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158.5—16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64—167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67—174.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58
卫星固定(空对地)
5.149 167—168
将予规划
167—174.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间
移动
167—174.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58
卫星固定(空对地)
5.149 5.562D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58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58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H
空间研究(无源)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H
空间研究(无源)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82—18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85—190
卫星间 5.562H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85—190
将予规划
185—190
卫星间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85—190
卫星间 5.562H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90—191.8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341 5.554 191.8—200
将予规划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341 5.554
200—20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5.563A CHN12 200—209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00—20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200—2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5.563A
202—209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5.563A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CHN12 209—226
将予规划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562B
5.149 5.341 CHN12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562B
5.149 5.341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CHN12 226—2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1.5—232
将予规划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41
将予规划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固定(空对地)
空间研究(无源)
5.563A 5.563B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固定(空对地)
空间研究(无源)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固定(空对地)
空间研究(无源)
5.563A 5.563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1—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5.138 5.149 CHN12 241—244
将予规划
241—244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241—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5.138 5.149
244—246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4—246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卫星业余]
246—250
将予规划
246—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63A CHN12 250—25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63A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CHN12 252—400
将予规划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CHN12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275—3000
(未划分)
5.565 275—3000
(待规划)
275—3000
(未划分)
5.565
400—1000
(未划分)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5.53 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8.3 kHz以下频率时,须保证不对划分在8.3 kHz以上各频段的业务产生有害干扰。(WRC-12)
5.54 敦促为从事科学研究而使用8.3 kHz以下频率的主管部门,应将其使用情况告知其他可能相关的主管部门,以便使这种研究工作获得所有实际可行的保护,免受有害干扰(WRC-12)
5.54A 气象辅助业务对8.3-11.3 kHz频率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无源用途。在9-11.3 kHz频段,气象辅助业务电台不得要求2013年1月1日前向无线电通信局提交以便通知的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提供保护。对于气象辅助业务电台与该日期之后提交以便通知的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之间的共用,应适用ITU-R RS.1881建议书的最新版本。(WRC-12)
5.54B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伊拉克、黎巴嫩、摩洛哥、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和突尼斯,8.3-9 k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无线电导航、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54C 附加划分:在中国,8.3-9 k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和水上移动业务。(WRC-12)
5.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4-17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56 业务划分在14-19.95 kHz和20.05-70 kHz频段且在1区亦划分在72-84 kHz和86-90 kHz频段的电台,可以发射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此类电台须得到保护,免受有害干扰。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5 kHz和50 kHz频率将在同样条件下用于此用途。(WRC-12)
5.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14-19.95kHz、20.05-70kHz和70-90kHz(1区为72-84kHz和86-90kHz)各频带,限于海岸无线电报电台(仅限于A1A和F1B)。如果必要带宽不超过有关频带内A1A或F1B类发射的正常使用带宽,例外地可准许使用J2B或J7B类发射。
5.58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67-7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59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70-72kHz和84-86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WRC-2000)
5.60 在70-90kHz(1区为70-86kHz)和110-130kHz(1区为112-130kHz)频带内,可以使用脉冲无线电导航系统,条件是不对这些频带已划分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61 在2区,关于70-90kHz和110-130kHz频带内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建立和使用,应按照9.21款所规定的程序与那些按频率划分表工作而其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但是,固定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能对按照此协议建立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62 促请在90-110kHz频带内运用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主管部门协调其技术和操作特性,以防止这些电台提供的业务遭受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