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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1. 【颁布时间】2013-11-28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 【发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5768383.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5.63 已废止。(SUP-WRC-97)
      5.64 固定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90kHz与160kHz(在1区为148.5kHz)之间频带内和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110kHz与160kHz(在1区为148.5kHz)之间频带内,只准使用A1A或F1B、A2C、A3C、F1C或F3C类发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110kHz与160kHz(1区为148.5kHz)之间频带内,例外地也可准予使用J2B或J7B类发射。
    5.65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112-117.6kHz和126-129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WRC-2000)
    5.66 不同业务种类:在德国,115-117.6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见5.32款)。
    5.67 附加划分:在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30-148.5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在这些国家内和国家间,此项业务具有平等运行权。(WRC-07)
    5.67A 使用135.7-137.8 kHz频段内频率的业余业务台站,其最大辐射功率不得超过1瓦(e.i.r.p.),且不应对在第5.67款所列国家内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WRC-07)
    5.67B 在阿尔及利亚、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黎巴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南苏丹和突尼斯,135.7-137.8 k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固定和水上移动业务。在上述国家,业余业务不得使用135.7-137.8 kHz频段,授权此类使用的国家应将此考虑在内。(WRC-12)
    5.6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南非,160-20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69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00-25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0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肯尼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阿曼、刚果民主共和国、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00-283.5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71 替代划分:在突尼斯,255-283.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5.72 已废止。(SUP-WRC-12)
    5.73 在285-325kHz(1区为283.5-325kHz)频带,在不对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电台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可以使用窄带技术发送补充导航信息。(WRC-97)
    5.74 附加划分:在1区,285.3-285.7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除外)。
    5.75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及罗马尼亚的黑海地区,315-325kHz频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条件是在波罗的海地区,将该频段内的频率指配给水上或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新电台时,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之间事先达成协议。(WRC-07)
    5.76 410kHz频率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被指定用于无线电测向。在405-415kHz频带内的其他无线电导航业务对406.5-413.5kHz频带内的无线电测向不应造成有害干扰。
    5.7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中国、法国在3区的海外属地、大韩民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斯里兰卡,415-495 kHz频段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435-495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前述所有国家的主管部门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切实可行措施,以保证海岸电台对于在世界范围内指定给船舶电台的频率上工作的船舶电台发射的接收,不受435-495 kHz频段内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的干扰。(WRC12)
    5.78 不同种业务种类:在古巴、美国和墨西哥,415-43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9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15-495kHz和505-526.5kHz(2区为505-510kHz)频带限于无线电报。
    5.79A 当建立使用490kHz、518kHz和4209.5kHz频率的NAVTEX(警告、气象信息和紧急信息系统)业务海岸电台时,强烈建议各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程序协调其操作特性(见第339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07)
    5.80 在2区,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35-495kHz频带,限于不是采用声音传输的全向信标。
    5.80A 使用472-479 kHz频段内频率的业余业务电台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不得超过1 W。各主管部门可在其距离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中国、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苏丹、突尼斯、乌克兰和也门边境超过800公里的领土部分内将此限值提高至5 W。在此频段内,业余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寻求其保护。(WRC-12)
    5.80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中国、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伊拉克、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苏丹、突尼斯和也门,472-479 kHz频段的使用限于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在上述国家内,业余业务不得使用此频段,并且授权这一使用的国家应对此予以考虑。(WRC-12)
    5.81 已废止。(SUP-WRC-2000)
    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490 kHz频率专门用于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第31和52条对490 kHz频率的使用条件做了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 kHz频段时,保证不对490 k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在业余业务使用472-479 kHz频段时,各主管部门须保证不对490 k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WRC12)
    5.82A 已废止。(SUP-WRC-12)
    5.82B 已废止。(SUP-WRC-12)
    5.83 已废止。(SUP-WRC-07)
    5.84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518kHz频率的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85 没使用。
    5.86 在2区,525-535kHz频带内,广播电台的载波功率白天不得超过1kW,夜间不得超过250W。
    5.8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和斯威士兰,526.5-535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WRC-12)
    5.87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526.5-1606.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应按照9.21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使用的岸基无线电信标,直至设备报废为止。(WRC-97)
    5.88 附加划分:在中国,526.5-53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89 在2区,广播业务电台使用1605-1705kHz频带应遵守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
         审查1625-1705kHz频带内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指配,应考虑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中的分配。
    5.90 在1605-1705kHz频带内,如涉及到2区的广播电台,1区内的水上移动电台的服务区应限于地面波传播提供的范围。
    5.91 附加划分:在菲律宾和斯里兰卡,1606.5-170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WRC-97)
    5.92 1区的一些国家,在1606.5-1625kHz、1635-1800kHz、1850-2160kHz、2194-
    2300kHz、2502-2850kHz和3500-3800kHz频带内使用无线电测定系统,应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些电台的平均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0W。
    5.93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蒙古、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625-1 635 kHz、1 800-1 810 kHz和2 160-2 170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94 没使用。
    5.95 没使用。
    5.96 在德国、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丹麦、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格鲁吉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耳他、摩尔多瓦、挪威、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英国、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各主管部门可在1715-1800kHz和1850-2000kHz频带内最多划分200kHz给业余业务。但是,当在上述二个频带内给业余业务划分频率时,各主管部门应在事前同邻国的主管部门协商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其业余业务对其他国家的固定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任何业余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10W。(WRC-03)
    5.97 在3区,罗兰系统工作在1850kHz或1950kHz上,其分别占用1825-1875kHz和1925-1975kHz频带。划分在1800-2000kHz频带内的其他业务,在不对工作在1850kHz和1950kHz的罗兰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该频带内的任一频率。
    5.9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喀麦隆、刚果共和国、丹麦、埃及、厄立特里亚、西班牙、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希腊、意大利、哈萨克斯坦、黎巴嫩、立陶宛、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1 810-1 83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9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奥地利、伊拉克、利比亚、乌兹别克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乍得和多哥,1 810-1 830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00 在1区,整个或部分位于北纬40°以北的国家的业余业务在批准使用1810-1830kHz频带前,应与5.98和5.99款所述国家商议确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业余电台与按照5.98和5.99款操作的其他业务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5.101 已废止。(SUP-WRC-12)
    5.102 替代划分:在玻利维亚、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1850-2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103 在1区,对1850-2045kHz、2194-2498kHz、2502-2625kHz和2650-2850kHz各频带内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关注水上移动业务的特殊需要。
    5.104 在1区,气象辅助业务使用2025-2045kHz频带,限于水上浮标电台。
    5.105 在2区,除格陵兰外,在2065-2107kHz频带内使用无线电话的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应该限于J3E类发射,其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kW。最好选用下述载波频率:2065.0kHz、2079.0kHz、2082.5kHz、2086.0kHz、2093.0kHz、2096.5kHz、2100.0kHz和2103.5kHz。在阿根廷和乌拉圭,载波频率2068.5kHz和2075.5kHz也用于此目的,而在2072-2075.5kHz频带内的频率按52.165款的规定使用。
    5.106 在2区和3区,仅在本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使用2065kHz与2107kHz之间的频率,其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W。在通知频率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这些规定。
    5.10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和斯威士兰,2 160-2 170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这些业务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 W。(WRC-12)
    5.108 2182kHz载波频率是国际无线电话遇险和呼叫频率。2173.5-2190.5kHz频带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09 2187.5kHz、4207.5kHz、6312kHz、8414.5kHz、12577kHz和16804.5kHz频率是数字选择性呼叫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0 2174.5kHz、4177.5kHz、6268kHz、8376.5kHz、12520kHz和16695kHz频率是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1 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525MHz、156.8MHz和243MHz频率,亦可按照现行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用于与载人航天器相关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做了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在每种情况中,发射必须限制在相关频率±3kHz频段内。(WRC-07)
    5.112 替代划分:在丹麦和斯里兰卡,2 194-2 30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13 广播业务使用2300-2495kHz(1区为2498kHz),3200-3400kHz,4750-4995kHz和5005-5060kHz频带的条件见5.16至5.20,5.21和23.3至23.10款。
    5.114 替代划分:在丹麦和伊拉克,2 502-2 625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15 根据第31条,参与协调进行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3kHz和5680kHz。(WRC-07)
    5.116 促请主管部门批准使用3155-3195kHz频带,为小功率无线助听设备提供一个世界范围的共用频道。各主管部门可在3155和3400kHz之间为这些设备指配附加频道以适合当地的需要。
         应注意,3000-4000kHz范围内的频率适合于设计在感应场内短距离工作的助听设备。
    5.117 替代划分:在科特迪瓦、丹麦、埃及、利比里亚、斯里兰卡和多哥,3 155-3 20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18 附加划分:在美国、墨西哥、秘鲁和乌拉圭,3230-34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WRC-03 )
    5.119 附加划分:在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秘鲁,3500-375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120 已废止。(SUP-WRC-2000)
    5.121 没使用。
    5.122 替代划分:在玻利维亚、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3750-4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123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900-39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1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3950-4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要的值,并不得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产生有害干扰。(SUP-WRC-2000)
    5.125 附加划分:在格陵兰,3950-4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需的值,并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5kW。
    5.126 在3区,3995-4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2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000-4063kHz频带,限于利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见52.220款和附录17)。
    5.128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4 063-4 123 kHz和4 130-4 438 kHz频段的频率亦可在例外情况下用于固定业务电台,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且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 W。此外,在阿富汗、阿根廷、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里、尼日尔、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平均功率不超过1 kW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在4 063-4 123 kHz、4 130-4 133 kHz和4 408-4 438 kHz频段运行,前提条件是电台距离海岸至少600公里,且对水上移动业务不得产生有害干扰。(WRC-12)
    5.129 已废止。(SUP-WRC-07)
    5.130 4125kHz和6215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31 4209.5kHz频率专用于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技术向船舶发送气象和航行告警及紧急信息。(WRC-97)
    5.132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和26100.5kHz频率是发送水上安全信息(MSI)的国际频率(见附录17)。
       5.132A 无线电定位业务中的电台不得对在固定或移动业务中操作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后者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2)
       5.132B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4 4384 488 kHz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R)业务除外。(WRC-12)
    5.133 不同业务类别: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尼日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对5 130-5 250 kHz频段所做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WRC-12)
       5.133A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5 250 5 275 kHz和26 200-26 350 k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业务除外。(WRC-12)
    5.134 广播业务对5900-5950kHz、7300-7350kHz、9400-9500kHz、11600-11650kHz、12050-12100kHz、13570-13600kHz、13800-13870kHz、15600-15800kHz、17480-17550kHz和18900-19020kHz频段的使用须以应用第12条所规定的程序为条件。敦促主管部门使用这些频带,以根据第517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推进数字调制发射的采用。(WRC-07)
    5.135 已废止。(SUP-WRC-97)
    5.13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5 900-5 95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下列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固定业务(在所有三个区)、


    陆地移动业务(在1区)、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在2区和3区)。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37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各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以作为例外,使用6200-6213.5kHz和6220.5-6525kHz频带。这些频率在通知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上述条件。
    5.138 下列频带:
    6765-6795kHz (中心频率为6780kHz),
    433.05-434.79MHz (中心频率为433.92MHz),除5.280款所列国家以外的1区,
    61-61.5GHz (中心频率为61.25GHz),
    122-123GHz (中心频率为122.5GHz),
    和244-246GHz (中心频率为245GHz)。
         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但须经有关部门与那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给予特别批准。援用本规定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有关的ITU-R最新建议书。
    5.138A 已废止。(SUP-WRC-12)
    5.139 已废止。(SUP-WRC-12)
    5.14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伊拉克、肯尼亚、索马里和多哥,7 000-7 050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1 替代划分:在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和尼日尔,7 000-7 05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1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7000-7100kHz和7100~72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03)
    5.141B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科摩罗、韩国、迪戈加西亚岛、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国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新西兰、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新加坡、苏丹、南苏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门,7 100-7 200 k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41C 已废止(SUP-WRC-12)
    5.142 2区的业余业务对7 200-7 300kHz频段的使用不得对1区和3区内拟用的广播业务带来任何约束。(WRC-12)
    5.143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 300-7 35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3A 在3区,7350-7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3)
    5.143B 在1区,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350-7450kHz频段内的频率可用于仅在其所处国国境内进行通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电台。每个电台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12)
    5.143C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利比亚、约旦、科威特、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南苏丹、突尼斯和也门,7 350-7 400 kHz和7 400-7 450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3D 在2区,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350-7400kHz频段内的频率可用于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且只得在其所处国国境内进行通信。敦促各主管部门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使用所需的最小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公布的广播业务对这些频率的季节性使用。(WRC-12)
    5.143E 已废止。(SUP-WRC-12)
    5.144 在3区,7995-8005kHz频带内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45 8291kHz、12290kHz和16420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45A 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须既不对固定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亦不要求其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2)
    5.145B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9 305-9 355 kHz和16 100-16 200 k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9 400-9 500 kHz、11 600- 11 650 kHz、12 050-12 100 kHz、15 600-15 800 kHz、17 480-17 550 kHz和18 900-19 02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使用。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固定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7 在对广播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所在国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使用9775-9900kHz、11650-11700kHz和11975-12050kHz频带内的频率,每一电台使用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
    5.148 已废止。(SUP-WRC-97)
    5.149 在向已划分到下列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13360-13410k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25550-25670k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37.5-38.25MHz,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73-74.6MHz(1区和3区),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150.05-153MHz(1区),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1区和3区),23.07-23.12GHz, 151 .5-158.5GHz,
    1330-1400MHz, 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610.6-1613.8MHz, 31.5-31.8GHz(1区和3区),171.11-171.4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2.31-172.6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73.52-173.85GHz,
    2655-2690MHz, 195.75-196.15GHz,
    3260-3267MHz, 209-226GHz,
    3332-3339MHz, 241-250GHz,
    3345.8-3352.5MHz, 48.94 - 49.04GHz, 252 - 275GHz,
    4825-4835MHz, 76 - 86GHz,
    4950-4990MHz, 92 - 9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4.5和4.6款以及第29条)。(WRC-07)
       5.149A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13 450-13 55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R)业务除外。(WRC-12)
    5.150 下列频带:
    13553-13567kHz (中心频率为13560kHz),
    26957-27283kHz (中心频率为27120kHz),
    40.66-40.70MHz (中心频率为40.68MHz),
    902-928MHz (中心频率为915MHz)在2区,
    2400-2500MHz (中心频率为2450MHz),
    5725-5875MHz (中心频率为5800MHz),
    和24-24.25GHz (中心频率为24.125GHz),
    也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些频带内工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在这些频带内操作的ISM设备应遵守15.13款的规定。
    5.151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13 570-13 600 kHz和13 800- 13 87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5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科特迪瓦、俄罗斯、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4250-143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固定业务电台的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03)
    5.153 在3区,15995-16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均可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54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8068-18168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供其在境内使用,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kW。(WRC-03)
    5.1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21850-2187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R)业务。(WRC-07)
    5.155A 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固定业务对21850-21870kHz频带的使用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WRC-07)

    5.155B 21870-21924kHz频带由固定业务用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6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2720-23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无线电高空测候仪)。
    5.156A 固定业务使用23200-23350kHz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23350-24000kHz频带,限于船舶间无线电报。
       5.158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24 450-24 600 k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WRC-12)
    5.159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39-39.5 M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160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卢旺达,41-4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161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日本,41-4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161A 附加划分:在大韩民国和美国,41.015-41.665 MHz和43.35-44 MHz频段亦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既不得对固定或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2)
    5.161B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德国、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梵蒂冈、克罗地亚、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黑山、挪威、乌兹别克斯坦、荷兰、波兰、葡萄牙、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圣马力诺、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土耳其和乌克兰,42-42.5 MHz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162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44-47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WRC-12)
    5.162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国、梵蒂冈、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托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黑山、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捷克共和国、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典和瑞士,46-68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这项使用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运行的风廓线雷达。(WRC-12)
    5.16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7-48.5 MHz和56.5-58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12)
    5.164 附加划分:在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科特迪瓦、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纳哥、黑山、尼日利亚、挪威、荷兰、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斯威士兰、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68 MHz频段,在南非,47-50 MHz频段,以及在拉脱维亚,48.5-56.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但是,与本脚注所述每个频段一同列出的国家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未在所述频段提及的国家的现有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这类电台的保护。(WRC-12)
    5.165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喀麦隆、刚果共和国、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尼日尔、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和乍得,47-68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66 替代划分:在新西兰,50-51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53-54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167 替代划分:在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新加坡和泰国,50-5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WRC-07)
    5.167A 附加划分:在印度尼西亚,50-5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WRC-07)
    5.16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9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0-54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在塞内加尔,50-51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WRC-12)
    5.170 附加划分:在新西兰,51-5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71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马里、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4-68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72 不同业务种类:在2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54-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3 不同业务种类:在2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68-7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4 已废止。(SUP-WRC-07)
    5.175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8-73 MHz和76-87.5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在拉脱维亚和立陶宛,68-73 MHz和76-87.5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其他国家划分在这两个频带内的业务和上述国家的广播业务须与有关相邻国家达成协议。(WRC-07)
    5.176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韩国、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萨摩亚,68-74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WRC-07)
    5.177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3-74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178 附加划分:在哥伦比亚、古巴、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73-74.6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17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蒙古、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4.6-74.8 MHz和75.2-75.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仅用于陆基发射机。(WRC-12)
    5.180 75 MHz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不应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他业务的电台。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造成有害干扰或施加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 MHz和75.2 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5.181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和叙利亚,74.8-75.2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5.182 附加划分:在西萨摩亚,75.4-87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3 附加划分:在中国、韩国、日本、菲律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76-87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4 已废止。(SUP-WRC-07)
    5.18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2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和巴拉圭,76-88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86 已废止。(SUP-WRC-97)
    5.187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81-87.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
    5.18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85-87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在澳大利亚采用广播业务时,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189 没使用。
    5.190 附加划分:在摩纳哥,87.5-88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97)
    5.191 没使用。
    5.192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韩国,100-108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97)
    5.193 没使用。
    5.194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和土库曼斯坦,104-108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WRC-07)
    5.195 没使用。
    5.196 没使用。
    5.197 附加划分: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08-111.97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只有当应用第9.21款的程序时确定的那些主管部门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不再需要此频段之后,才能在此频段内使用移动业务电台。(WRC-12)
    5.197A 附加划分:108-117.97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R)业务,仅限于根据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系统。此类使用须遵守第413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航空移动(R)业务对108-112 MHz频段的使用须仅限于根据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为支持空中导航功能提供导航信息的由陆基发射机和相关接收机组成的系统。(WRC-07)
    5.198 已废止。(SUP-WRC-07)
    5.199 已废止。(SUP-WRC-07)
    5.200 在117.975-136 MHz频段,121.5 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 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 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可按照第31条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用于遇险和安全。(WRC-07)
    5.201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莫桑比克、乌兹别克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2-136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OR)业务。在为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各主管部门须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12)
    5.20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约旦、拉脱维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6-137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OR)业务。在为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各主管部门须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12)
    5.203 已废止。(SUP-WRC-07)
    5.203A 已废止。(SUP-WRC-07)
    5.203B 已废止。(SUP-WRC-07)
    5.20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古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科威特、黑山、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塞尔维亚、新加坡、泰国和也门,137-138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WRC-07)
    5.205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和约旦,137-138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5.206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哈萨克斯坦、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7-138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见5.33款)。(WRC-2000)
    5.207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137-14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直至被区域性广播规划包括为止。
    5.208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 MHz频带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08A 在对137-138 MHz,387-390 MHz和400.15-401 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150.05-153 MHz,322-328.6 MHz,406.1-410 MHz和608-614 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相关的ITU-R建议书列有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门限电平。(WRC-07)
    5.208B[ 此条款原编号为第5.347A款。现对其进行了重新编号,以保持编号顺序。] 在下述频段中:
    137-138 MHz,
    387-390 MHz,
    400.15-401 MHz,
    1 452-1 492 MHz,
    1 525-1 610 MHz,
    1 613.8-1 626.5 MHz,
    2 655-2 690 MHz,
    21.4-22 GHz,
    第739号决议(WRC-07,修订版)适用。(WRC-07)
    5.20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148-150.05MHz,399.9-400.05MHz,400.15-401MHz,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97)
    5.210 附加划分:在意大利、捷克共和国和英国,138-143.6 MHz和143.65-144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空对地)。(WRC-07)
    5.211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芬兰、希腊、爱尔兰、以色列、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里、马耳他、黑山、挪威、荷兰、卡塔尔、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索马里、瑞典、瑞士、坦桑尼亚、突尼斯和土耳其,138-14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水上移动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12)
    5.212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拉克、约旦、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阿曼、乌干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38-144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2)
    5.213 附加划分:在中国,138-14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14 附加划分: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黑山、塞尔维亚、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和坦桑尼亚,138-14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215 没使用。
    5.216 附加划分:在中国,144-146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5.217 替代划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国、古巴、圭亚那和印度,146-148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218 附加划分:148-149.9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每个发射的带宽不得超过±25 kHz。
    5.21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48-149.9 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8-149.9 MHz频带内的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操作业务的发展和使用。
    5.22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展和使用。(WRC-97)
    5.221 148-149.9 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运行的下列国家的固定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产生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喀麦隆、中国、塞浦路斯、刚果共和国、韩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丹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西班牙、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黑山、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挪威、新西兰、阿曼、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洛伐克、罗马尼亚、英国、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越南、也门、赞比亚以及津巴布韦。(WRC-12)
    5.222 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射也可供空间研究业务的接收地球站使用。
    5.223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 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各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24 已废止。(SUP-WRC-97)
    5.224A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频带,仅限于卫星陆地移动(地对空)业务,直到2015年1月1日止。(WRC-97)
    5.224B 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频带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WRC-97)
    5.225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印度,150.05-153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25A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法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越南,154-156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使用154-156 MHz频段须限于基于地面运行的空间目标探测系统。154-156 MHz频段中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的运行,须根据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确定1区潜在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须采用任意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25 kHz参考频段内,地面上方10米处10%的时间内产生的12dB(μV/m)的瞬时场强值。为确定3区潜在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须采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60米处1%的时间内产生的−6 dB干扰噪声比(I/N)值(N = −161 dBW/4 kHz),或对于需要更高保护要求的应用(如公共保护和救灾(PPDR)(N = −161 dBW/4 kHz)),须采用−10 dB。在156.7625-156.8375 MHz、156.5125-156.5375 MHz、161.9625-161.9875 MHz、162.0125-162.0375 MHz频段内,空间监视雷达的带外e.i.r.p.值不得超过–16dBW。乌克兰与本划分有关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的频率指配,在未经摩尔多瓦同意前,不得使用。(WRC-12)
    5.226 156.525 MHz频率是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的水上移动VHF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与156.487 5-156.562 5 MHz频段的使用条件载于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8中。
         156.8 MHz频率是水上移动VHF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与156.762 5-156.837 5 MHz频段的使用条件载于第31条和附录18内。
         在156-156.487 5 MHz、156.562 5-156.762 5 MHz、156.837 5-157.45 MHz、160.6-160.975 MHz和161.475-162.05 MHz各频段内,每个主管部门只应在该主管部门指配给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见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8)。
         在可能对水上移动VHF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地区内,划分了这些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应避免使用这些频段内的任何频率。
         但是,156.8 MHz和156.525 MHz频率以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的各频段,可以用于内陆的水路无线电通信,但须经有意得到划分的和受影响的主管部门之间达成协议,并考虑到目前的频率使用和现有的协议。(WRC-07)
    5.227 附加划分:156.487 5-156.512 5 MHz和156.537 5-156.562 5 M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使用这些频段时,不得对水上移动VHF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得到保护。(WRC-07)。
    5.227A 已废止。(SUP-WRC-12)
       5.228 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对156.7625-156.7875 MHz和156.8125-156.8375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接收远距离AIS广播电文(电文27,见最新版ITUR M.1371建议书)的自动识别系统(AIS)发射。除AIS发射外,工作在水上移动业务中的系统在这些频段用于通信的发射不得超过1 W。(WRC-12)
       5.228A 航空器电台可将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频段用于搜救作业和其它与安全相关的通信。(WRC-12)
       5.228B 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使用的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频段,既不得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要求该业务提供保护。(WRC-12)
       5.228C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对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自动识别系统(AIS)。航空移动(OR)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限于搜救飞行器的AIS发射。这些频段AIS的使用不得制约相邻频段的固定和移动业务的开发和使用。(WRC-12)
       5.228D 固定和移动业务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可继续作为主要业务使用161.9625-161.9875 MHz(AIS 1)和162.0125-162.0375 MHz(AIS 2)频段。此日期后,该划分不再有效。在此日期前,鼓励各主管部门尽一切实际可行的努力,停止固定和移动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在此过渡期,这些频段中的水上移动业务优先于固定、陆地移动和航空移动业务。(WRC-12)
       5.228E 航空移动(OR)业务在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频段对自动识别系统的使用限于用于搜救作业和其它安全相关通信的航空器电台。(WRC-12)
       5.228F 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对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接收来自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自动识别系统发射。(WRC-12)
    5.229 替代划分:在摩洛哥,162-17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使用这一频带应遵守与拥有按频率划分表工作或规划中的一些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1981年1月1日前现有的电台及其在该日期的技术特性不受该协议的影响。
    5.230 附加划分:在中国,163-167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3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和中国,167-17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广播业务使用此频带应遵守与3区中其业务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国家达成的协议。(WRC-12)
    5.232 附加划分:在日本,170-17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233 附加划分:在中国,174-18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些业务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234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174-216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235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以色列、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挪威、荷兰、英国、瑞典和瑞士,174-223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各国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36 没使用。
    5.237 附加划分:在刚果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利比亚、马里、塞拉利昂、索马里和乍得,174-223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2)
    5.238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宾,200-216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39 没使用。
    5.240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印度,216-223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1 在2区,216-225 MHz频带不得再批准新设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1990年1月1日前批准的电台可继续以次要使用条件进行工作。
    5.242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16-22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5.243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16-22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不得对其他国家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244 已废止。(SUP-WRC-97)
    5.245 附加划分:在日本,222-223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6 替代划分:在西班牙、法国、以色列和摩纳哥,223-23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见5.33款)。但在编制频率规划时,广播业务可优先选择频率;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陆地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现有的或规划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4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阿曼、卡塔尔和叙利亚,223-23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48 没使用。
    5.249 没使用。
    5.250 附加划分:在中国,225-235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51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30-23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2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30-238 MHz和246-25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3 没使用。
    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 MHz和335.4-399.9 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除了第5.256A号脚注的附加划分外、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操作或规划中将要操作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3)
    5.255 卫星移动业务的312-315 MHz(地对空)和387-390 MHz(空对地)频带也可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这种使用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256 此频带内的243 MHz频率供救生艇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WRC-07)
    5.256A 附加划分:在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258-261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中操作的移动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或抑制其使用和发展。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抑制其他国家的固定业务系统的使用和发展。(WRC-03)
    5.257 267-272 MHz频带可由各主管部门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其国内的空间遥测,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 MHz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5.259 附加划分:在埃及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328.6-335.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只有当应用第9.21款的程序确定的那些主管部门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不再需要此频段之后,才能在此频段内引入移动业务电台。(WRC12)
    5.260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399.9-400.05 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61 标准频率400.1 MHz的发射应限定在此频率的±25 kHz以内。
    5.26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来西亚、摩尔多瓦、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新加坡、索马里、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00.05-401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2)
    5.263 400.15-401 MHz频带也划分给空对空方向的空间研究业务,用于与载人宇宙飞船的通信。空间研究业务作此用途将不作为安全业务对待。
    5.26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可使用400.15-401 MHz频带。附录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应适用至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有权的对其进行修改时为止。
    5.265 没使用。
    5.266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06-406.1 MHz频带限于低功率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也见31条)。(WRC-07)
    5.267 禁止对业已批准的406-406.1 MHz频带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5.268 空间研究业务使用410-420 MHz频带,限于在5公里轨道范围内,载人宇宙飞船在轨道内的通信。飞船外部活动的发射所产生的到达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0°≤≤5°时不得超过153dB(W/m2),在5°≤≤70°时不得超过153+0.077(5)dB(W/m2),在70°≤≤90°时不得超过148 dB(W/m2),其中指无线电波的到达角,参考带宽为4 kHz。4.10款不适用于这种飞行器外部特殊运动物的活动。在此频带内,空间研究(空对空)业务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它们的使用和发展。(WRC-97)
    5.269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美国、印度、日本和英国,420-430 MHz和440-4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70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美国、牙买加和菲律宾,420-430 MHz和440-450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71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中国、印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420-460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高度表)。(WRC-07)
    5.272 已废止。(SUP-WRC-12)
    5.273 已废止。(SUP-WRC-12)
    5.274 替代划分:在丹麦、挪威、瑞典和乍得,430-432 MHz和438-44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275 附加划分:在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黑山、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430-432 MHz和438-440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276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布基纳法索、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希腊、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马来西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瑞士、坦桑尼亚、泰国、多哥、土耳其和也门,430-44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430-435 MHz和438-44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27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喀麦隆、刚果共和国、吉布提、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以色列、哈萨克斯坦、马里、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30-44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278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委内瑞拉,430-44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3款)。
    5.279 附加划分:在墨西哥,430-435 MHz和438-44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7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传感器使用这一频带应该符合ITU-R SA.1260-1建议。另外,在432-438 MHz频带使用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不得对中国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这个脚注的提供绝不能减轻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作为次要业务遵照5.29和5.30款规定操作的责任。(WRC-03)
    5.280 在德国、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黑山、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以及瑞士,433.05-434.79 MHz频段(中心频率433.92 MHz)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一频带上工作的上述国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这些应用可能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在此频带内的ISM设备应按照15.13款的规定进行操作。(WRC-07)
    5.281 附加划分:在2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和印度,433.75-434.25 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在法国和巴西,这个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同样的业务。
    5.282 在435-438 MHz,1 260-1 270 MHz,2 400-2 450 MHz,3 400-3 410 MHz(仅限于2区和3区)和5 650-5 670 MHz频带,卫星业余业务在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见5.43款)。主管部门在批准这种使用时,应确保一旦卫星业余业务电台的发射造成有害干扰时,立即根据25.11款的规定予以消除。卫星业余业务使用1 260-1 270 MHz和5 650-5 670 MHz频带仅限于地对空方向。
    5.283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438-44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8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440-450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85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440-4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86 449.75-450.25 MHz频带可用于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86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频带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86AA 450-470 MHz频段被确定给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见第224号决议(WRC-07,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经获得该频段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07)
    5.286B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 MHz频带,在2区使用455-456 MHz和459-460 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WRC-97)
    5.286C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 MHz频带,在2区使用455-456 MHz和459-460 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限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的发展及使用。(WRC-97)
    5.286D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巴拿马,454-455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07)
    5.286E 附加划分:在佛得角、尼泊尔和尼日利亚,454-456 MHz和459-460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07)
    5.287 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载通信电台可使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467.525 MHz、467.550 MHz和467.575 MHz各频率。需要时,为12.5 kHz信道间隔设计的、亦使用457.537 5 MHz、457.562 5 MHz、467.537 5 MHz和467.562 5 MHz附加频率的设备可用于船上通信。可以在遵守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内规则的条件下,在领水内使用这些频率。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2建议书规定的特性。(WRC-07)
    5.288 在美国和菲律宾领水内,船载通信电台优先选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和457.600 MHz频率,并且分别与467.750 MHz、467.775 MHz、467.800 MHz和467.825 MHz配对使用。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1建议。(WRC-03)
    5.289 除卫星气象业务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也可使用460-470 MHz和1 690-1 710 MHz频带作为空对地传输,但须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
    5.290 不同业务类别:在阿富汗、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日本、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对460-470 MHz频段所做的卫星气象业务(空对地)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291 附加划分:在中国,470-48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并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291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列支敦士登、挪威、荷兰、捷克和瑞士,470-494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操作的风廓线雷达。(WRC-97)
    5.292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470-512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阿根廷、乌拉圭和委内瑞拉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293 不同业务类别:在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国、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和秘鲁,对470-512 MHz和614-806 MHz频段所做的固定业务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国、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和秘鲁,对470-512 MHz和614-698 MHz频段所做的移动业务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阿根廷和厄瓜多尔,对470-512 MHz频段所做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294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喀麦隆、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亚、以色列、肯尼亚、利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南苏丹、乍得和也门,470-582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295 没使用。
    5.296 附加划分:在阿尔巴尼亚、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加纳、伊拉克、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拉脱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摩尔多瓦、摩纳哥、尼日尔、挪威、阿曼、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英国、苏丹、瑞典、瑞士、斯威士兰、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0-790 MHz频段,以及在安哥拉、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坦桑尼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470-698 MHz频段亦划分给旨在用于辅助广播应用的陆地移动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本脚注所列国家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的国家根据《频率划分表》操作的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WRC-12)
    5.297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美国、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和墨西哥,512-608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298 附加划分:在印度,549.75-550.25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
    5.299 没使用。
    5.300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色列、约旦、利比亚、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和南苏丹,582-79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301 没使用。
    5.302 已废止。(SUP-WRC-12)
    5.303 没使用。
    5.304 附加划分:在非洲广播区(见5.10至5.13款),606-61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5 附加划分:在中国,606-61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6 附加划分:在除非洲广播区以外的1区(见5.10至5.13款)和3区,608-614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7 附加划分:在印度,608-61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8 没使用。
    5.309 不同业务种类:在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614-806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10 已废止。(SUP-WRC-97)
    5.311 已废止。(SUP-WRC-07)
    5.311A 有关620-790 MHz频段,亦见第549号决议(WRC07)。(WRC-07)
    5.31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45-862 MHz频段;在保加利亚,646-686 MHz、726-758 MHz、766-814 MHz和822-862 MHz频段;在罗马尼亚,830-862 MHz频段;在波兰,2012年12月31日之前在830-860 MHz频段;以及2017年12月31日之前860-862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312A 在1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对694-790 MHz频段的使用须遵守第232号决议(WRC-12)。亦见第224号决议(WRC-12,修订版)。(WRC-12)
    5.313 已废止。(SUP-WRC-97)
    5.313A 在孟加拉国、中国、韩国、印度、日本、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和新加坡,698-790 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由上述主管部门用于其希望部署的国际移动通信(IMT)。对该频段做此安排不妨碍亦划分该频段的其他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不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级。中国在2015年以前将不会利用此频段部署IMT。(WRC-12)
    5.313B 不同业务种类:在巴西,698-806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见第5.32款)。(WRC-07)
    5.314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意大利、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英国,790-862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WRC-12)
    5.315 替代划分:在希腊,790-838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WRC-12)
    5.316 附加划分:790-830 MHz频段在德国、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希腊、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马里、摩纳哥、黑山、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塞尔维亚、瑞典和瑞士,和830-862 MHz频段在上述国家及西班牙、法国、加蓬和马耳他,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是,与本脚注所涉及的各频段相关的国家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涉及各频带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的按《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此划分在2015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07)
    5.316A 附加划分:在西班牙、法国、加蓬和马耳他,790-830 MHz频段;在阿尔巴尼亚、安哥拉、巴林、贝宁、博茨瓦纳、布隆迪、刚果共和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伊拉克、科威特、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摩洛哥、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波兰、卡塔尔、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卢旺达、塞内加尔、苏丹、南苏丹、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多哥、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和法国在1区的海外省与属地,790-862 MHz频段;以及在格鲁吉亚,806-862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但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第9.21款以及《GE06协议》酌情达成的协议,其中可酌情包括5.312脚注所述的主管部门。见第224号决议(WRC-12,修订版)和第749号决议(WRC-12,修订版)。此划分在2015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12)
    5.316B 在1区,在790-862 MHz频段内对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的划分须于2015年6月17日生效,并须依据第9.21款与第5.312款所述的国家达成有关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协议。对《GE06协议》的缔约国而言,移动业务台站的使用亦应取决于该协议中规定的程序是否成功实施。第224号决议(WRC-12,修订版)和第749号决议(WRC-12,修订版)须酌情适用。(WRC-12)
    5.317 附加划分:在2区(巴西和美国除外),806-89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供国境内操作使用。
    5.317A 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移动业务的2区中的698-960 MHz频段的那些部分以及1区和3区中的790-960 MHz频段的那些部分已确定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见第224号决议(WRC-12,修订版)和第749号决议(WRC-12,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2)
    5.318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849-851 MHz和894-896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用于与航空器的公众通信。使用849-851 MHz频带限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894-896 MHz频带限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19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806-840 MHz频带(地对空)和856-890 MHz频带(空对地)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这种业务使用这些频带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国家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者提出保护要求,并且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320 附加划分:在3区,806-890 MHz和942-96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的使用限于在国境内操作。寻求协议时,应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提供适当的保护,以保证不对这些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321 已废止。(SUP-WRC-07)
    5.322 在1区,对于862-960 MHz频段,广播业务电台只能在不包括阿尔及利亚、布隆迪、埃及、西班牙、莱索托、利比亚、摩洛哥、马拉维、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非洲广播区(见第5.10至5.13款)内运行,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2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62-960 MHz;在保加利亚,862-890.2 MHz和900-935.2MHz频段;在波兰,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862-876 MHz频段;以及在罗马利亚,862-880 MHz和915-92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须根据第9.21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局限于1997年10月27日时已在运行的陆基无线电信标,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WRC-12)
    5.324 没使用。
    5.32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890-942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5A 不同业务种类:在古巴,902-91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326 不同业务种类:在智利,903-90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915-928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327A 航空移动(R)业务对960-1 164 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根据公认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系统。这种使用须符合第417号决议(WRC-12,修订版)的规定。(WRC-12)
    5.328 960-1 215 MHz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WRC-2000)
    5.328A 在1 164-1 215 MHz频段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应按照第609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运行。并且不得寻求960-1 215 MHz频段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的保护。第5.43A款不适用,第21.18款的规定适用。(WRC-07)
    5.328B 无线通信局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收到完整的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系统和网络,在使用1 164-1 300 MHz、1 559-1 610 MHz和5 010-5 030 MHz频段时,应采用《无线电规则》第9.12、9.12A和9.13款的规定。第610号决议(WRC-03)也同样适用。然而,就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网络和系统而言,第610号决议(WRC-03)须仅适用于发射空间电台。根据《无线电规则》第5.329A款的规定,对于1 215-1 300 MHz和1 559-1 610 MHz频段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系统和网络,《无线电规则》第9.7、9.12、9.12A和9.13款须仅适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的其它系统和网络。(WRC-07)
    5.329 在1 215-1 300 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条件,即不得对按照5.331款批准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保护要求。此外,在1 215-1 300 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的条件,即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5.43款中关于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相关部分不再适用,第608号决议(WRC-03)适用。(WRC-03)
    5.329A 使用在1 215-1 300 MHz和1 559-1 610 MHz频带工作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是为了提供安全业务应用,并不得对根据《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地)系统或其他业务强加任何附加限制。(WRC-07)
    5.33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中国、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215-1 30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33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国、韩国、克罗地亚、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加纳、希腊、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黑山、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南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委内瑞拉以及越南,1 215-1 30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 MHz频段亦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且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须限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332 在1 215-1 260 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2000)
    5.333 已废止。(SUP-WRC-97)
    5.33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和美国,1 350-1 37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 MHz频带内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97)
    5.335A 在1 260-1 300 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脚注中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要求得到其保护,或限制其操作与发展。(WRC-2000)
    5.336 没使用。
    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 300-1 350 MHz、2 700-2 900 MHz以及9 000-9 200 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5.337A 在1 300-1 350 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WRC-2000)
    5.338 在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和土库曼斯坦,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现有设施可以继续在1 350-1 400 MHz频段内工作。(WRC-12)
    5.338A 在1 350-1 400 MHz、1 427-1 452 MHz、22.55-23.55 GHz、30-31.3 GHz、49.7-50.2 GHz、50.4-50.9 GHz、51.4-52.6 GHz、81-86 GHz和92-94 GHz频段,第750号决议(WRC-12,修订版)适用。(WRC-12)
    5.339 1 370-1 400 MHz、2 640-2 655 MHz、4 950-4 990 MHz和15.20-15.35 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无源)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
    5.339A 已废止。(SUP-WRC-07)
    5.340 在下列频带内禁止一切发射:
    1400-1427MHz,
    2690-2700MHz,5.422款规定的除外,
    10.68-10.7GHz,5.483款规定的除外,
    15.35-15.4GHz,5.511款规定的除外,
    23.6-24GHz,
    31.3-31.5GHz,
    31.5-31.8GHz,在2区,
    48.94-49.04GHz,来自机载电台,
    50.2-50.4GHz *,
    52.6-54.25GHz,
    86-92GHz,
    100-102GHz,
    109.5-111.8GHz,
    114.25-116GHz,
    148.5-151.5GHz,
    164-167GHz,
    182-185GHz,
    190-191.8GHz,
    200-209GHz,
    226-231.5GHz,
    250-252GHz。(WRC-03)
          * 在50.2-50.4GHz频带内对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划分不得对相邻频带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的使用加以不适当的限制。(WRC-97)
    5.341 在1 400-1 727 MHz、101-120 GHz和197-220 GHz频带内,某些国家正在进行无源研究计划,以探测来自地球之外的有意发射。
    5.34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克兰,1 429-1 535 MHz频段,以及在保加利亚的1 525-1 53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业务,专用于国境内的航空遥测。从2007年4月1日起,使用1 452-1 492 MHz频段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间的协议。(WRC-12)
    5.343 在2区,1 435-1 535 MHz频带由航空移动业务用于遥测,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44 替代划分:在美国,1 452-1 52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也见5.343款)。
    5.345 卫星广播业务和广播业务使用1 452-1 492 MHz频带,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遵守第528号决议(WARC-92)的规定。
    5.346 没使用。
    5.347 已废止。(SUP-WRC-07)
    5.347A[ 秘书处注:此条款已经WRC-07修改,随后被重新编号为第5.208B款,以保持条款编号顺序。] 已废止。(SUP-WRC-07)
    5.348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的规定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18-1 525 MHz频带。在1 518-1 525 MHz频带中,卫星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固定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5.348A 在1 518-1 525 MHz频带内,根据9.11A款规定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站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等级,对在日本领土范围内操作的专用移动无线电或与公众交换电信网络(PSTN)一起使用的陆地移动业务,其功率通量密度协调门限值在所有到达角的任意的4 kHz频带内应为150 dB(W/m2),而不是附录5的表5-2内所示的那些给定值。在日本领土范围,1 518-1 525 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5.348B 在1 518-1 525 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对在美国(见5.343和5.344款)和5.342款所列国家领土内的移动业务的航空移动遥感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5.348C 已废止。(SUP-WRC-07)
    5.349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喀麦隆、埃及、法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摩洛哥、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也门,1 525-1 53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WRC-07)
    5.350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525-1 53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WRC-2000)
    5.351 1 525-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26.5-1 645.5 MHz和1 646.5-1 660.5 MHz频带不应用于任何业务的馈线链路。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准许卫星移动业务中在指定的固定地点的地球站,通过使用这些频带的空间站进行通信。
    5.351A 将1 518-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10-1 626.5 MHz、1 626.5- 1 645.5 MHz、1 646.5-1 660.5 MHz、1 668-1 675MHz、1 980-2 010 MHz、2 170-2 200 MHz、2 483.5-2 500 MHz、2 500-2 520 MHz和2 670-2 690 MHz频带用于卫星移动业务时,参见第212号决议(Rev.WRC-07,修订版)和第225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07)
    5.352 已废止。(SUP-WRC-97)
    5.352A 在1 525-1 530 MHz频段内,除了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法国和3区的法国海外领土、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几内亚、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坦桑尼亚、越南和也门在1998年4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WRC-12)
    5.353 已废止。(SUP-WRC-97)
    5.353A 1 530-1 544 MHz和1 626.5-1 645.5 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时,应优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的频谱需求。卫星水上移动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应比在同一网路内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25-1 559 MHz和1 626.5-1 660.5 MHz频带。
    5.355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54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356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 544-1 545 MHz频带,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57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伸或补充时,在1 545-1 555 MHz频带内也准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发送。
    5.357A 在对1 545-1 555 MHz和1 646.5-1 656.5 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采用第9条第II节的程序时,须优先满足提供第44条中第1至6优先等级电文传输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AMS(R)S)的频谱需求。具有第44条第1至6优先等级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通信须比同一个网络内操作的所有其他卫星移动通信都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具有第44条第1至6优先等级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通信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或要求其保护。须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须适用第222号决议(WRC-12)的规定。)(WRC-12)
    5.358 已废止。(SUP-WRC-97)
    5.359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喀麦隆、俄罗斯联邦、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立陶宛、毛里塔尼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以及乌克兰,1 55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敦促各主管部门做出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避免在以上频段启用新的固定业务电台。(WRC-12)
    5.360 已废止。(SUP-WRC-97)
    5.361 已废止。(SUP-WRC-97)
    5.362 已废止。(SUP-WRC-97)
    5.362A 在美国,1 555-1 559 MHz和1 656.5-1 660.5 MHz频带,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在必要时比同一网路中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更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应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至6优先级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WRC-97)
    5.362B 附加划分: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喀麦隆、约旦、马里、毛里塔尼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1 559-1 61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该日期之后,固定业务可以继续作为次要业务运行到2015年1月1日,届时该划分将不再有效。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在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俄罗斯联邦、加蓬、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哈萨克斯坦、立陶宛、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以及乌克兰,1 559-1 61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该日期之后,该划分将不再有效。敦促各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该频段内不再准许新的固定业务系统频率指配。(WRC-12)
    5.362C 附加划分:在刚果共和国、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559-1 61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直到2015年1月1日为止,届时该划分将不再有效。要求各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该频段内不再准许新的固定业务系统频率指配。(WRC-12)
    5.363 已废止。(SUP-WRC-07)
    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0-1 626.5 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应用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 dB(W/4 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 dB(W/4 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5.36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3.8-1 626.5 MHz频带。
    5.366 1 610-1 626.5 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7 附加划分:1 610-1 626.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 610-1 626.5 M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5.369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南苏丹、多哥和赞比亚,1 610-1 626.5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地对空)(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与本款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12)
    5.370 不同业务种类:在委内瑞拉,1 610-1 626.5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
    5.371 附加划分:在1区,1 610-1 626.5 MHz(地对空)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72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使用1 610.6-1 613.8 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援用29.13款)。
    5.373 没使用。
    5.373A 已废止。(SUP-WRC-97)
    5.374 在1 613.5-1 634.5 MHz和1 656.5-1 660 M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5.359款所列国家内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5 1 645.5-1 646.5 MHz频带由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以及用于卫星间的链路时,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76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航空器到卫星链路的延伸和补充时,在1 646.5- 1 656.5 MHz频带内,也准许航空器电台直接向地面航空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发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 MHz频带内操作的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7 已废止。(SUP-WRC-03)
    5.378 没使用。
    5.37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1 660.5-1 668.4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
    5.379A 敦促主管部门对1 660.5-1 668.4 MHz频带内未来射电天文的研究给以一切切实可行的保护,特别是尽快消除1 664.4-1 668.4 MHz频带内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空对地发射。
    5.37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668-1 675 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对于1 668-1 668.4 MHz频段,第904号决议(WRC-07)须适用。(WRC-07)
    5.379C 在1 668-1 670 MHz频带内为了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此频带内工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网络中的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的射电天文台,在集中周期为2 000秒的超过2%的时间里,在10 M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81 dB(W/m2)和在20 kHz频带内不能超过194 dB(W/m2)。(WRC-03)
    5.379D 对于卫星移动业务与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共用1 668.4-1 675 MHz频段的情况,第744号决议(WRC-07,修订版)须适用。(WRC-07)
    5.379E 在1 668.4-1 675 MHz频带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1 668.4-1 675 MHz频带内实施新的气象辅助业务系统,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他频带上。(WRC-03)
    5.380 已废止。(SUP-WRC-07)
    5.380A 在1 670-1 675 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2004年1月1日前通知的现有卫星气象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者限制其发展。在该频段中对这些地球站的任何新的指配亦须受到保护,使其免受卫星移动业务电台的干扰。(WRC-07)
    5.38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古巴、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382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刚果共和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几内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及也门,1 690-1 70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见第5.33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 690-1 70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见第5.33款),并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00-1 71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97)
    5.384A 依据第223号决议(WRC-07,修订版),1 710-1 885 MHz,2 300-2 400 MHz和2 500-2 690 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给希望部署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这些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07)
    5.385 附加划分:1 718.8-1 722.2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2区、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50-1 8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对流层散射系统。(WRC-03)
    5.387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770-1 79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88 1 885-2 025 MHz和2 110-2 200 MHz频段旨在在全球范围内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使用不得排除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应按照第212号决议(WRC-07,修订版)将这些频段提供用于IMT。(亦见第223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12)
    5.388A 根据第221号决议(WRC-07,修订版),1区和3区的1885-1980MHz,2010-2025MHz和2110-2170MHz频段和2区的1885-1980MHz和2110-2160MHz频段可由作为提供国际移动通信基站的(IMT)高空平台使用。将高空平台作为基站的IMT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不妨碍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任何业务电台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可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地位。(WRC-12)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那法索、喀麦隆、中国、科摩罗、科特迪瓦、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保护其领土内的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2000移动电台)免受同频道干扰,其邻国在第5.388A款所述频段内作为IMT-2000基站使用的高空平台电台(HAPS),在本国边界以外的地表产生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pfd)不得超过−127 dB(W/(m2 · MHz)),除非在通知HAPS时受影响的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同意。(WRC-12)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1 990 MHz频带,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在2区使用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频段时,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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