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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2-7-6
    2. 【标题】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7/t20120712_1270344.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1 皂液洗涤 6 55
    2 皂液洗涤 6 70
    3 皂液洗涤 6 70
    4 漂白 8 70
    5 漂清 2 70
    6 漂清 2 70
    7 漂清 2 70
    8 漂清 2 55
    9 上蓝 3 40
    10 脱水 3 40
    (1) 此周期拟用于白色纺织物。对于有色纺织物,省去漂白和上蓝作业并将皂液洗涤和漂清作业的温度减少17℃度。
    5 加速水浸出
    5.1 经处理的纺织物样品应在室温下完全浸没于盛有自来水的容器中达72小时。该容器应具有液比为1:20的使用能力。
    5.2 在浸没期间,水应间隔24小时排空并再斟满一次。
    5.3 在浸没期结束时,应从试验容器中取出样品并于滚笼烘干机或烤炉内在70 ℃度的温度下干燥。
    6 加速风化
    负责主管机关可要求采用使用氙气灯的适当加速风化程序或者下述程序之一。
    6.2 1号备选程序
    6.2.1 设备:
    .1 设备应由中心设有垂直碳弧的垂直金属圆筒构成,并内装试样夹;
    .2 桶的直径应为:试样夹面至碳弧中心的距离为375毫米;
    .3 筒应安排为围绕碳弧旋转,转速为每分钟一圈;
    .4 筒内应装设喷水器并装设水流量调节装置;
    .5 如使用直流电,垂直碳弧应为直径13毫米固体电极类型,如使用交流电,则应为单核心电极。电极构成应一致。
    .6 电极应使用厚度为1.6毫米的透明石英玻璃球、或具有同等吸收和传导性能的围罩环绕。
    6.2.2 试验设备的运作:
    .1 试验所用试样应装在筒内面对碳弧;
    .2 该筒在试验期间应以约每分钟一圈的速度旋转;
    .3 喷水器应在每120分钟的时段内以约0.0026 m3/min 的流量向试样喷水约18分钟;
    .4 碳弧应在13A直流电或17A,60Hz 交流电下运作,碳弧电压为140V;
    .5 为确保灯的全部运作条件,电极应经常更新;及
    .6 球罩应在取出电极时或每运作36小时清洁一次。
    6.2.3 试验周期:
    .1 试样应承受此暴露360小时;
    .2 之后,应让试样在20℃ 至40℃度的温度下完全干燥;及
    .3 干燥后,应对试样进行火焰试验。
    6.3 2号备选程序
    6.3.1 设备:
    .1 设备应由一个安装在垂直圆筒中心的垂直碳弧构成;
    .2 圆筒内应安装一个旋转架,并使试样面和碳弧中心之间的距离为475毫米;
    .3 碳弧应为容纳两对碳电极而设计,上碳电极为22号,下碳电极为13号。但是每次仅应点燃一对碳电极之间的电弧;
    .4 碳弧与试样之间不应有任何过滤或围罩;及
    .5 喷嘴应安装在圆筒内,并应使试样在每一个120分钟的时段内被喷湿约18分钟。
    6.3.2 试验设备的运作:
    .1 试验所用试样应安装在旋转架上,面对碳弧;
    .2 旋转架应以约每分钟一圈的等速围绕碳弧旋转;
    .3 碳弧应在跨弧60A和50V交流电,跨弧50A和60V直流电之下运作;及
    .4 喷水嘴应在120分钟的时段内以0.0026 m3/min的流量向试样喷射约18分钟。
    6.3.3 试验周期:
    .1 试样应承受此暴露100小时;
    .2 之后应让试样在20℃至40℃度的温度下完全干燥;及
    .3 干燥后,应对试样进行火焰试验。

    第 8 部分  软垫家具试验
    1 适用
    要求具有耐火和阻止火焰蔓延特性的软垫家具,须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2 消防试验程序
    软垫家具须按照本部分附录1中规定的消防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3 性能标准
    3.1 闷燃香烟试验
    3.1.1 须如附录1第7.2段中的规定,进行两次闷燃香烟试验。
    3.1.2 如在一小时的时限内未观测到渐进闷燃或火焰,或如香烟未能闷燃至其完整长度,则将香烟闷燃试验结果记录为通过,除非试验物未能通过附录1第7.4段中规定的最后检验。
    3.2 火焰点火源试验
    3.2.1 须如附录1第7.3段中的规定,进行两次丙烷火焰点燃试验。
    3.2.2 如在此试验中未观测到火焰或渐进闷燃,将丙烷火焰点燃源试验结果记录为通过,除非试验物未能通过附录1第7.4段中规定的最后检验。
    4 补充要求
    须使用最终成品的试样进行试验(例如经染色处理)。如仅有颜色变化,则无需新的实验,但是如基本产品或处理程序有变,则需要进行新的实验。
    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包括附录1第8段中所含信息。

    附录1
    用吸烟材料对软垫座位复合物进行点燃性消防试验程序
    警告 – 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总则
    这些实验具有相当风险,须采取防范措施。
    围罩
    为了安全,试验须在适当烟气柜中进行。如未配备此种橱柜,则须制造一个围罩,使试验者不会接触到烟气(见第7.1.1段)。
    灭火器
    须提供易及的样品灭火手段,例如水桶、灭火毯、或灭火器。
    1 范围
    此试验程序规定出材料组合,如软垫座位的面罩和填料,在软垫座位使用中会意外接触到闷燃香烟或燃着火柴时的点燃性评定方法。但不包括有意破坏造成的点燃。
    2 定义
    就本实验程序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渐进闷燃 系指自身(即独立于点火源的)蔓延的无火焰放热氧化。可或有或无伴随白炽。
    注: 实用中已发现在点火源影响下会碳化但不进一步蔓延(渐进)的材料与闷燃程度有发展和蔓延(渐进)的材料之间通常有明显区别。
    3 原则
    原则为:对安排成以仿效的方式代表座位和座椅椅背(或座位或扶手)表面之间的接结合处的软垫材料组合,应用两种点火源,一种是闷燃香烟,另一种是热输出接近于燃着火柴的火焰源。
    4 设备
    4.1 试验装置
    4.1.1 适当的试验装置示于图1和图2之中。它由两个矩形框架铰接在一起构成,并能够互为直角锁定。框架须用标定25毫米x3毫米的扁钢条制成并须牢固地卡住置于框架顶缘之下6 ± 1毫米的钢板网平台。
    注: 钢板网的网眼大小并非关键,但已发现约为28毫米x6毫米的对角网眼尺寸适用。
    4.1.2 背框架的内部宽度和高度须为450 ± 2 毫米 x 300 ± 2 毫米,底框架的宽度和深度须为 450 ± 2 毫米 x 150 ± 2 毫米。沿钢板网边缘可使用标准护缘,以提供保护和更大的刚性。
    4.1.3 框架的侧面须延伸超出各框架的背部,以提供铰接孔并形成后腿。铰接杆须为标定10毫米直径的钢杆连续贯穿装置的背部,其轴线超出各框架背部构件22.5 ± 0.5 毫米。
    4.1.4 框架须能够用穿过各对构件形成后腿的销栓或销钉锁定成直角。前腿可穿过前角焊在底框架上。腿的高度须为:在底框架和支撑表面之间留有不小于50毫米的空隙。
    4.1.5 试验时,此装置须置于围罩之中(见第7.1.1段),试验须在有充分空气供应的基本无气流的环境中进行。
    4.2 闷燃香烟源
    4.2.1 需要一支符合下列要求的无滤嘴香烟:
    长度 70 ± 4毫米
    直径 8 ± 0.5 毫米
    质量 0.95 ± 0.15 克
    闷燃率 11 ± 4.0 分钟/50毫米
    4.2.2 对于所用每批10支香烟中的一个样品须进行如下闷燃率核实。在按照第5.1段调理过的香烟距点燃端5毫米和55毫米处做出标记。按照第7.2.1段所述将它点燃并将其非点燃端在无风空气中水平插在一根水平金属丝尖钉上,插入深度不大于13毫米。记录下自5毫米标记闷燃至55毫米标记所用的时间。

    图 1 – 试验装置
    (所有尺寸为毫米。所有部件为钢制。)


    图 2 – 试验装置组合
    4.3 丙烷火焰点火源
    注: 此点火源设计为给出相当于一根燃着火柴的热输出。
    该燃烧器为一根不锈钢管,其内部直径为6.5 ± 0.1 毫米,外部直径为 8 ± 0.1 毫米,长度为 200 ± 5毫米。燃料须为纯度95%的丙烷。燃料供应率:20℃ 度时,6.38 ± 0.25 克/小时。
    5 调理和试验的大气环境
    5.1 调理
    待试验的材料和香烟须在临试验前在室内环境条件下调理72小时并之后在温度为23 ± 2℃度及相对湿度为50 ± 20%的大气环境下调理至少16小时。

    5.2 试验
    试验环境须基本无风、温度为20 ± 5℃ 度相对湿度为20% 至 70%。
    6 试样
    6.1 总则
    试样须对最终组合中所用的面罩、填充物和任何其他成分具有代表性。
    6.2 面罩材料和纺织物内衬
    6.2.1 各试验所需面罩的尺寸为800 ± 10 毫米 x 650 ± 10毫米。长尺寸须与镶边平行剪切。面罩可用小块材料制成,但所形成的接口不得位于可能受到试验影响的区域之内100毫米处。
    6.2.2 面罩须有三角形切口,两侧三角形的尖顶均须位于距末端325毫米处。 当组装到试验装置上时,切口的位置须为:任何堆叠的方位为沿背部组合向下并自铰接处至底框架前部。这些切口的尺寸须大约为底边50毫米、高110毫米。
    6.2.3 如使用纺织物内衬,则其剪切须与面罩的尺寸和取向相同,以供在试验装置上安装在面罩之下。
    6.3 软垫填充
    6.3.1 每次试验需要两件,一件为450 ± 5 毫米 x 300 ± 5 毫米 x 75 ± 2 毫米厚,另一件450 ± 5 毫米x 150 ± 5毫米x 75 ± 2毫米厚。
    6.3.2 一些靠垫组合会由数层构成,典型者可为毛毡、纤维填料或不同泡沫材料。在这些情况下,试验物件须复制靠垫组合上部75毫米的部分。
    6.3.3 如填充物厚度不足75毫米,试验物件须通过在其之下增加另一层底部材料以增至所要求的厚度。
    7 试验程序
    7.1 准备
    7.1.1 所有试验均须在构造适当的烟气围罩中进行,并须确保手边有灭火手段(见警告部分)。
    7.1.2 打开试验装置并将面罩材料及纺织物内衬(如有)穿向铰接杆后。
    7.1.3 将填充物试样置于面罩纺织物及纺织物内衬(如有)之下位于框架凹进处,并用约20毫米的纺织物包裹框架内部。
    7.1.4 用螺栓或销钉将框架锁定于直角,确保填充部件没有错位。
    7.1.5 用夹子将纺织物在框架的顶、底和侧面固定,确保纺织物牢固并张力均匀。
    7.2 闷燃香烟试验
    7.2.1 点燃香烟(见第4.2段)并经香烟抽气直至其尖端明亮红炽。在此作业中,所耗香烟不得超过8毫米。
    7.2.2 将闷燃香烟沿垂直和水平试验物件的结合处放置,距最近边缘、或以前香烟试验留下的痕迹至少50毫米,同时开始计时。
    7.2.3 观测燃烧的进展,并记录任何渐进闷燃的证据(见第2段)或内容物和(或)面罩有焰燃烧的证据。
    注: 可能不易发现闷燃,不断观测香烟周围是否冒烟会容易些。通过一面镜子下视上升的烟柱最易看到烟。
    7.2.4 在放置香烟后的1小时之内,如在任何时候观测到软垫构件有渐进闷燃或火焰,熄灭试验物件,并将香烟闷燃试验结果记录为失败。
    7.2.5 如在一小时内未观测到渐进闷燃或火焰,或香烟未能闷燃至其完整长度,则须使用新的香烟在距任何以前试验损坏不少于50毫米处,再次试验。如再次试验中未观测到渐进闷燃或火焰,或如香烟未能闷燃至其完整长度,将香烟闷燃试验结果记录为通过,除非试验物件未能通过第7.4段中规定的最后检验。否则, 熄灭试验物并将结果记录为失败。
    注: 此再试验可与首次试验同时进行。
    7.3 丙烷火焰试验
    7.3.1 点燃从燃烧管中冒出的丙烷,将瓦斯流调整到适当流率(见第4.3段)并让火焰稳定至少2分钟。
    7.3.2 将燃烧管沿座位和后背之间的结合处轴线方向放置,火焰距最近边缘、或以前试验留下的任何痕迹至少50毫米,并同时开始计时。
    7.3.3 令瓦斯燃烧20 ± 1秒,之后将燃烧管从试验物件小心移开而终止。
    7.3.4 观测内容物和(或)面罩有无火焰或渐进闷燃(见第2.1段)。对移开燃烧管后120秒钟之内停止的火焰、残炽、冒烟或闷燃忽略不计。
    7.3.5 如观测到软垫成分有火焰或渐进闷燃,熄灭试验物件。将丙烷火焰点燃试验结果记录为失败。
    7.3.6 如未观测到火焰或渐进闷燃,如第7.3.2段所述,在新的位置重复试验。如再次试验中未观测到火焰或渐进闷燃,将丙烷火焰点燃试验结果记录为通过,除非试验物件未能通过第7.4段中规定的最后检验。否则,熄灭试验物,并将结果记录为失败。
    7.4 最后检验
    已有从外部未发现渐进闷燃事例的报告。完成组合试验计划后,立即对该组合进行拆解并查验其内部有无渐进闷燃。如有,则熄灭试验物件并将相关试验源的试验结果记录为失败。为安全缘故,要确保所有闷燃均已终止后方可离开试验装置。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试验所确定的数据须作出明确区分:
    .1 提及试验系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8部分进行(另见.2小段);
    .2 任何与试验方法的不同;
    .3 试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4 试验报告日期和识别编号;
    .5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6 生产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如已知);
    .7 家具类型,如座位、沙发、办公椅、等等;
    .8 所试验产品的名称和(或)识别;
    .9 取样程序说明,如适用;
    .10 所试验产品的说明,酌情包括:
    .1 纺织物:
    .1 材料:如毛、尼龙、涤纶、等,及其构成比例;
    .2 编织方法:如平纹、回纹、斜纹;
    .3 密度(数量/英寸): 经向和纬向的每英寸的线数;
    .4 纱支数;
    .5 纺织物的厚度,以毫米计;
    .6 质量:每单位面积的重量(克/毫米2);
    .7 颜色和色调:如产品有图案,须描述代表性颜色;及
    .8 阻火处理;
    .2 填充物:
    .1 材料(生产商名称、种类名称);
    .2 密度:每单位体积的重量(千克/米3)及厚度难以准确测量的产品的平方密度(克 /米2);及
    .3 阻火处理(如有);
    .11 试样说明,包括纺织物和填充物的尺寸和质量、纺织物的颜色和取向;
    .12 样品抵达日期;
    .13 样品调理细节,包括所用清洗和风化程序的类型及,如适用,所用洗涤剂的信息;
    .14 试验日期;
    .15 试验结果,包括:
    .1 所用香烟尺寸和质量;
    .2 所用香烟闷燃率;
    .3 试样量自点火源的损坏(燃烧和(或)碳化)程度;及
    .4 发生渐进闷燃;
    .16 试验期间所做的观测;
    .17 确定所试验的材料是否达到本部分第3段中的性能标准;
    .18 声明:
    “试验结果与产品试样在试验的特定条件下的表现相关,并不拟作为评定该产品使用中潜在失火风险的唯一标准。”。

    附录2
    指导性说明
    1 本试验程序规定了在限定的条件下,软垫材料组合点燃性的检验方法。这些材料的组合,拟大体上代表其在软垫座位中的最终应用方式,点燃源为闷燃香烟及代表燃着火柴的火焰。
    1.1 因此,对特定的面罩、填充物和内衬组合的潜在点燃性可加以评定并可制定关于吸烟材料引燃的规范。但是,却有如下两点重要局限:
    .1 试验仅与点燃性相关,任何失火风险控制还另外需要考虑到火的特性的其他方面,如火的发展速率,热输出、烟产生率和数量和毒气的产生。理想的是,任何减少点燃性的努力不应对这些其他特性造成不利影响;及
    .2 此试验仅衡量用于软垫座位中的材料组合的点燃性,并非某一包含这些材料的特定家具成品的点燃性。试验仅对家具成品引燃表现给予显示而并非保证。这一局限的出现,是因为家具设计特点会极大地影响其燃烧特性;因而对于一件家具,任何点燃性试验将需要对具体实物而非对构成材料或模拟物进行。但是,可如第2和第3段所示,获得有限的与某一拟定设计更为具体相关的点燃性信息。
    2 此试验程序规定了对材料组合的实验室试验,这将为家具成品的点燃性提供总体指导。如需要更加具体的信息、或在最终使用的关键区域,其原则可适用于完整成品或家具部件或经适当改变的试验组合,一些实例给出如下。在这些情况下,附录1第4.2和第4.3段中规定的点火源通常可应用于与实际使用中发生引燃风险处相应的位置。
    例 1: 如座椅座位和靠背之间有间隔,将点火源放置在实验装置夹角处则不适当。然而,将点火源置于水平和垂直表面中间的面向点燃,将更有意义。
    例 2: 实验装置可用以模拟垂直和水平表面的任何连接,所以如果椅臂和椅背构造不同,可分别与座位一起试验。
    例 3: 将两种不同纺织物面料在铰接杆后面缝合或用订书钉钉住,可模拟靠背和座位使用不同材料的座椅。
    例 4: 在最终设计中,如将在软垫座位平台上放置活动坐垫,则在活动坐垫和周围的软垫之间产生更多香烟陷阱。这可通过用适当材料制作一个尺寸为500 ± 5 毫米 x 75 ± 2毫米的活动坐垫放置在一般组合试验安排的水平表面之上而加以检验。
    3 应用此试验原则的另一途径是提供用于组合中的各种材料的信息。例如面罩材料提供防燃保护的能力可通过对其进行与一种已知易燃基底的组合试验而得知;业已发现,密度约为22千克/米3的标准非阻燃挠性聚酯泡沫材料适用。此类关于各个材料的信息并不排除对实际组合进行试验的必要性,但可有助于缩减材料组合的数量并因而减少所需试验的总体数量。

    附录3
    罩面和填充材料独立试验指南
    对各个材料的可选择性单独试验
    (罩面材料和填充材料)
    1 罩面材料独立试验 (罩面材料能力核查)
    1.1 罩面材料应覆在非阻燃填充材料上进行试验。如在其他阻燃填充材料之上试验,则该罩面将仅在该具体填充材料上使用获得认可。
    1.2 在进行罩面材料独立试验之前,应对此试验所用填充材料加以核查并证实是否为不符合本标准的非阻燃材料。这将通过以下第2段中所述填充材料独立试验加以证实。
    2 填充材料独立试验 (填充材料能力核查)
    填充材料应在无罩面材料下进行试验。如材料满足本标准中的衡准,则可认为该材料将具有足以用作“软垫家具”填充材料的性能,并亦可认为该材料不适于在上述罩面材料独立试验中用作标准非阻燃填充材料。
    3 “软垫家具”类型认可
    3.1 罩面和填充组合可申请“软垫家具”类型认可。但如两种材料,罩面和填充材料,可满足本标准中的衡准并且各个材料均具有充足试验报告作为独立试验的证据,则对其实际组合无需另做实验。
    3.2 主管机关可以规定仅承认一种认可选择。

    第 9部分  床上用品试验
    1 适用
    床上用品如要求具有耐火和阻止火焰蔓延性能,则须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 消防试验程序
    床上用品须按照本部分附录中规定的消防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3 性能标准
    床上用品如表明无本附录第10.1段中规定的渐进闷燃,或本附录第10.2段中规定的有焰燃烧,则定级为不易点燃。
    4 补充要求
    须使用最终成品(如经染色处理)的试样进行试验。如仅有颜色变化,则无需新的实验。但是,如基本产品或处理程序有变,则需进行新的实验。
    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包括本附录第11段中所述信息。

    附 录
    床上用品点燃性消防试验程序
    引言
    本方法中规定的试验论及一个对产品暴露于闷燃香烟和相等于火柴火焰之下的典型潜在失火状况的一个具体方面的简单展示。单此实验不能对例如暴露于更大火源的其他类型的意外,提供任何直接指导。但此类试验可用于比较或确保具备被视为总体上与着火性能有关的某些特性。对此试验中的性能不得附以任何其他意义。
    安全警告
    所有本试验运用者需对下列警告给予注意:
    为对健康保护采取适当防范措施,请所有从事消防试验者注意,试样燃烧中会释放出有毒或有害气体。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确定床上用品在小型闷燃和火焰点燃源之下的点燃性。
    2 应用领域
    2.1 本方法拟用于对床上用品如毛毯、棉被、床罩、枕头和床垫、包括用在其他床垫之上的薄、轻褥垫的试验。
    2.2 下列物品须包括在床上用品之内:床幔、羽绒被、鸭绒被。
    2.3 下列物品不得包括在床上用品之内:床单、枕套、床垫弹簧、床裙(防尘短帷)和床帘。
    3 定义
    3.1 床垫 系指有外罩封装的弹性材料(例如聚氨酯泡沫或轻型纤维材料)或衬垫材料与钢制弹簧的组合(弹簧床垫)形式的产品。
    3.2 棉被和枕头 系指有纺织物封装的衬垫材料(绒/毛或纺织纤维)制品。
    3.3 褥垫套料 系指床垫内封装弹性材料的纺织物。
    3.4 点燃性 系指对一种材料或产品被点燃发生焰燃或渐进闷燃的容易程度的测定。
    3.5 点火源 系指用于点燃可燃材料或产品的能源。
    3.6 焰燃 系指进行中的气相燃烧,通常发出火光。
    3.7 闷燃 系指材料中发生的无火焰放热反应,或有或无火光。
    3.8 渐进闷燃 系指点火源熄灭或移开后仍然继续的闷燃。
    4 取样
    试样须对有待试验的整个产品具代表性。如可能,取样方式须使试样亦可沿接缝及其交接处开始点燃。顶面暴露。如对那一面为顶面有疑问,则须对两面均做实验。这将需要另外四份试样。
    4.1 床垫
    4.1.1 须有充足的材料足以制作至少四份尺寸为450毫米x350毫米的完整标定厚度的试样。罩面须完全封装床垫且无皱褶,并须在底面固定(如使用钢针)。
    4.1.2 对于具有可除去罩面的床垫的试验,须有充足的材料足以制作至少八份尺寸为450毫米x350毫米的完整标定厚度的试样,四份有罩面,四份无罩面。
    4.2 枕头
    须有四份全尺寸的样品。
    4.3 除床垫和枕头外
    4.3.1 从每个样品上须剪切下四份试样,尺寸为450毫米x350毫米。
    4.3.2 如产品包含松散填充材料,须对边缘加以缝合。接口缝合最好在剪切试样之前进行,以避免填充材料损失。
    5 试验方法
    5.1 原理
    将试样水平放置在试验装置上进行试验。点火源置于试样顶部。使用闷燃或焰燃点火源确定点燃性。将一个在闷燃香烟上的可闷燃隔热棉毛垫用作闷燃点火源,拟用以模拟床上用品中使用的可能会闷燃的材料。焰燃点火源为一个小型丙烷火焰。对试样渐进闷燃或焰燃燃着进行观测。
    5.2 仪器与材料
    试验需要下列设备和材料:
    .1 图1中所示试样支撑装置。支架用角铁制成,标定尺寸为25 毫米 x 25 毫米 x 3毫米。支架顶部为一个金属网平台,网眼标定尺寸为100毫米 x 50毫米;
    .2 矿物棉,标定密度为60 千克/米3,尺寸为450毫米x 350毫米x 50毫米;
    .3 秒表;
    .4 试验围闭,或为容积大于20米3 的房间(含有充分氧气供试验用),或为具有空气流通的较小围闭。在装置所在位置提供空气流速为0.02 米/秒至0.2 米/秒的进气和排气系统供给充分氧气且不干扰燃烧特性;
    .5 点火源:顺序使用的点火源为覆以棉毛垫的闷燃香烟及明火;
    .6 香烟:试验须使用符合下列规范的香烟:
    长度 70 ± 4 毫米
    直径 8 ± 0.5 毫米
    质量 0.95 ± 0.15 克
    闷燃率 11 ± 4.0 分钟/50毫米
    对于每盒20支香烟的闷燃率须作如下核实:
    如以下第7段所述,对香烟进行调理。在一支香烟距一端5毫米和55毫米处做出标记。将该香烟在标有5毫米距离标记的一端点燃,经香烟抽气直至观测到明确红炽,但不得超过5毫米标记,之后将香烟非点燃端水平插入一根金属丝尖钉不超过13毫米。记录自5毫米标记闷燃至55毫米标记的时间;
    .7 棉毛垫:香烟须覆以一个棉毛垫,其标定尺寸为150 毫米 x 150毫米 x 25 毫米,重量为20 ± 6.5克。棉毛须由新的未染色的软纤维构成,无任何混合物或人造纤维,并须无线、叶和壳纤维末。外科用卷状包装为适于此用途的材料。从棉卷中展开一单层,厚度为25毫米至30毫米,剪成计划尺寸大小,之后通过从顶部去除松散纤维减至正确质量和厚度;及
    .8 火焰:燃烧器为一根不锈钢管,其内直径为6.5 ± 0.1毫米,外直径为 8 ± 0.1毫米,长度为200 ± 5毫米。燃料须为95%纯度的丙烷气体。20℃度之下的燃料供给率: 6.38 ± 0.25 克/小时。

    图1 – 试验装置
    6 准备试样
    毛毯、棉被、枕头、薄轻褥垫或可除下罩面如作为阻焰物出售,则须经主管机关决定,按照以下所列者之一进行三次清洗处理之后,进行试验:
    .1 生产者说明书;
    .2 ISO 6330标准中所述程序;或
    .3 商业洗涤剂。
    7 调理
    有待试验的材料、用作点火源的香烟及隔热棉毛垫须在临试验前,于室内环境条件下调理72小时并之后在温度为23 ± 2℃ 度,相对湿度为 50 ± 5%的大气环境中调理至少16小时。
    8 试验程序
    本试验在室内基本无空气气流的环境中进行。室内温度须为20 ± 5℃度,相对湿度20% 至 70%。床垫试样直接置于试验装置上。毛毯、枕头、棉被或薄、轻褥垫试样置于铺在试验装置上的矿物棉之上。点火源置于试样顶部。从将点火源置于试样顶部起开始计时。试验期限为自将点火源置于试样之上起1小时。
    8.1 闷燃点火源试验
    点燃香烟并经香烟抽气直至香烟明亮红炽。在此作业中,香烟消耗不得少于5毫米亦不得多于8毫米。将香烟置于试样上距最近边缘或任何先前试验所留痕迹至少100毫米处。将棉毛垫置于香烟正中之上,并开始计时。观测燃烧进展并记录任何试样渐进闷燃(见第10.1段)或焰燃(见第10.2段)的证据。使用棉毛垫覆盖的香烟分别进行两次试验。在有针线缝纫的试样上,一次试验中将香烟沿缝线放置,另一次试验中如有可能,将香烟在光面上放置。
    8.2 火焰点火源试验
    点燃瓦斯并将瓦斯流量调校至第5.2.8段中所示流率。让瓦斯流量稳定至少120秒钟。将燃烧器水平置于试样之上,距试样的任何边缘至少100毫米,并距任何先前试验所留痕迹至少50毫米。试样须在点燃火焰之下暴露20秒钟。通过将燃烧器自试样小心移开而终止暴露。观测燃烧进展,并记录任何试样渐进闷燃(见第10.1段)或焰燃(见第10.2段)的证据。分别进行两次试验。在有针线缝纫的试样上,一次试验中将燃烧器沿缝线放置,另一次试验中如有可能,将燃烧器在光面上放置。
    9 试验结果表达
    9.1 所有时间观测以分钟和秒钟表达,从试验开始起算。试验结果包括:
    .1 在规定的试验期限之内及刚结束之后的试样表现;
    .2 在规定的试验期限之内及刚结束之后的火焰或可见数量的烟、热或红炽;及
    .3 试验结束后试样的损坏,以毫米计。
    9.2 各个单独试验所得结果须分别报告。
    10 点燃性标准
    10.1 渐进闷燃
    就本试验方法而言,所有以下.1至 .5小段中所述表现均被视为渐进闷燃点燃:
    .1 任何试样在应用点火源1小时后产生外部可见数量的烟、热、或红炽;
    .2 任何试样显示出逐步升级燃烧表现以致继续试验不再安全并须强制灭火;
    .3 任何试样在试验期间闷燃至基本烧毁;
    .4 任何试样在试验期间闷燃至其末端,即至试样的任何一边或完整厚度。但是,厚度为25毫米或以下的所有材料,如薄轻褥垫、棉被或毛毯等允许闷燃至试样的完整厚度;及
    .5 任何试样在最终检验中,显示出自棉毛垫边缘和明火火焰点火源原位最近之处,在任何水平方向上的大于25毫米的除变色外的闷燃证据。
    10.2 焰燃点燃
    10.2.1 床垫
    就本试验方法而言,所有以下.1至 .5小段中所述表现均被视为焰燃点燃:
    .1 闷燃点火源引发任何焰燃;
    .2 任何试样在移除点火火焰后继续焰燃150秒钟以上;
    .3 任何试样显示出逐步升级燃烧表现,以致继续试验不再安全并需强制灭火;
    .4 任何试样在移除点火火焰后150秒钟之内燃烧至烧毁达66%以上;及
    .5 任何试样在试验期间燃烧至其末端,即至试样的任何一边或完整厚度。
    10.2.2 毛毯。棉被、枕头及薄轻褥垫
    就本试验方法而言,所有以下.1至 .5小段中所述表现均被视为焰燃点燃:
    .1 闷燃点火源引发任何焰燃;
    .2 任何试样在移除点火火焰后继续焰燃150秒钟以上;
    .3 任何试样显示出逐步升级燃烧表现,以致继续试验不再安全并需强制灭火;
    .4 任何试样在移除点火火焰后150秒钟之内燃烧至烧毁达66%以上;及
    .5 任何试样在试验期限内烧至试样的任何一边。
    10.3 定级
    床上用品如未显示出第10.1和10.2段中规定的渐进闷燃点燃或焰燃点燃,则定级为不易点燃。
    11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试验所确定的信息须做出明确区分。
    .1 提及试验系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9部分进行(另见.2小段);
    .2 与试验方法的任何不同;
    .3 试验实验室名称与地址;
    .4 试验报告日期和识别编号;
    .5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6 生产者/供应者名称与地址,如已知;
    .7 材料种类,即床垫、毛毯、棉被、枕头、薄轻褥垫或可卸下罩面等;
    .8 所试验产品的名称和(或)识别号;
    .9 取样程序说明,如有关;
    .10 对所试验产品的说明,酌情包括:
    .1 纺织物:
    .1 材料:如毛、尼龙、涤纶等及其构成比例;
    .2 编织构成:如平纹、回纹、斜纹;
    .3 密度(数/英寸):经向和纬向每英寸的线数;
    .4 纱支数;
    .5 纺织物厚度,以毫米计;
    .6 质量:每单位面积重量 (克/毫米2);
    .7 颜色与色调: 如产品有图案,则须描述有代表性的颜色;及
    .8 阻火处理;
    .2 填充物:
    .1 材料(生产者名称,类别);
    .2 密度:每单位体积重量(千克/米3) 及厚度不易准确测量的产品的面积密度(克/米2);及
    .3 阻火处理,如有;
    .11 试样说明包括纺织物和填充物的尺寸和质量,颜色,纺织物的取向;
    .12 样品抵达日期;
    .13 试样调理细节,包括所用清洗和风化程序类型及所用洗涤剂信息,如适用;
    .14 试验日期;
    .15 试验结果,包括:
    .1 所用香烟的尺寸和质量;
    .2 所用香烟的闷燃率;
    .3 量自点火源的试样损坏程度(燃烧和(或)碳化);
    .4 发生渐进闷燃;及
    .5 发生焰燃点燃;
    .16 试验期间所做的观测;
    .17 确定所试验的材料是否达到本部分第3段中的性能标准;
    .18 声明:
    “试验结果与产品试样在特定试验条件下的表现相关;并不拟作为评定产品使用中潜在失火风险的唯一标准。”。

    第 10部分 – 高速船限火材料试验
    1 适用
    高速船上所用材料如要求为限火材料,则须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 限火材料消防试验程序与标准
    2.1 总则
    《1994年高速船规则》或《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规定要求为限火材料的舱壁、墙壁和天花板衬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承构件、家具、和结构或内部部件,须按照本部分附录1中规定的消防实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2.2 限火材料的定义
    限火材料的定义在《2000年高速船规则》中界定。
    2.3 舱壁、墙壁和天花板衬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撑构件
    2.3.1 试验程序
    舱壁、墙壁和天花板衬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撑构件须按照本部分附录1中所述ISO 9705标准进行试验。舱壁、墙壁和天花板衬板须以其最终使用构成,并包括任何表面饰面材料进行试验。
    2.3.2 标准
    舱壁、墙壁和天花板衬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撑构件,如按照本部分附录1在20分钟的试验时间内,满足下列六项衡准,则为合格“限火材料”:
    .1 不包括点火源热释放率在内的时间平均热释放率不超过100千瓦;
    .2 试验期间任何一个30秒的时段内不包括点火源热释放率在内的最大平均热释放率不超过500千瓦;
    .3 时间平均产烟率不超过1.4米2/秒;
    .4 试验期间任何一个60秒的时段内最大平均产烟率不超过8.3 米2/秒;
    .5 火焰传播不得下延至试验房间墙壁距地板0.5米,但点火源所处角落1.2米之内的区域除外;
    .6 试样燃烧熔滴或碎片不可落到点火源所处角落1.2米区域之外的试验房间地板上。
    2.3.3 合格“限火材料”的其他应用
    经按照第2.3.1段中规定的方法试验而按照第2.3.2段定为合格“限火材料”者,如与作为其实际最后应用的房间内衬所试验的构型密切相似(即类似厚度和表面饰面),可用于家具或其他部件。
    2.4 用于家具和其他部件的材料
    2.4.1 试验程序
    用于家具和其他部件的材料须如本部分附录2中所述进行试验(这并不包括须分别按照本附件第7至第9部分试验的垂直悬挂的纺织品和薄膜,软垫,或卧具)。
    2.4.2 标准
    用于家具和其它部件的材料,如满足下列四项衡准,则为合格“限火材料”:
    .1 点燃时间大于20秒;
    .2 30秒钟滑动最大平均热释放率不超过60千瓦/米2 ;
    .3 总热释放率不超过 20 千焦耳/米2;
    .4 时间平均烟产生率不超过0.005 米2/秒。
    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包括附录1第9段或附录2第12段中的信息和按照以上第2段中规定的试验标准做出的材料标定。
    4 参照文件
    ISO 9705, 消防试验 – 表面产品全尺寸房间试验。
    ISO 5660-1, 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热释放、产烟和质量损失率 – 第 1部分:热释放率( 锥形热量计法)。
    ISO 5660-2, 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热释放、产烟和质量损失率 – 第 2部分:产烟率(动态测量)。
    ISO 14697, 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建筑和运输产品基底选择指南。

    附录1
    消防试验程序 – 高速船舱壁、墙壁和天花板内衬
    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撑结构全尺寸房间试验
    参照文件:ISO 9705, 消防试验 – 表面产品全尺寸房间试验。
    1 范围
    1.1 本试验程序规定了在一个单一开敞门道的小房间的一角,在良好通风条件下开始着火的模拟试验方法。
    1.2 本方法拟用于使用特定点火源评定表面产品对火势发展的影响。
    1.3 本方法特别适于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进行小规模实验室试验的产品,例如热塑性材料、隔热基底的影响、接头、极不规则的表面。
    1.4 本方法不拟用于评定产品的耐火性。
    1.5 按照本附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为自点燃至跳火的着火早期阶段提供数据。
    2 参照规范
    下列规范文件含有本文中参照的规定,并构成本段的规定。
    ISO 9705, 消防试验 – 表面产品全尺寸房间试验。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词汇。
    3 定义
    就本附录而言,IS0 13943标准中给出的及下列定义适用。
    3.1 组件 系指材料和(或)复合物的构成,例如夹芯板。
    注: 组件中可包括空气间隙。
    3.2 复合物 系指多种在建筑建造中视为分离实体材料的一种结合,例如有涂层或贴面的材料。
    3.3 暴露表面 系指产品承受试验加热状况的表面。
    3.4 材料 系指一种基本单一物质或均一分布的混合物,例如金属、石头、木材、混凝土、矿物纤维、聚合物。
    3.5 产品 系指需要获得其信息的一种材料、复合物或组件。
    3.6 试样 系指有待与任何基底或处理共同试验的、有代表性的产品之一部分。
    注: 试样可包含空气间隙。
    3.7 表面产品 系指建筑中构成其内墙和(或)天花板暴露表面的任何部分,例如镶板、瓷砖、板、墙纸、喷涂或刷涂涂层。
    4 原理
    4.1 火势蔓延到房间中远离点火源的其他物体的潜势,通过测量位于地板中心处的热通量计上的总计入射热通量进行评定。
    4.2 火势蔓延到原房间之外物体的潜势,通过测量火总体热释放率进行评定。
    4.3 毒性风险通过测量某些毒气提供显示。
    4.4 能见度降低的风险通过测量挡光烟气进行评估。
    4.5 火势发展用视觉图像和(或)录像记录。
    注: 如需进一步信息,可对该房间内的气体温度和门道进出质量流进行测量。
    5 试验仪器
    5.1 总则
    试验仪器,包括试验房间、点火源、火室内的热通量仪表、排风罩和排风管道、排风管道中的仪表、气体取样和分析系统、光学烟气测量系统和试样安装系统及其他必要外围设备,须符合 ISO 9705标准。试验仪器的校准须按照ISO 9705标准进行。
    5.2 点火源
    标准点火源与 ISO 9705标准附件A相符,即,10分钟的100千瓦热输出并之后10分钟的300千瓦热输出。总体试验时间须为20分钟。
    5.3 试样安装
    标准试样构成与ISO 9705标准附件G相符,即,产品安装在试验房间的墙壁上和天花板上。产品须按照最终使用条件试验,包括任何表面饰面材料或其他表面处理。
    6 试样准备
    6.1 有待试验的产品须尽可能按照与实际应用相同的方式安装。
    注: 在标准试样构成中,用产品覆盖三面墙壁和天花板。其他可用试样构成选择在ISO 9705标准附件G中给出。
    6.2 如有待试验的产品为板状形式,须尽可能使用板的标定宽度、长度和厚度。
    6.3 产品须附在基底上,或者直接附在消防试验房间内部。安装工艺(例如,钉、胶、使用支撑系统)须尽可能与该产品所用的一致。安装工艺须在报告中清楚阐明,如所用安装工艺在试验期间对试样物理特性有改进时,尤其如此。
    6.4 薄型表面材料、会溶化的热塑产品、油漆和清漆须依照其最终使用,应用于下列基底上:
    .1 干密度为680 ± 50 千克/米3 的不燃纤维加强硅酸盐板;
    .2 干密度为1,650 ± 150千克/米3的不燃板;
    .3 在相对湿度为50 ± 5%,温度为23 ± 2℃度的大气环境中调理后密度为680 ± 50 千克/米3 的粗纸板(颗粒板);
    .4 在相对湿度为50 ± 5%,温度为23 ± 2℃度的大气环境中调理后密度为725 ± 50千克/米3 的石膏板;及
    .5 实际使用基底,如其热性质显著不同于第.1至.4小段中所述基底,例如钢、矿物棉。
    注: 第.1至.4小段中所述基底的适宜厚度为9至13毫米。
    6.5 油漆和清漆须以用户规定的应用率应用于第6.4段中所列基底之一之上。
    6.6 除不吸湿者外,试样须在相对湿度为50 ± 5%,温度为23 ± 2℃度的大气中调理至平衡。具代表性的一块样品业已达到恒定质量则须视为达到平衡。
    注 1: 木基产品和会发生溶剂气化的产品,会需要至少四周调理时间。
    注 2: 当间隔为24小时的连续两次称重作业之差不超过试验部件质量的0.1% 或0.1克,以大者为准,视为已达到恒定质量。
    7 试验
    7.1 初始条件
    7.1.1 消防试验房间内和周围区域的温度自开始安装试样起直至试验开始须为 20 ± 10℃度。
    注: 将试样自调理中取出至试验开始的时间间隔,须保持在最低限度。
    7.1.2 距门道中心水平距离1米处测量的水平风速不得超过 0.5 米/秒。
    7.1.3 燃烧器须与墙角接触。燃烧器开口表面区域须干净。
    注: 在产品与燃烧器所处角落相邻的表面上标出0.3 米 x 0.3米网格可有助于确定火焰延播范围。
    7.1.4 试验前须对产品照相或录像。
    7.2 程序
    7.2.1 启动所有记录和测量装置并在点燃燃烧器之前至少进行2分钟数据记录。
    7.2.2 在点燃燃烧器后10秒钟内,将燃烧器调整至附件A中给出的输出水平。连续调整排气能力以收集所有燃烧产物。
    7.2.3 对试验须做照相和(或)录像记录。在所有照片记录中均须出现时钟,给出至最近1秒钟的时间。
    7.2.4 试验期间,对下列观测数据做出记录,包括其发生时间:
    .1 天花板点燃;
    .2 火焰在墙壁和天花板表面上蔓延;
    .3 燃烧器热输出变化;及
    .4 火焰经门道出现。
    7.2.5 如发生跳火或在20分钟后,以先者为准,终止试验。
    注: 安全考虑可令试验更早终止。
    7.2.6 试验后记下试样损坏程度。
    7.2.7 记录任何其他异常表现。
    8 分析与计算实验结果
    分析与计算实验结果须按照ISO 9705标准附件F,及下列方法进行:
    .1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产烟率最大值须计算如下:计算平均值时,对于试验的最初30秒钟,亦使用点燃点火源之前的数值,即,零产烟率。对于试验的最后30秒钟,使用第20分钟时测量的数值,将其赋予至第20分钟零30秒钟的数值,并计算平均值;
    .2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最大热释放率须使用计算平均产烟率的相同原则进行计算;及
    .3 产烟率和热释放率的时间平均值需使用尚未如上所述加以平均的实际测得值进行计算。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试验确定的数据须做出明确区分:
    .1 提及试验系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10部分附录1进行(另见.2小段);
    .2 任何与试验方法的不同;
    .3 试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4 试验报告日期和识别编号;
    .5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6 生产者/供应者名称和地址,如已知;
    .7 材料类型,即,舱壁、墙壁或天花板内衬表面材料,并说明是否及如何包括支撑结构;
    .8 所试验产品的名称和(或)识别;
    .9 取样程序说明,如相关;
    .10 对所试验产品的说明包括密度和(或)每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和尺寸、颜色、任何涂层的数量和道数,以及产品构造细节;
    .11 对试样的说明包括密度和(或)每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和尺寸、颜色、任何涂层的数量和道数,试验的取向和承受试验的面,及构造;
    .12 试样抵达日期;
    .13 试样调理细节;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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