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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 黄亚英 ]——(2002-7-12) / 已阅84050次


    因此,信用证交易主要涉及到下列五种合同关系:

    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即关系l,也称为买卖合同或

    基础合同);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2,也称开证

    合同或代开信用证协议);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3,也即信用证本身);

    4.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4);

    5.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5);

    从冲突法的原理来讲,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除个别限制性

    规定外,均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如前所述,信用证合

    同关系的当事人则很少选择准据法。所以,在缺乏当事人选择

    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以上各项合同的准据法才是本文的目的所

    在。

    鉴于买卖合同或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ct,即关系1)

    的法律适用属于一般贸易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且这类合同法律

    冲突的解决已有专门和成熟的立法及实践,因此本文不作赘述。

    关系2涉及的开证合同属于买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

    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由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通常处在

    同一国家,该合同通常只能适用开证行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一

    般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如果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或实际开立信

    用证的该开证行海外分行的确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特殊

    情况下,这类合同仍应适用开证行或其实际开证的海外分行营

    业地法律。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开证行是受开证申请人的

    委托对外开证和付款,双方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在此种委托

    代理合同中,只有开证行的行为才是特征性履行行为,而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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