.4.1.3.1
隔热及隔音材料 X 5.3.1.1
部分舱壁 X 2 5.3.1.2.1
档火板 X 9.7.1.2.1
电缆穿越 X 9.3.1
管道贯穿 X 9.3.1
防火门控制系统 X 9.4.1.1.4.15
通风管道 X 9.7.1.1
粘合剂(舱壁,甲板,门及其它分隔) X 5.3.1.1
暴露油漆表面 X X 3 5.3.2.4.1.1
暴露箔、纺织物或表面贴面 X X X 3 5.3.2.4.1.1
遮蔽处所油漆表面 X 5.3.2.4.1.2
遮蔽处所表面或地面上的箔、纺织物或贴面 X X 5.3.2.4.1.2
天花板及衬板 X 2 5.3.1.2.1
舱壁及天花板衬板表面 X X 4 5.3.2.4.1.1
地面 X 2 5.3.1.2.1
挡风条 X 2 5.3.1.2.1, 8.4
室内暴露表面上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 X X 6.2
地面敷料 X X3 5.3.2.4.1
可燃通风管道 X 9.7.1.1.1气体经管道传输
制冷服务系统隔热材料 X 5.3.1.1标准须经限定
防潮层 X 5.3.1.1
甲板基层敷料 X X 4.4.4, 6.3
帷帘 – 垂直悬挂纺织品 X 3.40.3, 9.2.2.3.2.2 (6)
可虑及毒性及不透明性标准
软垫家具 X 3.40.6, 5.3.3, 9.2.2.3.2.2 (6)
床上用品 X 3.40.7, 9.2.2.3.2.2 (6)
限火分隔 X HSC 7.4.3.1
限火天花板 X HSC 7.4.3.1
限火衬板 X HSC 7.4.3.1
限火箱框家具 X HSC 7.4.3.3.1
限火独立家具 X HSC 7.4.3.3.1
限火隔热及隔音材料 X HSC 7.4.3.3.2
非承重耐火分隔 X HSC 7.4.3.3.5
有金属构芯的承重耐火分隔 X HSC 7.2.1
无金属构芯的承重耐火分隔 X HSC 7.2.1
1 可使用低播焰性粘合剂。
2 货物处所、邮件收发室、行李间和服务处所冷藏间内除外。
3 仅走廊和楼梯间。
4 起居处所和服务场所(除桑拿室外)和控制站内。
* 如要求最大总热值小于 45 MJ/米2 。
表 2 –货船消防保护材料及所需认可试验方法(IC法)
试验方法
(消防试验程序规则)
试样 (产品) 第 1部分
不燃性 第 2部分
烟与毒性 第 3部分
A、 B和 F级分隔 第 4部分
门系统 第 5部分
表面易燃性 ISO 1716 潜热能 备 注 《安全公约》 第II-2章
及
高速船规则
适用条款
不燃材料 X 5.3.1.2.2
"A" 级 舱壁 X X 3.2.3, 9.2.3
"B" 级 舱壁 X X 3.4.1, 9.2.3
"C" 级 舱壁 X 1 3.10, 9.2.3
"A" 级 甲板 X X 3.2.3, 9.2.3
"B" 级 甲板 X X 3.4.1, 9.2.3
"B" 级 衬板 X X 3.4.1, 9.2.3
"B" 级 天花板 X X 3.4.1, 9.2.3
"B" 级 连续天花板 X X 3.4.1, 9.2.3.3
"A" 级 防火门 X X 3.2.3, 9.4.2.1
"B" 级 防火门 X X 3.4.1, 9.4.2.1
"A" 级 窗 X X 3.2.3, 4.5.2.3
隔热及隔音材料 X 5.3.1.1
档火板 X 9.7.1.2.1
电缆穿越 X 9.3.1
管道贯穿 X 9.3.1
通风管道 X X 9.7.1.1
粘合剂 (舱壁, 甲板, 门及其他分隔) X 5.3.1.1
暴露油漆表面 X X 3 5.3.2.4.2
暴露箔、纺织物或表面贴面 X X X 3 5.3.2.4.2
遮蔽处所油漆表面 X 5.3.2.4.2
遮蔽处所表面或地面上的箔、纺织物或贴面 X X 5.3.2.4.2
天花板和衬板 X 2 5.3.1.2.1
天花板衬板表面 X X 4 5.3.2.4.1.1
地面 X 2 5.3.1.2.1,
挡风条 X 2 5.3.1.2.1, 8.4
室内暴露面上的油漆、清漆及其他饰面 X 6.2
地板敷料 X X 3 5.3.2.4.1
可燃通风管道 X 9.7.1.1.1
制冷服务系统隔热材料 X 5.3.1.1
防潮层 X 5.3.1.1
甲板基层敷料 X X 4.4.4, 6.3
1 可使用低播焰性粘合剂。
2 货物处所、邮件收发室、行李间和服务处所冷藏间内除外。
3 仅走廊和楼梯间。
4 起居处所和服务场所(除桑拿室外)和控制站内。
附件4
对《安全公约》II-2章第5.3条和6.2条的解释
(MSC/Circ1120号通函)
表 1 – 第II-2/3.1 条中限定的客船起居处所舱壁上所用材料及其要求
(第 5.3和 6.2条)
第II-2/3.1 条中限定的起居处所舱壁所用材料
舱壁构件 《安全公约》II-2章中对构件的要求
不燃材料
(5.3.1.1)
(5.3.1.2.1) 热值
(5.3.2.2) 相等体积
(5.3.2.3) 低播焰性
(5.3.2.4)* 产生烟、有毒产物
(6.2)
(A) (B) (C) (D) (E)
1 嵌条 X
2 墙板(衬板) X
3 基础及支撑 X
4 挡风条 X
5 绝缘物 X
6 绝缘表面** X
(5.3.2.4.1.2)
7 装潢 X
8 油漆表面**或纺织物或贴面** –
X X
(5.3.2.4.1.2)
X
(5.3.2.4.1.2)
9 油漆表面或纺织物或贴面 –
X X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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