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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2-7-6
    2. 【标题】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7/t20120712_1270344.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8.5.2 如果光度透射降至0.01%之下,遮住仓门上的观察窗并从光通路上撤除扩大量程过滤器。
    8.6 观测
    8.6.1 注意试样的任何特别燃烧特点,例如层离、膨胀、收缩、熔化和坍塌,并从试验开始注意特别状况何时发生,包括点燃时间和火焰延续时间。另外注意发烟特性,例如沉降颗粒物质的颜色和性质。
    注 1: 某些材料的发烟,随燃烧发生于有火焰状态或无火焰状态而有很大不同(见ISO 5659-2标准)。因此,在试验期间尽可能多地记录燃烧状态信息很重要,
    注 2: 有涂层和贴面的材料,包括层压片板、瓦、织物和其他用粘合剂固定在基底上的材料,和不附在基底上的复合材料,会由于其层离、开裂、脱皮或其他类型的分离而影响其发烟。
    8.6.2 如果引燃火焰在试验期间被气体排出物扑灭并在10秒内未能重新点燃,则须立即关闭点火燃烧器的瓦斯供应(见ISO 5659-2标准第7.3.6段)。
    8.6.3 如未经切出开口的薄型试样发生鼓胀(见上述第4.4.4段),须忽略该试样的结果,并对另经切出开口的试样进行试验。
    8.7 结束试验
    8.7.1 第8.8.1段中各个试验条件下的初试须进行20分钟,以核实可能存在的第二最小透射值。若在初试中,最小透射值发生于第一个10分钟之内,则之后的该试验条件下的试验可进行10分钟。否则,试验须延续20分钟。
    8.7.2 如使用了引燃火焰,熄灭燃烧器。
    注: 熄灭燃烧器是为了避免空气和所出现的燃烧产物发生混合并引起爆炸的可能性。
    8.7.3 移动锥下的辐射屏蔽。
    8.7.4 开启排风扇,并在水柱压力计表明有小小负压时打开进气口并继续排风直至选定在适当档位时,记录到最大光度透射值,并将其记录为“清澈光束”Tc,以用于对光窗上沉淀物的校正。
    8.8 重复试验
    8.8.1 在下列每一个条件下,须对三份试样进行试验:
    .1 辐照度为 25 kW/m2 ,有引燃火焰;
    .2 辐照度为 25 kW/m2 ,无引燃火焰; 及
    .3 辐照度为 50 kW/m2 ,无引燃火焰。
    8.8.2 对每一份试样确定其光度透射的百分比值,并据此计算第9.1段中给出的适当比光密度。如果任何一份试样的Ds max 值,与该试样所属的一批三份试样的平均值相差超过50%,且无明显原因,则在同样模式下用同一取样的另一批三份试样进行试验并记录所获得的所有六个结果的平均值。
    注: 即便在同样试验条件下, 一份试样会有火焰燃烧而另一份试样会无火焰燃烧。这会是一个明显原因。
    9 结果的表达
    9.1 比光密度Ds
    9.1.1 对于每一份试样,制出一份相对于时间的光度透射图并确定最小透射Tmin。通过使用下列方程式对两个有效数字进行计算,将最小透射 Tmin 换算成最大比光密度Ds max :
    Ds max = 132 log10 (100/Tmin)
    式中:
    132 源自试验仓V/AL 的因数,
    V 是仓的容积,
    A 是试样的暴露面积,
    L 是光路的长度。
    注: 此方程式中所用的透射是所测量的透射。对于头四个十进位级,这是系统记录的数值。对于最后两个十进位级(当扩大量程过滤器从光路上除去后),透射须相对于0.01%或0.001%的实际测量范围计算。例如,如果测量范围定在1%且已除去扩大量程过滤器,则实际测量范围为0.01%。 如果所显示的透射值是0.523,则实际测量的透射为0.00523%。
    9.1.2 如果需要,对每一个按照第9.1.1段确定的Ds max 值加上修正因数Cf,这有赖于扩大量程过滤器的使用。Cf 的值是:
    .1 零:
    .1 如果记录该透射时光路上有过滤器(T ≥ 0.01%); 或
    .2 如果光度测定系统没有配备可移除的过滤器;或
    .3 如果发现 ND-2 过滤器属于正确的光密度2;及
    .2 如果在测定时过滤器已从光路上移除 (T < 0.01%),按照ISO 5659-2标准第9.5中描述的程序加以确定。
    9.2 清澈光束修正因数Dc
    对每份试样,记录“清澈光束”读数值Tc (见第8.7.4段)以确定修正因数Dc。如第9.1.1段对 Ds max 那样计算 Dc。 如果Dc 小于Ds max 的5%,不要记录修正因数Dc 。
    10 其他参照
    "热通量计的校准", "单室试验中测量的烟比光密度的可变性" 和 "质光密度 (MOD) 的测定" 应参照ISO 5659-2标准的A、B和C附件。

    附录2
    有毒气体产生消防试验程序
    1 范围
    1.1 本附录规定了采用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对累积烟/消防试验中产生的气体进行测量的方法。对气体取样系统和气体测量条件给予了特别注意。
    1.2 应当指出,除气体外,火还有其他释出物,如颗粒、烟或蒸气,这都可能是有毒的并且某些气体例如卤化氢可被水分滞留在取样管路之中或被滞留在仅为去除烟气颗粒而设计的过滤器之中 。
    1.3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气体测量须在获得最大烟密度时进行。该时机通过按照附录1进行的烟密度测量试验确定。
    2 参照规范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所含规定构成本附录规定:
    ISO 5659-2, 塑料  发烟  第 2部分: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词汇。
    ISO 19702, 火释出物毒性试验  使用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分析火释出物的中气体和蒸气。
    3 术语和定义
    就本文件而言,ISO 13943 和 ISO 19702标准中给出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1 最大烟密度取样时间 (DmST) 系指以秒表达的、用于毒性试验中与按照第2部分第2.4.1段达到最大比光密度的时间相应的取样时间。
    3.2 取样反应期 (SRP) 系指在取样期间完全装填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气室所需要的时间,包括释出物流从烟室转移至该气室的时间。
    4 原理
    火释出物从烟试验的累积烟室中,在一个称为Dm取样时间 (DmST) 的单一时间点取样,该时间点由附录1中的首次烟密度试验确定。这一时间代表着烟密度在标准20分钟试验中达到最高水平的时间。气体取样须为:样品对烟室中的气体、火释出物、在质和量上具代表性,及气体取样系统(过滤器、探头、管、筒和泵)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建议尽力减少火释出物通过气体取样系统的时间和距离。在气体取样系统之内须安装火释出物过滤系统,以防止烟颗粒进入气体分析器。须使用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对所取样的气体进行分析。
    5 气体取样系统
    气体取样系统应由探头、经加热的气体取样管路、过滤器、阀门和取样泵构成。
    6 气体分析技术
    须使用ISO 19702 标准中规定的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系统。
    7 校准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系统须按照ISO 19702标准针对拟测量的气体进行校准。
    8 试验程序
    8.1 各次试验前的操作
    8.1.1 检查试验仓内壁状况,最后清洁内壁,清除所有脏污层和颗粒。对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取样内部探头的表面须做同样处理。
    8.1.2 对探头的进气口须进行清洁。
    8.1.3 在试验之前,将过滤器、取样管路和阀门及气室在150℃至180℃度保持至少10分钟。
    8.1.4 分光计波长分辨率须为 4 cm-1 或更佳。将中-红外全光谱收集区设定在650 cm-1至 4,500 cm-1之间。
    8.1.5 关闭仓门,并将仓中的空气引入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的气室。等待1分钟并记录本底光谱。
    8.1.6 转动取样阀门,将大气空气引入气室。
    注: 建议在一天中开始任何烟试验之前,进行一次虚拟气体测量,对烟试验仓中的环境空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取样和分析,并确保未探测到任何瓦斯气体。还建议每当获得有疑问的气体测量结果时,均进行一次虚拟气体测量。还建议在使用挥发性溶剂清洁烟仓之后,进行一次这样的检查测量。
    8.2 试验期间的操作
    8.2.1 在进行附录1规定的烟密度试验期间,取样须首先从转动取样阀门将试验仓中的气体,在DmST – (SRP x 0.5) (s)时引入取样管路开始。
    8.2.2 等待至少与取样反应期SRP相等的一段时间后收集光谱,停止从该仓中取样并将取样阀门转至引入大气空气一侧。
    8.2.3 继续进行烟密度试验直至20分钟期限期满。为对实验的结束加以核实,确定烟密度高峰业已发生。
    8.2.4 试验结束时,遵循附录1中规定的试验结束程序。
    8.2.5 若烟仓压力因任何试样燃烧现象而降至ISO 5659-2标准中规定的允许最低压力之下,该仓的气体进口阀门将按照ISO 5659-2标准自动开启。如发生这种情况,须做出报告。
    8.2.6 若烟仓压力因任何试样燃烧现象而超出ISO 5659-2标准中规定的允许最高压力,该仓的气体释放阀门将按照ISO 5659-2标准自动开启。如发生这种情况,须做出报告。
    8.3 重复试验
    如果按照附录1第8.8.2段,在附录1第8.8.1段中规定的任何试验条件下重复进行另一批3次烟测量试验,则须对按照本附录对第二批试验的第2和第3次试验进行气体测量,试验结果须按照第10段做出报告。
    9 气体分析
    9.1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分析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气体分析须按照 ISO 19702标准进行。
    9.2 计算酸性气体浓度的修正
    9.2.1 须对取样管路中使用的过滤材料进行分析,并获取滞留于过滤材料中的酸性气体的总值 (Qa (g)) 。
    9.2.2 须根据在气体取样期间通过过滤器的气体总体积计算相对浓度:
    Vs = Sfl x St
    式中:
    Sfl 是气体取样流率 (l/s),
    St 是气体取样时间 (s)。
    9.2.3 气体相对体积 (Va (l)) 须按照下式计算:
    Va = (Qa/PMa) x Vm
    式中:
    Vm 是标准情况下的摩尔体积,
    PMa 是气体的摩尔质量。
    9.2.4 对酸性气体的浓度修正 (Cca (ppm)) 须按照下式获得:
    Cca = Va/Vs x 106
    10 试验结果
    下列试验结果须包括在试样报告之中:
    .1 对于每一次试验:
    .1 由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对列于本部分第2.4.2段中的每一种气体所测量出的最大气体浓度 C (ppm) ;
    .2 气体浓度修正 (Cca), 如适用;
    .3 经修正的最大气体浓度 (C + Cca), 如适用;及
    .4 最大烟取样时间DmST 和取样反应期 SRP;
    .2 对于每一种试验条件(见附录1第8.8.1段),每一种试验条件下所测量的并,适用时,经修正的气体浓度最大值的平均值;及
    .3 关于试验仪器的数据:
    .1 气室的内部容积;
    .2 气体取样管路的内容积和长度;及
    .3 气体取样泵的能力。

    第3部分 – "A"、 "B" 和 "F"级分隔试验
    1 适用
    产品(如甲板、隔舱壁、门、天花板、衬板、窗、挡火闸、管道贯穿件和管道穿越件)如要求为"A"、 "B" 或 "F"级分隔 ,须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2 消防试验程序
    产品须按照本部分附录1和附录2中规定的消防试验程序加以试验和评定。附录2中含有对窗、挡火闸和管道及导管贯穿件的试验程序。
    3 性能标准
    3.1 隔热
    3.1.1 "A" 级分隔,包括 "A" 级门
    在各个等级的下列时限内,按照附录1第8.4.1段确定的非暴露面平均温度上升不得超过140oC度,非暴露面的任何单独热电偶所记录的温度上升不得超过l80oC度:
    "A-60"级 60 分钟
    "A-30"级 30分钟
    "A-15"级 15分钟
    "A-0"级 0分钟
    3.1.2 "B" 和 "F" 级分隔, 包括 "B"和 "F"级门
    在各个等级的下列时限内,按照附录1第8.4.1段确定的非暴露面平均温度上升不得超过140oC度,非暴露面的任何单独热电偶所记录的温度上升不得超过225oC度:
    "B-15"级 15分钟
    "B-0" 级 0分钟
    "F-15"级 15分钟
    "F-0" 级 0分钟
    3.2 完整性
    所有“A”、“B”和“F”级分隔,包括“A”、“B”和“F”级门,在有关各等级的最低试验时限内(见附录1第8.5段),须满足下列要求:
    .1 火焰:非暴露面不得有火焰;
    .2 棉-毛垫:棉-毛垫在按照附录1第8.4.3段应用时,或用于帮助评定火焰时(见附录1第8.4.2段)不得燃着,即,有焰或无焰燃烧;及
    .3 隙规:隙规须不可能以附录1第8.4.4段所述的方式进入试样的任何开口。
    “A”、“B”和“F”级门,在所规定的试验时限期间或之后,不要求能够开启或关闭。
    3.3 构芯温度
    对于铝合金承重分隔,附录1第7.7段所述热电偶所获得的构芯平均温度上升,在相关等级的最低试验时限内(见附录1第8.5段)的任何时刻,不得超过其初始温度以上200oC。如构芯为除钢或铝合金之外的其他材料,主管机关须确定试验时限内不得超过的温度上升。
    3.4 "B" 级连续天花板和衬板
    天花板或衬板如要求为“B”级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则可按照本部分附录4进行试验和评定。
    3.5 补充要求
    3.5.1 "A" 和 "B" 级构造的试样须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允许下列例外:
    .1 制造试样中所使用的粘合剂和防潮层不要求为不燃;但是,须具有低播焰特性;
    .2 用于贯穿系统中的密封材料;
    .3 气密、水密和气候密门的密封;
    .4 窗的密封:及
    .5 玻璃窗系统中的填充材料。
    贯穿系统试验中使用的粘合剂和密封材料须在实际结构中使用。第3.5.1.3 至 3.5.1.5段中所述材料可以安装在试样构造之中。此种包含须在试验报告中阐明。不得使用未经按照本规则试验和(或)未经主管机关接受的任何其它材料取代试验中所用材料。
    3.5.2 透过窗的热辐射
    3.5.2.1 如主管机关要求限制透过窗的热辐射,可按照本部分附录3对窗的组件进行试验和评定。
    3.5.2.2 在产品相关隔热时限之后,非暴露面上不需要使用棉-毛垫。
    4 其他参照
    4.1 用于“A”和“B”级分隔中的材料,其不燃性须按照第1部分进行核实。
    4.2 如允许“A”和“B”级分隔中装设可燃贴面,则如有要求,此等贴面的低播焰性须按照第5部分进行核实。
    4.3 如隔热装设在甲板之下对铝甲板进行了试验,则该结果将适用于顶面光裸的甲板。除非为核实铝的温度未超过200℃度,在包括甲板覆盖物或隔热之下进行了试验,否则铝甲板不得在顶面上装设覆盖物和隔热。
    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包括附录1第9段中所含信息。
    6 参照文件
    ISO 834-1  耐火试验 – 建筑构造部分  第 1部分: 一般规定。

    附录1
    "A"、 "B" 和 "F"级分隔耐火试验
    1 总则
    1.1 对构造的认可将仅限于其被试验的朝向,因此舱壁,衬板和门须垂直安装进行试验,而甲板和天花板须水平安装进行试验。甲板仅需在底面暴露在加热状态下进行试验,“B”级和“F”级天花板和衬板只要求对带有天花板或衬板的一面进行试验。
    1.2 对于“通用”“A”级舱壁和门, 即在构芯两侧均使用隔热材料者,及对于“B”级舱壁和门, 其认可通常需要分别使用两个样品对每一侧分别进行试验,除非主管机关认为只对性能较差的一侧进行单一试验即为适当。
    1.3 在试验“通用”“A”级舱壁时, 可仅根据单一试验给予认可,但对该舱壁的试验应以最严格的方式进行,即隔热物在非暴露面、加强筋也在该侧。
    1.4 在试验“有限使用”的“A”级舱壁时, 即火灾危害被证明仅在隔热一侧时,舱壁可在隔热物在暴露面、加强筋也在该侧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1.5 在寻求认可 “双面使用”隔热物的“A” 级舱壁,即在构芯两侧使用厚度相等的隔热物时,须在加强筋在舱壁的非暴露侧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否则须对暴露面上隔热物最薄的一侧进行试验。
    1.6 加强筋上的隔热物,其厚度无需与钢板上的相同。
    1.7 如果“A”级分隔的隔热系由表层保护提供,即由“B”级天花板为钢质构芯提供或由“B”级衬板为钢质构芯提供,则,表层,即天花板或衬板,与构芯之间的距离必须是所寻求认可的最小值。对于“A”级舱壁, 该分隔要求既从构芯一侧又从“B”级衬板一侧进行测试。 可构成此种甲板或舱壁构造组成部分的天花板和衬板,须至少满足“B-O”级要求。
    1.8 当“A”级分隔的隔热系由表层保护提供时,构芯的加强筋须位于构芯钢板和表层保护之间的空腔中。对于“A”级舱壁,主管机关可接受或要求加强筋装于构芯钢板的另一侧,以使表层保护和构芯之间的距离减至最小。
    1.9 第2 段中给出的试样构芯尺寸拟用于钢质或铝合金加强平板构芯。如非钢质或非铝合金材料对船上所用结构更具代表性,主管机关可要求对此类材料的构芯试样进行试验。
    1.10 由适当船材尺度的无隔热钢质舱壁或甲板构成、且无开口的“A”级分隔, 可被视为满足A-O 级分隔要求,即满足烟火通过要求,而毋需试验。对所有其他分隔,包括铝质构芯的A-O 级分隔在内,均要求进行试验。
    1.11 与“A” 级分隔共用的隔热材料,其试验结果可适用于比所试验的结构具有更重船材尺度的结构,只要该结构的朝向相同,即舱壁试验的结果不得适用于甲板,反之亦然。
    1.12 待测试的结构须尽可能地对船上采用的结构,包括其材料和组装方法,具有代表性。
    1.13 本附录中建议的试样设计,被视为反映了最劣情况,以便对最后应用分级提供最大帮助。然而,主管机关可接受或要求提供认可所需补充信息的特殊试验安排,尤其是对不使用水平和垂直分隔传统构件的结构类型,例如,船舱可能是在舱壁、甲板和天花板之间为连续性连接的模块式构造。
    1.14 拟在非钢质材料制造的防火分隔上安装的门、窗和其他分隔贯穿件须与在使用此种材料制造的分隔上所试验的原型相当,除非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所认可的结构,无论其分隔制造如何,均不会削弱分隔的耐火性。
    1.15 结构须在未上油漆或未加其他附着饰面材料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但如果材料仅附着饰面材料而生产,当主管机关同意时,可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试验。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试验中饰面材料对结构的性能具有不利影响,可要求此类结构带着饰面材料进行试验。
    1.16 "B"级结构须不加饰面进行试验。对于不可行的结构,其饰面可包括在“B”级试样内,并须包括在该结构的不燃性试验之内。
    2 试样的性质
    2.1 "A" 级舱壁
    2.1.1 尺寸
    2.1.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顶部,底部和垂直边缘的周长细节,为2,440毫米宽和2,500毫米高。当实际应用中的最大总体高度小于以上所述时,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高度。
    2.1.1.2 舱壁板最小高度须为成品板的标准高度,尺寸为2,400mm。
    2.1.1.3 构芯的总体尺寸,无论是宽度还是高度,均须比试样的总体尺寸小20毫米,构芯的其他尺寸须如下:
    - 板厚: 钢 4.5±0.5 毫米
    铝 6.0±0.5 毫米
    - 以600毫米为间隔的加强筋: 钢 (65±5)×(65±5)×(6±1) 毫米
    铝 (100±5)×(75±5)×(9±1) 毫米
    2.1.1.4 构芯的宽度可大于所规定的尺寸,但条件是所增加的宽度以600毫米的增量递升以保持加强件的中心及加强件和周边细节的关系。
    2.1.1.5 板上的任何连接均须至少从一面完全焊接。
    2.1.1.6 建议尺寸的钢质构芯结构载于图1; 图中所示板的厚度和加强筋的尺寸为标定尺寸。不管构芯的尺寸和制造的材料如何,其周边细节须如图3所示。
    2.1.2 设计
    2.1.2.1 如隔热由面板(例如“B”级衬板)提供,则试样须为:至少一个完整宽度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之上。
    2.1.2.2 板材隔热系统的总尺寸,包括所有各边的周边细节在内,须在各个方向上均比构芯的相应尺寸大20毫米。
    2.1.2.3 如果隔热系统是装有电气装置(如照明装置和(或)通风装置)的衬板,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衬板本身的试样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衬板性能的影响。
    2.1.2.4 如隔热由毡毯构成,毡毯的安排须包括不少于两个横向接缝。接缝的位置距舱壁边缘须不小于600毫米。
    2.1.3 说明
    2.1.3.1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板材和加强筋所用隔热物的尺寸和厚度详情、固定隔热系统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1.3.2 如隔热由板材提供,生产者须提供第2.4.3(舱壁)、2.7.3(衬板)、或2.8.3(天花板)段所要求的信息。须阐明钢质舱壁/甲板和隔热表层之间的距离。


    图1 – “A”级钢质构芯舱壁和”B”级衬板

    2.2 "A" 级甲板
    2.2.1 尺寸
    2.2.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各边缘的周长细节,为2440毫米宽和3040毫米长。
    2.2.1.2 构芯的总体尺寸,在宽度和长度上,均须比试样的总体尺寸小20毫米,构芯的其他尺寸须如下:
    - 板厚: 钢 4.5±0.5 毫米
    铝 6.0±0.5 毫米
    - 以600毫米为间隔的加强筋: 钢 (100±5)×(70±5)×(8±1)毫米
    铝 (150±5)×(100±5)×(9±1)毫米
    2.2.1.3 构芯宽度可大于所规定的尺寸,但条件是所增加的宽度以600毫米的增量递升以保持加强件的中心及加强件和周边细节的关系。
    2.2.1.4 板上的任何连接均须至少从一面完全焊接。
    2.2.1.5 建议尺寸的钢质构芯结构示于图2之中; 图中所示板的厚度和加强筋的尺寸为标定尺寸。不论构芯的尺寸和制造的材料如何,其周边细节须如图3所示。
    2.2.2 设计
    2.2.2.1 如隔热由板材(例如“B”级衬板)提供,则试样须设计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板及,这个或这些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均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板隔热系统的总体尺寸,包括各边缘的周边细节,须在各个方向上比与构芯的相应尺寸大20毫米。
    2.2.2.2 如天花板包括面板,试样须包括横向和纵向板间连接的取样。如试样拟模拟面板最大长度大于试样长度的天花板,则连接处须位于距试样某一个短的边缘约600毫米处。
    2.2.2.3 如隔热系统是装设有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的天花板,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天花板本身的试样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这些装置对天花板性能的影响。
    2.2.2.4 如隔热由毡毯构成,毡毯的安排须包括不少于两个横向接缝。接缝的位置距甲板边缘不得小于600毫米。
    2.2.3 说明
    2.2.3.1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板材和加强筋所用隔热物的尺寸和厚度详情、固定隔热系统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2.3.2 如隔热由板材提供,生产者须提供第2.8.3(天花板)段所要求的信息。须阐明钢质甲板和隔热表层之间的距离。


    2.3 "A" 级门
    2.3.1 尺寸
    试样须包含寻求认可的门扇(就宽度和高度而言)的最大尺寸。门的可测试最大尺寸将由保持某些构芯尺寸的要求决定(见下述第2.3.2.4段)。
    2.3.2 设计
    2.3.2.1 门扇和门框须为钢制或其他相等材料制作并做必要隔热,以达到所期隔热标准。
    2.3.2.2 门上装置如合叶、锁、门栓、插销、把手、等等须为熔点不低于950℃ 度的材料所制造,除非可经消防试验表明,熔点低于950℃ 度的材料对门的性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3.2.3 门扇和门框须安装在按照第2.1.1段制造的构芯中。
    2.3.2.4 在构芯上须提供容纳门组合的开口;该开口的最大尺寸将由在开口的各垂直边保留至少300毫米宽的构芯及距构芯上沿至少100毫米的要求所决定。
    2.3.2.5 除作为门框的一部分所提供者外,不得提供任何附加加强。
    2.3.2.6 将门框固定在构芯中的方法须与实际应用中的相同。如在实验中使用栓固方法固定门框,主管机关亦可接受焊固作为固定门框的方法而无需进一步试验。
    2.3.2.7 对于装在三边门框中的门,该门在安装时须在门底端和试验框架之间留出12毫米至25毫米的空隙。
    2.3.2.8 构芯的安装须为:加强筋在非暴露面,隔热系统须在暴露面。
    2.3.2.9 隔热系统须至少按照门拟达到的同样标准获得主管机关认可。如果门的隔热性能未知,则构芯须隔热至“A-60”标准。构芯的隔热物不得超出门框外板。
    2.3.2.10 门在构芯上须安装成使预期性能较差的一侧暴露于试验加热状况之下。
    2.3.2.11 对合叶门的试验,须在门扇向加热状况相反方向打开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
    2.3.2.12 对于滑动拉门不可能笼统地说以哪一侧作为性能较差的一侧进行试验。因此将有必要分开进行两次试验,即一次将门装于舱壁暴露面及另一次将门装于舱壁的非暴露面。如果由于实际原因,拉门不能够安装于构芯的加强面,则经主管机关同意,加强筋可位于暴露面。
    2.3.2.13 电梯楼层门可以预期仅对走廊的一面会暴露于失火,因而仅该面须暴露于试验加热状况之下。
    2.3.2.14 对双门扇门进行的实验将不被接受为单门扇门的认可文件。
    2.3.2.15 双门扇门应使用同样尺寸的门扇进行试验,除非该门有意具有尺寸不同门扇。
    2.3.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绘图须包括下列尺寸和细节:
    .1 舱壁;
    .2 门扇和门框构造,包括门扇和框架之间的间隙;
    .3 门框与舱壁的连接;
    .4 隔热物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例如,任何粘合剂应用的类型和比率;及
    .5 装具例如合叶、门栓、插销、锁、等等。
    2.4 "B" 级和 "F" 级舱壁
    2.4.1 尺寸
    2.4.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顶部、底部和垂直边缘的周长细节,为2440毫米宽和2500毫米高。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总体高度小于以上所述,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高度。
    2.4.1.2 舱壁面板的最小高度须为尺度为2400毫米的成品面板的标准高度。
    2.4.2 设计
    2.4.2.1 如构造中包括面板,试样构造须为:至少一个完整宽度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4.2.2 如舱壁包含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舱壁试样本身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舱壁的影响。
    2.4.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中所用材料的(如任何面板的)尺寸和厚度详情、固定面板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5 “B”级和 “F”级甲板
    2.5.1 尺寸
    2.5.1.1 试样的总体最小尺寸, 包括所有边缘的周边细节,为 2,440毫米宽和3,040毫米长。
    2.5.1.2 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尺寸小于以上所述,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的最大尺寸,并须报告试验宽度。
    2.5.2 设计
    如构造包含面板,试样的构造须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的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5.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细节,固定隔热系统的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6 “B”级和“F”级门
    2.6.1 尺寸
    试样须包含寻求认可的门扇(就宽度和高度而言)的最大尺寸。门的可试验最大尺寸将由保持舱壁的某些尺寸的要求决定(见第2.6.2.6段)。
    2.6.2 设计
    2.6.2.1 门上的装置如合叶、锁、插销、门栓、把手、等等须为熔点不低于850℃ 度的材料所制造,除非可经消防试验表明,熔点低于850℃ 度的材料对门的性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6.2.2 门扇和门框须视情装入相应结构的“B”级或“F”级舱壁,从而反映出最终实际使用情况。舱壁须具有第2.4.1段中所述的尺寸。
    2.6.2.3 舱壁须为经主管机关认可、具有等级至少与对门所要求的等级相等的构造,且认可须仅限于做过试验的门构造类型。
    2.6.2.4 将门框固定于舱壁上的方法须为实际应用中所用的方法。如试验中使用栓固法固定门框,主管机关亦可接受焊固法固定门框,而无需再做试验。
    2.6.2.5 对于装在三边门框中的门,该门在安装时须在门底端和试验框架之间留出12毫米至25毫米的空隙。
    2.6.2.6 门的定位须为:在门的各个垂直边有至少300毫米的舱壁,距舱壁顶边的距离至少为100毫米。
    2.6.2.7 门在舱壁上的安装须使预期性能较差的一面暴露于试验加热状况之下。
    2.6.2.8 对合叶门的试验须在门扇向加热状况相反的一面打开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要求。
    2.6.2.9 对于滑动拉门不可能笼统地说以哪一侧作为性能较差的一侧进行试验。因此将有必要分开进行两次试验,即一次将门装于舱壁暴露面及另一次将门装于舱壁的非暴露面。
    2.6.2.10 对于构造中带有通风开口的门,在实验开始时,通风格子窗须打开。
    2.6.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下列尺寸和细节:
    .1 舱壁;
    .2 门扇和门框构造,包括门扇和框架之间的间隙;
    .3 门框与舱壁的连接;
    .4 隔热物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例如,任何粘合剂应用的类型和比率;及
    .5 装具例如合叶、门栓、插销、锁、把手、通风百叶窗、逃生板、等等。
    2.7 “B”级和“F”级衬板
    对衬板须如同舱壁一样进行试验,并须将拟面对舱室的一面,暴露于消防试验的加热状况之下。
    2.7.1 尺寸
    2.7.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其顶部、底部、和垂直边缘的周边细节,为2,440 毫米宽及 2,500 毫米高。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总体高度小于以上所述,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高度。
    2.7.1.2 舱壁面板的最小高度须为尺度为2,400毫米的成品面板的标准高度。
    2.7.2 设计
    2.7.2.1 衬板须沿按照第2.1.1 段制造的构芯安置。衬板的设计须便于在因与构芯接近而提供的有限间距下安装,即,须在构芯就位的情况下安装。
    注: 为确定衬板的完整性,可在“A”级舱壁上提供观察和进入开口,开口位置应与面板的连接处相对应,并远离“A”级舱壁上的热电偶。除需要观察或接近衬板时之外, 这些开口通常应使用矿物棉隔热块密封。
    2.7.2.2 在对其暴露面使用表层保护(例如“B”级衬板)的“A”级舱壁进行试验时,也有可能为定级之目的,对衬板性能进行评定,但在衬板上要装有必要的热电耦并进行必要的完整性测量。
    2.7.2.3 试样的构造须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的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7.2.4 如衬板包含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衬板试样本身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衬板的影响。
    2.7.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细节,隔热系统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8 “B”级和“F”级天花板
    2.8.1 尺寸
    2.8.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所有边缘的周边细节,为2,440毫米宽及3,040毫米长。
    2.8.1.2 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尺寸小于上述尺寸,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尺寸,并须报告所试验的宽度。
    2.8.2 设计
    2.8.2.1 天花板须置于按照第2.2.1段制造的构芯之下。天花板的设计须便于在因与构芯接近而提供的有限间距下安装,即,须在构芯就位的情况下安装。
    注: 为确定衬板的完整性,可在“A”级甲板上提供观察和进入开口,开口的位置应与于天花板的连接处相对应,并远离“A”级甲板上的热电偶。除需要观察或接近衬板时之外, 这些开口通常应使用矿物棉隔热块密封。
    2.8.2.2 在对其底面使用表层保护(例如“B”级天花板)的“A”级甲板进行试验时,也有可能为定级之目的,对天花板性能进行评定,但在天花板上要装有必要的热电耦并进行必要的完整性测量。
    2.8.2.3 如天花板包括面板,试样须包括横向和纵向板间连接的取样。如试样拟模拟面板最大长度大于试样长度的天花板,则连接处须位于距试样某一个短边缘约600毫米处。
    2.8.2.4 试样的构造须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的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8.2.5 如天花板包含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衬板试样本身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天花板的影响。
    2.8.2.6 如对多孔天花板系统作了试验,相同构造的无孔天花板和带有较小开孔程度(就孔的大小、形状和每面积单位上的开孔而言)的天花板可无需另行试验而加以认可。
    2.8.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细节,隔热系统固定方法及所有有关细节包括,特别是,所用固定部件、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
    3 试样的材料
    3.1 规格
    试验前,申请人须向实验室提供构造中所用各种材料的下列适用信息:
    .1 识别标记和商标名称;
    .2 主要构成细节;
    .3 标定厚度;
    .4 标定密度 (对于可压缩材料,这须与标定厚度相关);
    .5 标定平衡含水量(在相对湿度为50%及温度为23℃时);
    .6 标定有机成分;
    .7 在环境温度下的比热;及
    .8 在环境温度下的导热性。
    3.2 控制措施
    3.2.1 总则
    3.2.1.1 进行试验的实验室须对其特性对试样的性能具有重要性的所有材料(不包括钢和等效材料)采集基准试样。基准试样须用于不燃性试验(如适用)并用于确定厚度、密度、以及(适用时)水分和(或)有机物含量。
    3.2.1.2 喷涂材料的基准试样,须在该材料喷涂到构芯上时制成,并须以同样方式和同样方向加以喷涂。
    3.2.1.3 实验室应在对材料按照第4段规定进行调理后, 视其种类和所建议的定级对基准试样进行下列控制试验。
    3.2.1.4 确定厚度、密度与水分和(或)有机物含量须使用三份试样,并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
    3.2.2 已封装材料
    3.2.2.1 如隔热材料已封装于结构之内因而实验室无法在试验前提取样品进行控制测量,则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必要样品。在此情况下,须在试验报告中清楚说明,测得的特性系以申请人为试验提供的材料样品而确定。
    3.2.2.2 尽管如此,凡有可能,实验室须试图通过使用试验前从试样上切下的样品或通过对试验后确定的类似特性进行核对而验证其特性。如在试验前从试样上切下样品,则该试样须以其性能在消防试验中不受影响的方式得到修理。
    3.2.3 不燃性
    如要求样品结构所用材料为不燃材料,即“A”级和“B”级,则须提供试验方法与本附件第1部分相符并由经主管机关认可并独立于材料制造者的实验室提出的试验报告作为证据。这些试验报告须表明,不燃性试验在进行耐火试验之日之前不超过24个月进行。如果不能提供此种报告,则须按照本规则附件1第1部分进行试验。如该材料在进行耐火试验时具有有效的不燃性材料类型认可证书,则毋需不燃性试验报告。
    3.2.4 低播焰性
    3.2.4.1 如要求样品结构所用材料具备低播焰性,则须提供试验方法与本附件第5部分相符并由经主管机关认可并独立于材料制造者的实验室提出的试验报告作为证据。这些试验报告须表明,低播焰性试验在进行耐火试验之日之前不超过24个月进行。如果不能提供此种报告,则须按照本附件第5部分进行试验。如该材料在进行耐火试验时具有有效的低播焰性类型认可证书,则毋需低播焰性试验报告。
    3.2.4.2 试样制造中使用的粘合剂不要求为不燃;但是须具备低播焰性。
    3.2.5 厚度
    3.2.5.1 各种材料和材料组合的厚度,在用适当的量规或卡钳测量时,须为所报标定厚度值的± 10% 。
    3.2.5.2 喷涂隔热材料的厚度须使用适当探头在各个非暴露面热电偶的邻近位置测量。
    3.2.6 密度
    3.2.6.1 各种材料的密度须通过重量和尺寸测量确定。
    3.2.6.2 矿物棉或任何类似可压缩材料的密度须与标定密度相关,试样中所用各种材料的密度须为所报标定密度 ± 10% 。
    3.2.7 含水量
    3.2.7.1 试样中所用各种不燃材料的的含水量 (W1-W2) 须使用下列方法计算,并表明为干重 (W2) 的百分比,及要求何种信息。
    3.2.7.2 在下述中,W1, W2 和W3 为三项重量测量的平均值。W1 须大于 25 克。对按生产方向的宽度采集的每一材料的三份试样,其尺寸为宽度x至少20毫米x材料厚度, 须进行称重(经初始调理的重量 W1)并之后在通风烤炉中于105 ± 2℃度加热24小时,并在冷却后再次称重(W2)。但是,石膏基、固化和类似材料应于55 ± 5℃度干燥至恒重 (W2)。
    3.2.7.3 各个试样的含水量 (W1-W2) 须计算为干重(W2)的百分比。
    3.2.8 有机物成分
    3.2.8.1 需要试样中所用不燃材料的有机成分信息。当含水量已按照第3.2.7段的规定计算出之后,该三份试样应在烤炉中于500 ± 20℃度的温度进一步加热2小时,并再次称重(W3)。有机物成分(W2-W3)须计算为干重(W2)的百分比。
    注: 只要试样代表着公差的上限,可以接受更大的公差限度。在此情况下,应在试样报告和类型认可证书中注明。
    3.2.8.2 试样中所用各种材料的有机成分应在所报标定有机成分绝对值的± 0.3% 之内。
    4 对试样的调理
    4.1 总则
    4.1.1 试验前应保护试样不受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试样在实验室正常环境条件下达到平衡(恒重)、风干状态之前,不得进行试验。平衡状态须按照以下第4.2段达至。
    4.1.2 只要其方法不会改变构成材料的性质,可允许加速调理。总之,高温调理须低于材料的临界温度。
    4.2 核实
    4.2.1 试样的状态可通过使用特别样品酌情确定构成材料的含水量而加以监测和核实。这些样品的构造须通过具有类似厚度和暴露面而对试样的水蒸气损耗具有代表性。这些样品须具有300毫米乘300毫米的最小线性尺寸和100克的最小质量。当间隔24小时的连续两次称重作业的差异不大于基准试样质量的0.3%或0.3克时,以大者为准,须视为已达到恒重。
    4.2.2 进行试验的实验室可使用其他可靠方法核实材料已达到含水量平衡。
    4.3 已封装材料
    4.3.1 如试样包含已封装材料,确保这些材料在组装前已达到含水量平衡至关重要,须与试验申请人作出特别安排确保如此。
    4.3.2 如试样(例如门)包含已封装材料,第4.2段中有关含水量平衡的要求须适用。
    5 试样的安装
    5.1 约束和支撑框架
    5.1.1 所有试样须安置在能够对实验时产生的膨胀力提供高度约束的坚固的以混凝土或砖石为衬的框架内。混凝土或砖石须具备的密度为:1,600kg/m3 至2,400kg/m3。钢质框架的混凝土或砖石内衬须具有至少50 毫米的厚度。
    5.1.2 约束框架的刚性须通过在框架内两个相对构件之间的宽度中点处施加100千牛的膨胀力并测量在这些位置上的内部尺寸的增加而加以评定。此项评定须沿舱壁或甲板的加强筋方向进行,内部尺寸的增加不得超过2毫米。
    5.1.3 用于评定包含“B”级天花板的“A”级分隔的框架,须提供至少4个观察和进入开口,理论上为每四分之一的试样一个。这些开口须便利于接近空腔,以在试验中确定甲板或舱壁上的天花板或衬板的完整性。除需要对天花板或衬板进行观察或接近时外,这些开口通常须使用矿物棉隔热块封闭。
    5.2 "A" 级分隔
    5.2.1 “A”级分隔的构芯须固定于约束框架内,并如图3所示沿其周边密封。如果实验室发现有必要,可在夹板和约束框架之间插入厚度约为5毫米的钢质垫片。
    5.2.2 当“A”级分隔的构芯暴露于试验的加热状况, 即当固定夹具在构芯的暴露一侧时,与约束框架相邻的100毫米宽的周边边缘须作绝热,以保护固定夹具和构芯的边缘,不使其直接暴露于加热状况下。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管试验样品的类型如何,都不得对周边边缘作防止直接暴露于加热状况下的保护。
    5.3 "B" 级和 "F"级分隔
    5.3.1 对于“B”级或“F”级舱壁或衬板,试样须以代表实际应用情况的方式,在顶部加以支撑,并在垂直侧和底部加以固定。在舱壁或衬板顶部提供的支撑须如同实际应用,计及适当的膨胀或间隙。在垂直边缘处朝向约束框架垂直边缘的横向膨胀,须通过确保将试样在框架内安装紧密予以防止,在垂直边缘和框架之间插入硬质填料可达到此目的。如实际使用中的特定结构,在舱壁或衬料的边缘处为移动留有余量,则试样须模拟这些情况。
    5.3.2 对于“B”级或“F”级天花板,由于试样旨在模仿大面积天花板的一个部分,因此,须防止天花板构成部分周边边缘的膨胀。须通过确保将试样在框架内安装密实而防止膨胀,在天花板部件的端部或边缘和约束框架之间插入硬质填料可达到此目的。仅天花板在一个或多个方向上进行全尺寸试验时方允许在一个或多个适当的方向上在周边边缘包含膨胀余量。
    6 对试样的检查
    6.1 相符
    6.1.1 试验室须核证试样与申请人提供的图纸和组装方法 (见第2节) 相符,任何方面的缺陷均须在开始试验之前得到解决。
    6.1.2 有时,在试验之前也许不可能核证试样结构在所有方面均相符,在试验之后也可能得不到适当证据。当有必要依赖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时,须在试验报告中对此做出清楚说明。试验室仍须确保对试样的设计有充分了解,并须确信能够在试验报告中准确记录构造详情。
    6.2 门缝
    门安装后,在即将试验之前,实验室须测量门扇和门框之间的实际缝隙,双门扇的门,还要测量相邻门扇之间的实际缝隙。须在门扇顶部和底部边缘的两个位置上和每一垂直边缘的三个位置上测量每一门扇的缝隙。
    6.3 门的操作
    同样,在即将试验前,试验室须将门打开至少300毫米距离,以检查门的可操作性。然后,门须自动(如果装有此类关闭装置),或手动关闭。试验时,门可以闩上但不得锁上;并不得包括在实践中通常不包括的闩门或锁门装置。
    7 测量仪器
    7.1 总则
    7.1.1 火炉
    火炉的测量仪器和试样的测量仪器,除经本节修正者外,一般须符合ISO 834-1标准,耐火试验-建筑构造构成元件-第1部分:总则。下列各段中给出的细节是对ISO标准要求的补充、解释或变更。
    7.2 环境温度热电偶
    在试验前和试验期间,须使用热电偶显示实验室内试样附近的环境温度。该热电偶须为标定直径3毫米、矿物隔热、并为不锈钢质K型。其测量结点须得到防止辐射热和气流的保护。环境温度须在距试样非暴露面水平距离1米至3米之间测量。
    7.3 炉温热电偶
    7.3.1 设计
    7.3.1.1 火炉热电偶须为板式温度计,如ISO 834-1标准所述,由折叠钢板组件,及固定在其上的热电偶组成,并包含隔热材料。
    7.3.1.2 板的部分须由150 ± 1 毫米长、100 ± 1 毫米宽、0.7 ± 0.1 毫米厚的镍合金板条按照图4所示设计折叠制成。
    7.3.1.3 其测量结点须由IEC 60584-1标准中限定的镍铬/镍铝合金(K型)金属丝构成,在矿物隔热包裹之下置于标定直径1毫米的耐热钢合金的外鞘之中,其热结点与外鞘电气绝缘。热电偶的热结点须使用与板为同样材料的一个小钢条固定在板的几何中心,其位置如图4所示。该钢条可焊在板上或用螺钉固定在板上,以便于更换热电偶。该钢条如点焊在板上须为约18毫米x6毫米,如用螺钉固定在板上须为标定25毫米x6毫米。螺钉直径须为2毫米。
    7.3.1.4 板和热电偶的组件须装有一个无机隔热材料垫,其标定尺寸为97 ± 1 毫米x97 ± 1毫米x 10 ± 1毫米厚,密度 280 ± 30 kg/m3。
    7.3.1.5 板式温度计在首次使用前,须将整个板式温度计置于预热到1,000℃度的烤箱内熟化1小时。
    注: 在标准温度/时间曲线下暴露于耐火试验炉内90分钟,被视为一种可以接受的替代使用烤箱的方法。
    7.3.1.6 如一个板式温度计使用一次以上,则须保持一份使用记录,列明每次使用时所作的检查和使用时间长度。热电偶和隔热垫在炉中暴露50小时后,须加以更换。
    7.3.2 数量
    对于第2节所规定的试样,须至少提供6个火炉热电偶。对于大于第2节中规定的试样,须按照每1.5平方米的试样面积增加一个的比例,提供额外的热电偶。对于门组件,试样的面积系指装有门的整个舱壁结构。此原则亦适用于安装在舱壁或甲板中的其他组件(如,窗、导管和贯穿件)。
    7.3.3 定位
    7.3.3.1 用于测量炉温的热电偶须均匀分布,以对试样附近的平均温度提供可靠指示。试验开始时,测量结点须距试样表面100毫米,试验期间,须保持50-150毫米的距离。支撑方法须确保试验期间热电偶不会偏离或移动。当热电偶的金属丝易于通过试验结构时,不得使用钢质支撑管。板式温度计不得位于会受到火焰直接影响的炉内位置。
    7.3.3.2 板式温度计的取向须使其A面面向墙式火炉的后壁及水平火炉的炉底。

    7.3.4 连接
    热电偶金属丝须无间断地通至记录仪或者使用适当的补偿金属丝,且所有接点须尽可能保持在环境温度条件下。
    7.4 炉压感应器
    炉压平均值须使用图5中所述感应头设计之一进行测量。


    7.5 非暴露面温度热电偶
    7.5.1 设计
    非暴露面的温度须使用图6中所示类型的园盘型热电偶进行测量。直径为0.5毫米的热电偶金属丝,须焊在直径12毫米,厚度0.2毫米的铜盘上。每个热电偶须用30平方毫米×2.0毫米±0.5毫米厚的不燃隔热垫覆盖。垫的材料须具有 900 ± 100 kg/的密度。
    7.5.2 连接
    须使用相似或适当的补偿金属丝与记录仪器连接。
    7.5.3 表面处理以承载热电偶
    7.5.3.1 钢  表面涂层需加以清除并用溶剂清洁表面。须使用钢丝刷清除松动锈、屑。
    7.5.3.2 不规则表面  为提供适当黏结,须使用适当砂纸为每一热电偶磨平不大于2,500 mm2的平滑表面。所去除的材料量须为提供适当粘结表面的最少量。如表面无法磨平,须使用最少量的填料以提供适当表面。填料须由陶瓷水泥构成,填补的表面干燥后,必要时,须用砂纸磨平。

    图 6 – 非暴露面的热电偶结点和隔热垫

    7.5.4 固定热电偶
    7.5.4.1 钢  装有热电偶的隔热垫须使用“水基陶瓷水泥”(通过融合成份形成的耐高温粘合剂)粘固在清洁的钢面上。粘合剂的粘稠度须为:在干燥过程中不需使用机械辅助加以固定,但是,如粘合时遇到困难,可以使用胶条固定,但胶条要在试验前及早除去,以使粘合剂完全干燥。去除胶条时应小心,确保隔热垫不致损坏。如去除胶条时隔热垫受损,则需更换热电偶。
    7.5.4.2 矿物棉  装有隔热垫的热电偶布置须为:如有表面金属网,可用以协助固定,并在所有情况下,须使用“接触粘合剂”固定于纤维表面之上。该粘合剂在粘合表面合为一体之前需要一定的干燥时间,因而无需外部压力。
    7.5.4.3 在不能粘合时,须使用仅接触隔热垫不覆盖(铜)盘部位的针、螺钉或夹子。(例如:尺寸约为30 x 15 x 30 x 0.5 毫米的U型夹,仅与隔热垫的端角接触。对铜盘的热传导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7.5.4.4 矿物纤维喷涂  热电偶在隔热达到稳定含水状态之前不得安装。在所有情况下,须使用对钢所规定的固定技术,并在有金属网时,须使金属网协助热电偶在隔热上的固定。
    7.5.4.5 蛭石/水泥类喷涂  须采用为湿纤维喷涂所规定的技术。
    7.5.4.6 纤维或矿物聚合板  须采用为钢所规定的粘合技术。
    7.5.4.7 在使用粘合剂粘合的各种情况下,均须施涂足以粘合的一簿层粘合剂。在粘固热电偶与测试陶瓷水泥粘合剂达到稳定含水状态和“接触粘合剂”溶剂挥发之间,须留出足够的时间。
    7.5.4.8 对于“A”级和“B”级分隔,结构的绝热性能须由该结构中仅由使用不燃材料制成的部分给出。但是,如材料或面板仅带有附加饰面层制造,或者主管机关认为增加附加饰面层会有损于分隔的性能,则主管机关可允许或要求在试验时包含饰面。在这种情况下,须对附加饰面层在尽可能小的面积内做局部清除,以便将热电偶固定在不燃部分,例如具备附加不燃隔热体的甲板(浮隔地板)须对任何可燃顶层表面饰面做局部清除以使热电偶得以被固定在绝热材料上。
    7.6 热电偶在试样上的定位
    7.6.1 "A" 级分隔,不包括门
    试样非暴露面的表面温度须由位于图7和图8所示位置的热电偶进行测量:
    .1 五个热电偶,试样的中心一个,四个分区的中心各一个,均位于至少距任何接头的最近部分100毫米和(或)距任何加强筋的焊接点100毫米之外;
    .2 两个热电偶, 置于各中间加强筋之上,对于舱壁,于试样0.75 的高度及对于甲板,于甲板长度的中间;
    .3 两个热电偶, 各置于隔热系统的垂向(纵向) 接合处(如有),对于舱壁,于试样0.75的高度及对于甲板,于甲板长度的中间;
    .4 如构造具有两个不同取向的结合细节,例如相互正交,则除上述第7.6.1.3段所规定者外,需另使用两个热电偶,两个交叉部上各一个;
    .5 如构造上具有两个不同类型的结合细节,则每种结合上须使用两个热电偶;
    .6 进行试验的实验室或主管机关,如认为特殊部件或特定构造细节可能会出现高于以上所列热电偶所测出的温度时,可决定在特殊部件或特定构造细节上加设热电偶;及
    .7 上述.4至.6小段中规定的测量舱壁的(例如不同接合类型或接合交叉部之上的)热电偶,须,但凡可能,位于试样的上半部。
    7.6.2 "B" 级和 "F"级分隔,不包括门
    试样非暴露面的表面温度须由位于图9所示位置的热电偶进行测量:
    .1 五个热电偶,试样中心一个,四个分区的中心各一个,均位于至少距任何接头的最近部分100毫米之外;
    .2 两个热电偶, 各置于分隔/隔热系统的垂向(纵向) 接合处(如有),对于舱壁,于试样0.75的高度及对于甲板/天花板,于甲板/天花板长度的中间;及
    .3 上述第7.6.1.4至7.6.1.7段所要求的附加热电偶。
    7.6.3 "A", "B" 和 "F"级门
    试样非暴露面的表面温度须由下列热电偶进行测量:
    .1 五个热电偶, ,门扇中心一个,门扇四个分区的中心各一个,均位于至少距门扇的边缘、任何加强筋、任何门的装具和任何特殊部件或特定构造细节100毫米之外;
    .2 如门扇包含加强筋,在门中部的两个加强筋上各放置一个热电偶;
    .3 进行试验的实验室或主管机关,如认为特殊部件或特定构造细节可能会出现高于以上所列热电偶所测出的温度时,可决定在特殊部件或特定构造细节上加设热电偶。任何固定在门框上或门扇上、距门扇边缘和门框之间的缝隙不足100毫米处的热电偶不得用于试样定级之目的,如装设,则仅供参照;
    .4 上述第7.6.3.2和7.6.3.3段中规定的热电偶,但凡可能,须位于试样的上半部;
    .5 "B" 级门格栅上的附加热电偶不得置于穿孔区域及其周围100毫米宽的区域之内;
    .6 对于构造中包含通风开口的门,不得在通风格栅面上进行温度测量;
    .7 对于包含顶面板的门构造,须总是用在顶面板非暴露面上、且在门扇顶部之上至少125毫米的接合处和(或)接合剖面上的热电偶进行试验。试样顶面板的高度应等于或大于225毫米;及
    .8 当对双门扇的门组件进行试验时,这些要求须对各门扇分别适用。


    图 7 – "A" 级分隔非暴露面热电偶位置:隔热面面对实验室


    图8 – "A" 级分隔非暴露面热电偶位置:钢质构芯平坦面面对实验室


    图 9 – "B" 级和 "F"级分隔非暴露面热电偶位置
    7.7 构芯温度热电偶
    7.7.1 当对非钢质构芯的试样进行试验时,热电偶须固定在与第7.6.1.1段中提及的表面热电偶的相应位置。
    7.7.2 热电偶的固定须使其热结点通过适当方法(包括渗镀入构芯)附着在适当位置上。须防止金属丝比结点更热。最初的50毫米须在等温平面中。
    7.8 热电偶的测量和记录设备
    测量和记录设备在ISO 834-1标准中规定的限度内须能够运作。
    7.9 棉-毛垫
    完整性测量中使用的棉-毛垫须由新的未染色软棉纤维构成,20毫米厚x100毫米的方形,重量须为3克至4克。使用前须通过在炉中于100 ± 5℃温度下干燥30分钟进行调理。干燥后,须在干燥器中冷却至环境温度,并可在其中存放至需要使用时。使用时,须如图10所示装在带有手柄的网框之中。


    图 10 – 棉 – 毛垫架
    7.10 隙规
    须提供如图11 所示的三类隙规进行完整性测量。隙规须为不锈钢制,其规定直径精度为± 0.5 毫米,并须备有适当手柄。


    三类隙规

    编号 隙规 钢条直径 (D) mm
    1  6 mm 6 ± 0.5
    2  12 mm 12 ± 0.5
    3  25 mm 25 ± 0.5
    图 11 – 隙规

    8 试验方法
    8.1 总则
    除经本节修正者外,试验通常须按照ISO 834-1标准进行。以下各节中给出的程序为对ISO标准要求的补充、详细说明或偏离。
    8.2 试验开始
    8.2.1 在试验开始前5分钟之内,须核查所有热电偶记录的温度,以确保一致,并记下所有数据值。须获取同样的变形数据值,并须记下试样的初始状况。
    8.2.2 试验时,试样初始内部平均温度和非暴露面表面温度须为10℃ 至35℃度,并须在初始环境温度的5℃度之内。
    8.2.3 开始试验之前,炉温须低于50℃度。遵循标准加热曲线程序启动之时,须视为试验的开始。
    8.2.4 环境条件
    试验期间实验室须实际上无气流。试验开始时的环境温度须为10℃ 至 35℃ 度,并在试验期间,对于所有仍然满足隔热标准的有隔热的分立元件,该温度不得降低超过5℃度或上升超过20℃度。
    8.3 火炉控制
    8.3.1 炉温
    8.3.1.1 对源于第7.3段规定的炉热电偶的平均温度须加以监测和控制,令其遵循下列关系(即标准加热曲线):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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