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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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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
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三)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需要按照本程序优先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四条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1)。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产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部门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予以受理的注册申请项目,注明优先审批申请,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进行审核。
第六条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以及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器审中心每月集中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专家论证需要优先审批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器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
第七条器审中心将拟定优先审批项目的申请人、产品名称、受理号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器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2)。器审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
第九条器审中心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将不予优先审批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申请人,并按常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器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器审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优先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器审中心确认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受理部门及时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和分类意见转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
第十四条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器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报告中注明为优先审批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注册申请项目,不执行本程序。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开展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优先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本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2.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197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16〕8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财金〔2016〕1918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相关配套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三)研究确定降杠杆的具体政策,组织协调实施降杠杆相关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
(四)跟踪分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开展降杠杆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推动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确保降杠杆不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七)负责就降杠杆问题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引导地方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八)建立降杠杆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组织对降杠杆政策的效果评估。
(九)组织协调降杠杆相关舆论引导工作,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降杠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证监会、保监会、高法院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办公。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联席会议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银行、实施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史耀斌  财政部副部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成  员:郭卫民  新闻办副主任
     任贤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童道驰  商务部部长助理
     沈 莹  国资委总会计师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姜 洋  证监会副主席
     陈文辉  保监会副主席
     杜万华  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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