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	移动电台:
	a) 船舶电台
	b) 救生艇电台
	c) 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
	d) 航空器电台
	e) 陆地移动电台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200 W 
	–	功率大于200 W 
5	广播电台	
40 Hz 3、4、10
100
100
100 9
 50 11
20 12
10 12
10 Hz 13
频段:4 MHz至29.7 MHz
1	固定电台:	
续表
频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台站类别	发射机频率容限
	a) 单边带和独立单边带发射: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b) F1B类发射
	c) 其他类别发射: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2	陆地电台:
	a) 海岸电台
	b) 航空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c) 基地电台
3	移动电台:
	a) 船舶电台:
		1) A1A类发射
		2) A1A以外的其他类别发射
	b) 救生艇电台
	c) 航空器电台
	d) 陆地移动电台
4	广播电台
5	空间电台
6	地球站	
50 Hz
20 Hz
10 Hz
20
10
20 Hz 1、2、14
100 9
 50 9
 20 6
10
50 Hz 3、4、15
50
100 9
40 16
10 Hz 13、17
20
20
频段:29.7 MHz至100 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50 W
	–	功率大于50 W	
30
20
2	陆地电台
3	移动电台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5	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6	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
7	空间电台
8	地球站	20
20 18
50
2 000 Hz 19
500 Hz 20
20
20
频段:100 MHz至470 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 W	
20 21
10
2	陆地电台:
	a) 海岸电台
	b) 航空电台
	c) 基地电台:
		–	在100-235 MHz频段内
		–	在235-401 MHz频段内
		–	在401-470 MHz频段内	
10
20 22 
15 23
 7 23
 5 23
3	移动电台:
	a) 船舶电台和救生艇电台:
		–	在156-174 MHz频段内
		–	在156-174 MHz频段以外	
10
50 24
	b) 航空器电台
	c) 陆地移动电台:
		–	在100-235 MHz频段内
		–	在235-401 MHz频段内
		–	在401-470 MHz频段内	30 22
15 23
 7 23、25
 5 23、25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50 26
5	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2 000 Hz 19
6	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	500 Hz 20
7	空间电台	20
8	地球站	20
续表
频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台站类别	发射机频率容限
频段:470 MHz至2 450 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100 W	100
	–	功率大于100 W	50
2	陆地电台	20
3	移动电台	20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500 26
5	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100
6	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470 MHz至960 MHz频段内	500 Hz20
7	空间电台	20
8	地球站	20
频段:2 450 MHz至10 500 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100 W	100
	–	功率大于100 W	50
2	陆地电台	100
3	移动电台	100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1 250 26
5	空间电台	50
6	地球站	50
频段:10.5 GHz至40 GHz	
1	固定电台	300
2	无线电测定电台	5 000 26
3	广播电台	100
4	空间电台	100
5	地球站	100
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的注
1	对于用于直接印字电报或数据传输的海岸电台发射机,其容限是:
	–	窄带移相键控为5 Hz;
	–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5 Hz;
	–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0 Hz。
2	对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海岸电台发射机,其容限为10 Hz。(WRC-03)
3	对于用于直接印字电报或数据传输的船舶电台的发射机,其容限是:
	–	窄带移相键控为5 Hz;
	–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40 Hz;
	–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0 Hz。
4	对于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船舶电台发射机,其容限为10 Hz。(WRC-03)
5	如果应急发射机被当做主发射机的备用机使用,则可采用船舶电台发射机的容限。
6	对于海岸电台以外的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是: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小于或等于200 W和500 W,容限为50 Hz。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大于200 W和500 W,容限为20 Hz。
7	对于移频键控的无线电报发射机,其容限为10 Hz。
8	对于海岸电台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为20 Hz。
9	对于工作在专门划分给航空移动(R)业务的1606.5至4 000 kHz和4至29.7 MHz的单边带发射机,其载波(基准)频率的容限:
	a)	对于一切航空电台为10 Hz;
	b)	对于在国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20 Hz;
	c)	对于专门在国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50 Hz[	注 – 为获得最大可懂度,鼓励把这一容限减小到20 Hz。]。
10	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50×10–6。
11	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或移频键控无线电报所用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 Hz。
12	对于在1 606.5至1 800 kHz频段内的无线电信标发射机,其容限为50×10–6。
13	对于载频功率小于或等于10 kW的A3E类发射,其容限为20×10–6,15×10–6和10×10–6,对应的频段分别为1 606.5-4 000 kHz,4-5.95 MHz和5.95-29.7 MHz。
14	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为10×10–6。
15	对于26 175-27 500 kHz频段内安装在小船上的船舶电台发射机,若其载波功率不大于5 W,仅工作在近海水域或其附近,并利用F3E和G3E类发射,则频率容限为40×10–6。
16	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除工作在26 175-27 500 kHz频段并且峰包功率不大于15 W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10–6以外,其余的均为50 Hz。
17	建议避免发生几赫兹的载波频差,这种情况会引起类似于周期性衰落的恶化。如果频率容限为0.1 Hz就能避免这种现象,这一容限也适合单边带发射[	注 – 高频广播专用频段采用的单边带系统并不要求频率容限小于10 Hz。上述恶化情况是当有用信号与干扰信号比大大低于所需保护比时才发生的。这一说明对双边带发射和单边带发射都同样有效。]。
18	对于非载运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若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 W,则其容限为40×10–6。
19	对于工作频率低于108 MHz、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的发射机,适用容限是3 000 Hz。
20	如果某些电视台:
	–	在29.7-100 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
	–	在100至960 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00 W;
	并且从其他电视台接收其输入信号,或者是为小型独立社团服务的,由于操作方面的原因,也许不能维持这一容限。这类电视台的容限是2 000 Hz。
	对于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 W的电台,这一容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到:
	–	5 kHz,适用于100至470 MHz频段;
	–	10 kHz,适用于470-960 MHz频段。
21	对于运用直接频率变换技术的多段无线电接力系统,其容限为30×10–6。
22	对于频道间隔为50 kHz,其容限为50×10–6。
23	这些容限对频道间隔等于或大于20 kHz者适用。
24	对于运载工具上的通信电台所用的发射机,适用的容限是5×10–6。
25	对于非运载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且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 W时,则其容限为15×10–6。
26	如果不是指配给雷达站的特定频率,则这类电台发射的占用带宽应完全落在划分给该业务的频段内,所注明的容限不适用。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1  限值适用范围
  杂散域发射功率通常用发射机连接天馈线的输出端的杂散发射频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参考测量带宽主要取决于发射机的无线业务种类。杂散域发射功率也可以用电场强度或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pfd)等效表示。
  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见附件1。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适用频率范围是9kHz~300GHz。但在实际测量中,杂散域是有限制的。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杂散发射测量频段的建议要求见表2.1。
表2.1  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单位为Hz
基 频 频 段	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下 限 频 率	上限频率a
9kHz~100M	9k	1G
100MHz~300M	9k	10次谐波频率
300MHz~5.2G	30M	5次谐波频率
5.2GHz~13G	30M	26G
13GHz~150G	30M	2次谐波频率
150GHz~300G	30M	300G
a  测量应包括所有的谐波频率,而不受上限频率的约束。
  
  为保护特定业务,需要对基频频率13GHz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扩展杂散发射的测量频段,上限频率需要到3次或更高次谐波频率。对110GHz以上的杂散发射信号,采用本标准提供的常规微波测量方法非常困难。在高频红外线频段,需要采用热辐射计测量技术。对工作频率为76GHz~77GHz的车载雷达,其3次谐波达220GHz左右,就要采用热辐射计测量技术。
  对于包含有波导器件的一体化天线发射系统,及天线连线是采用波导方式,而且未激励长度至少等于两倍截止波长的情况,不需要对低于0.7倍波导截止频率的区域进行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包含除天馈系统之外的任何发射设备部分,要求天馈系统在杂散域频率产生的最大允许发射功率不能对测量结果有影响。对于有多个发射机共用相同天线的发射系统,发射机间产生的互调产物要满足本标准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对TDMA系统的开关变换产生的瞬时发射也要满足本标准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参考测量带宽建议
  规定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测量带宽定义为参考测量带宽。表2.2是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表2.2  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测 量 频 段	参考测量带宽
9kHz~150kHz	1kHz
150kHz~30MHz	10kHz
30MHz~1GHz	100kHz
1GHz以上	1MHz
  
  作为特别规定,所有空间业务杂散发射参考测量带宽规定为4kHz。
  对于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当接近工作载频时,具体参考测量带宽的确定另有特定要求,见附件2、附件3。
2.2规定业务或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各种业务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规定有通用的杂散域发射的最低限值要求,表2.3是各种业务类别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除天线及传输线外,从该设备的任何部分发出的杂散发射的影响,不应大于在杂散发射频率上以最大容许功率加到天线系统而出现的影响。对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并兼有信息技术设备(ITE)特征的受测试设备,若ITE部分能分离及可以独立操作使用,则ITE部分按GB9254-2008标准要求执行,无线电发射部分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若ITE部分不能单独操作使用,则受测试设备在发射状态下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而受测试设备在待机/空闲状态下的测试按GB9254-2008标准要求执行。
表2.3  规定业务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除下面描述的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外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较低的。
固定业务b	-5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 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固定业务―终端站(有用户设备接口的外围站)	-4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 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陆地移动业务(移动和固定站)	-36dBm  (9kHz≤f< 30MHz)
-36dBm  (30MHz≤f< 1GHz)
-30dBm  (1GHz≤f< 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30MHz以下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29-10lg(f(kHz)/9) dBμA/m  (9kHz
-1dBμA/m (10MHz
-36dBm  (30MHz≤f<1GHz,下面特殊频段除外)
-54dBm (适用48.5 MHz -72.5MHz、76 MHz -87MHz、167 MHz -223MHz、470 MHz -566MHz、606 MHz -798MHz特殊频段)
-30dBm  (1GHz≤f< 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30MHz以上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无线本地网、无绳电话、无线话筒	-36dBm  (30MHz≤f<1GHz,下面特殊频段除外)
-54dBm (适用48.5 MHz -72.5MHz、76 MHz -87MHz、167 MHz -223MHz、470 MHz -566MHz、606 MHz -798MHz特殊频段)
-30dBm  (1GHz≤f< 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广播电视a c	46+10lgP,或60dBc,取要求较低的。对于VHF电台,不能超过0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对于UHF电台,不能超过11dBm 绝对平均功率电平。
30MHz以下广播a	50dBc,同时不能超过17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
30MHz以上调频广播	对于87MHz≤f≤108MHz
-36dBm  (P < 9dBW)
 75dBc  (9dBW≤P< 29dBW)
-16dBm  (29dBW≤P< 39dBW)
 85dBc  (39dBW≤P< 50dBW)
-5dBm   (50dBW≤P)
SSB移动电台a	比PEP低 43dB。
30MHz以下业余发射设备a	43+10lgPEP,或50dBc,取要求较低的。
30MHz以上业余发射设备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较低的。
续表
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用于测定业务的雷达系统:固定测向站d (风向剖面制作、多频、有源阵雷达除外)	-30dBm或比PEP低100dB,取要求较低的。
VSAT(小口径终端)、SNG(新闻通讯卫星)、可搬移卫星站	满足GB9254-98标准B类限值要求 (f ≤1GHz)
49dBpW/100kHz  (1GHz
55dBpW/100kHz  (3.4GHz
61dBpW/100kHz  (10.7GHz
67dBpW/100kHz (21.2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使用单位:e.i.r.p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安全业务和特别业务	无限制
注1:表中“P”是指供给天线传输线的平均功率,当使用突发传输时,平均功率P和任何杂散发射的平均功率用突发持续时间的平均功率测量,使用单位:W。
注2:“PEP”是指供给天线传输线的峰包功率,使用单位:W。
注3:“dBc”是指相对于未调制的载波发射功率的分贝值。在有些没有载波的数字调制方案载波无法测量的情况下,相对于dBc的参考电平即是平均功率P的分贝值。
注4:“f”是指杂散发射信号频率。
a  此业务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用低于设备供给天线传输线功率(使用单位:W)的比值要求方式描述,用“dB”或“dBc”单位表示。
b  固定无线接入系统(FWA)通常采用移动蜂窝技术,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在同一频段使用陆地移动系统或FWA采用特定移动通信技术,相关系统要满足陆地移动业务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c 对于模拟电视传输,平均功率电平通过特定的视频信号调制确定,选择这种视频信号的方式是在供给天线传输线最大平均功率电平条件下(例如负极性调制电视系统的视频信号消隐电平)测试。
d 无线电雷达测定系统杂散域发射功率用辐射发射功率描述,不用天线传输线端口功率描述。
附  件  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通常情况,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等于偏离必要带宽中心频率250%的必要带宽间隔。但这个频率界限可能取决于调制类别、数字调制的最大比特传输速率、发射机类别、频率协调因子等参量。对于大多数系统,发射的中心频率也是必要带宽的中心频率。对于有多个载波通过最后一级功放或者有源天线同时发射的多信道或者多载波发射机/应答机,它发射的中心频率是发射机或应答机的–3dB带宽的中心频率,发射机或应答机的带宽用于代替必要带宽来确定发射界限。
  另外,有关窄带和宽带业务、雷达业务及其它特定业务的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有一些具体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杂散域和带外域的间隔
中心频率和杂散域界限的间隔值见表2.1.1。
2.1.1  中心频率和杂散域界限的间隔值
频 段 范 围	窄    带	正    常	宽    带
	对BN<	间    隔		对BN>	间    隔
9kHz < fc < 150kHz	250Hz	625Hz	2.5BN	10kHz	1.5 BN+10kHz
150kHz < fc < 30MHz	4kHz	10kHz	2.5BN	100kHz	1.5 BN+100kHz
30MHz < fc < 1GHz	25kHz	62.5 kHz	2.5BN	10MHz	1.5 BN+10MHz
1GHz < fc < 3GHz	100kHz	250 kHz	2.5BN	50MHz	1.BN+50MHz
3GHz < fc < 10GHz	100kHz	250 kHz	2.5BN	100MHz	1.5 BN+100MHz
10GHz < fc < 15GHz	300kHz	750 kHz	2.5BN	250MHz	1.5 BN+250MHz
15GHz < fc < 26GHz	500kHz	1.25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26GHz < fc	1MHz	2.5 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注1:表中fc为发射的中心频率,BN为必要带宽。如果指配的发射频率带宽跨越了两段频率范围,那么应采用更高频段范围对应的取值来确定界限; 
注2:示例1:工作在26MHz频段、必要带宽是1.8kHz的一个发射信号,由于BN小于4kHz,那么最小的频率间隔应采用10kHz,杂散域为距离必要带宽中心两侧10kHz以外的区域。
示例2:工作在8GHz频段、必要带宽是200MHz的一个发射信号,由于这一宽带业务满足BN>100MHz,杂散域为距离必要带宽中心两侧1.5×200MHz+100MHz=400MHz以外的区域。使用通用的间隔公式,带外域可以扩展到距离中心频率两侧2.5×200MHz=500MHz以外的区域。
  表2.1.2和表2.1.3分别描述了除表2.1.1之外的,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带的窄带、宽带间隔值的特例。
2.1.2  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带的窄带间隔值的特例
系统或业务	频 率 范 围	窄    带
		对BN<
(kHz)	间隔
(kHz)
固定业务	14kHz-1.5 MHz	20	50a
	1.5-30MHz	PT≤50W	30	75b
		PT>50W	80	200b
a间隔值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在14kHz-1.5 MHz的频率范围内,必要带宽的最大值3kHz。50kHz的间隔值相比必要带宽来说相当大。这是因为高功率发射机在调制情况下的无用发射在杂散域和带外域之间的界限应低于杂散限值(70dBc);
b PT为发射功率。间隔值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在1.3-30MHz的频率范围内,必要带宽的最大值12kHz。当PT>50W时,200kHz的间隔值相比必要带宽来说相当大。这是因为高功率发射机在调制情况下的无用发射在杂散域和带外域之间的界限应低于杂散限值(70dBc)。同时,在这段频率范围内,如果有新的应用于固定业务的系统需要使用大于12kHz的必要带宽,则需要重新考虑200kHz的间隔值。
2.1.3  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带的宽带间隔值的特例
系统或业务	频 率 范 围	宽    带
		对BN>	间    隔
固定业务	14-150kHz	20kHz	1.5 BN+20k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3.4-4.2GHz	250MHz	1.5 BN+25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5.725-6.7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7.25-7.75GHz和7.9-8.4GHz	250MHz	1.5 BN+25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10.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广播业务	11.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12.75-13.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13.75-14.8GHz	500MHz	1.5 BN+500MHz
  
  一次雷达系统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确定
  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等于偏离必要带宽中心频率250%的必要带宽间隔。但对某些特定的数字或脉冲调制系统不适用,对应用于无线电测向业务和气象、空间研究、地球探测卫星业务的一次雷达系统也不适用。对于一次雷达系统,其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的频率界限表达式为:
                              OOB= α×2.5×2BN                         (1.1)
式中:
  OOB——占用带宽;
  BN——雷达信号的必要带宽;
  α——频率界限校正因子。
α值由总系统结构确定,它同所采用调制技术、雷达输出设备、波导组成、天线类型和工作特征频率有关,还取决于必要带宽的评估算法。若必要带宽采用20dB带宽评估算法,α的取值范围是:1~10。依据频谱有效利用的情况,确定α的具体取值。对于理想的一次雷达,α取值应接近1;实际上要依据频率界限是落在一次雷达分配频带之内、之外及相近等不同要求,而确定α的不同取值。
附  件  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对固定业务,以信道间隔(CS)或必要带宽(NB)为基本参数确定的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的示意图见图2.2.1。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见表2.2.1。
2.2.1  固定业务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示意图
2.2.1  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业务工作频段	信道间隔CS
MHz	典型传输
速率FS
Mbit/s	Fa
RBW= 0.3 kHz	Fb
RBW=
1 kHz	Fc
RBW= 10 kHz	Fd
RBW= 100 kHz
低于21.2GHz
(终端站)	0.01≤CS<1	FS≌0.006―0.8	―	―	14	70
	1≤CS<10	FS≌0.6―8	―	―	28	70
	CS≥10	FS>6	―	―	49	70
低于21.2GHz
(其它站)	0.01≤CS<1	FS≌0.006―0.8	3.5	7	14	70
	1≤CS<10	FS≌0.6―8	―	14	28	70
	CS≥10	FS>6	―	―	49	70
高于21.2GHz
(所有站)	1≤CS<10	FS≌0.6―8	―	―	―	70
	CS≥10	FS>6	―	―	―	―
附  件  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对工作频段在1GHz以下的陆地移动业务,以CS或NB为基本参数确定的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的示意图见图3.1。表3.1是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对工作频段在1GHz以上的陆地移动业务,以CS或NB为基本参数确定的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的示意图见图2.3.2,表2.3.2是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2.3.1  1GHz以下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示意图
2.3.1  1GHz以下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Fa	100kHz或4倍NB,取数值较大者
Fb	500kHz或10倍NB,取数值较大者
2.3.2  1GHz以上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示意图
2.3.2  1GHz以上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Fa	500kHz或10倍NB,取数值较大者
Fb	1MHz或12倍NB,取数值较大者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1  无线电发射标识
  完整的发射标识用九个符号,前四个符号为必要带宽的标识,后五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标识。在发射类别的五个符号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基本特性,第四和第五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附加特性。
1.1必要带宽标识
  必要带宽用四个符号标识,即用三个数字和一个字母表示,字母相当于小数点位置,用来表示带宽的单位。第一个符号不能是0,也不能是K、M或G。具体表示如下:
0.001 ~ 999Hz,单位以“Hz”表示,标识用字母H表示;1.00 ~ 999KHz,单位以“KHz”表示,标识用字母K表示; 1.00 ~ 999MHz,单位以“MHz”表示,标识用字母M表示;” 1.00 ~ 999GHz,单位以“GHz”表示,标识用字母G表示。
1.2发射类别标识
  发射类别的基本特性用三个符号标识:第一个符号标明主载波的调制方式;第二个符号标明调制主载波的各种信号性质;第三个符号标明被发送的信息类型。发射类别的附加特性用二个符号标识:第四个符号标明各信号的详细说明;第五个符号标明复用性质;若无附加特性,以一短划线代替。发射类别标识的基本含义及表示方式见表3.1。
  
表3.1  发射类别标识的基本含义及表示方式
发射类别标识的基本含义	表示方式
第一个符号:主载波的调制方式
未调制载波发射	N
双边带调幅发射	A
单边带、全载波调幅发射	H
单边带、减幅载波或可变电平载波调幅发射	R
单边带、拟制载波调幅发射	J
独立边带调幅发射	B
残余边带调幅发射	C
主载波为调频调制发射	F
主载波为调相调制发射	G
主载波为同时或按预编序列进行调幅和角度调制发射	D
未调制的脉冲序列发射	P
幅度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K
续表
发射类别标识的基本含义	表示方式
第一个符号:主载波的调制方式
宽度/时间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L
位置/相位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M
在脉冲持续时间内主载波为角度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Q
采用上述组合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脉冲序列发射	V
上面各项没有包括的发射,但其发射中含有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调幅、调角、脉冲或按预编序列进行调制的主载波	W
其它上面各项没有包括的情况	X
第二个符号:调制主载波的信号性质
无调制信号	0
不用调制副载波但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单个通路	1
利用调制副载波且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单个通路	2
包含模拟信息的单个通路	3
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两个通路或多个通路	7
包含模拟信息的两个通路或多个通路	5
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单个通路或多个通路与包含模拟信息的单个通路或多个通路的混合系统	9
其它上述各项没有包括在内的情况	X
第三个符号:被发送信息类型
无信息发送	N
用于人工收听电报	A
用于自动接收电报	B
传真	C
数据传输、遥测及遥控	D
电话(包括声音广播)	E
电视(视频)	F
以上各项的组合	W
其它上述各项没有包括在内的情况	X
第四个符号:各信号的详细说明	
具有不同数目和不同持续时间码元的双态代码	A
具有相同数目和相同持续时间码元、且无纠错功能的双态代码	B
具有相同数目和相同持续时间码元、且有纠错功能的双态代码	C
每个状态代表一个信号码元(一个或多个比特)的四态代码	D
每个状态代表一个信号码元(一个或多个比特)的多态代码	E
每个状态或状态组合代表一个字符的多态代码	F
广播音质的声音(单声)	G
广播音质的声音(立体声或四声道立体声)	H
利用频率倒置或频带分割法的商用音质声音	K
利用单独频率调制信号以控制解调后信号电平的商用音质的声音	L
商用音质的声音(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况的商用音质声音)	J
单色	M
彩色	N
以上各项的组合	W
其它上述各项没有包括在内的情况	X
第五个符号:复用性质	
没有复用	N
码分复用(包括带宽扩张技术)	C
频分复用	F
时分复用	T
频分复用和时分复用组合	W
其它复用方式	X
2发射设备必要带宽的确定
  以下规定明确了各种发射类别必要带宽的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
2.1  调幅发射信号
  调幅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见表3.2。
表3.2  调幅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
发射类别	发射说明	必要带宽计算	发射标识示例
		计算公式	计算示例	
无调制
信号	连续波发射	—	—	—
含有量化或数字信息的信号	连续波电报、莫尔斯电码	Bn =B×K
对衰落电路,K=5
对非衰落电路,K=3	B=20Bd,K=5,
则带宽为:100Hz	100HA1AAN
	开关键控、单音调制载波电报,莫尔斯电码	Bn =B×K+2 M
对衰落电路,K=5
对非衰落电路,K=3	B=20Bd,K=5,
M=1000Hz,
则带宽为:2100Hz	2K10A2AAN
	采用序列单频编码的选呼信号,单边带全载波	Bn = M	最高编码频率
M = 2110Hz,
则带宽为:2110Hz 	2K11H2BFN
	单边带抑制载波发射的移频调制副载波的直接印字纠错电报	Bn =2 M +2DK
M =B/2	B=50Bd,D=35Hz,
K=1.2,
则带宽为:134Hz 	134HJ2BCN
	减幅载波单边带发射的具有纠错功能、某些信道是时分复用的音频多路电报	Bn =fOH+ M 
    +D×K
M =B/2
fOH为最高中心频率	最高中心频率
fOH= 2805Hz,
B=100Bd,
D= 42.5Hz,K=0.7,
则带宽为:2885Hz 	2K89R7BCW
调幅电话	双边带电话(单路)	Bn = 2M	M =3000Hz,
则带宽为:6000Hz 	6K00A3EJN
	全载波、单边带单路电话	Bn = M	M =3000Hz,
则带宽为:3000Hz 	3K00H3EJN
	单边带抑制载波电话	Bn = M–ML
ML最低调制频率	M =3000Hz,
ML =300 Hz,
则带宽为:2700Hz 	2K70J3EJN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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