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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罪名例解
    编号:70089
    书名:刑法罪名例解
    作者:张世琦.张锐铭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6年8月
    入库时间:2016-9-12
    定价:13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在对刑法关于定罪和量刑的一般原则进行概述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九个刑法修正案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最新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罪名,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逐一介绍,内容包括各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和刑罚幅度。本书内容新、罪名全,语言通俗,适用性强,适合公检法战线上的政法干警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使用,也为广大法学院校师生及普通人民群众学习刑法知识提供了有益参考。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刑法概述
    第一章定罪总原则()
    1.犯罪()
    2.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5.犯罪主体()
    6.犯罪主观方面()
    7.故意犯罪()
    8.过失犯罪()
    9.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10.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1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2.罪名()
    13.罪名的确定()
    14.种类罪名()
    15.选择性罪名()
    16.排列式罪名()
    17.继续犯()
    18.连续犯()
    19.结合犯()
    20.牵连犯()
    21.吸收犯()
    22.想象竞合犯()
    23.共犯()
    24.教唆犯()
    25.国家工作人员()
    26.司法工作人员()
    27.重伤()
    28.轻伤()
    29.轻微伤()
    30.单位犯罪()
    第二章量刑总原则()
    1.量刑()
    2.量刑情节()
    3.法定情节()
    4.酌定情节()
    5.正当防卫()
    6.防卫过当()
    7.紧急避险()
    8.意外事件()
    9.犯罪预备()
    10.犯罪未遂()
    11.犯罪中止()
    12.首犯()
    13.主犯()
    14.从犯、胁从犯()
    15.累犯()
    16.自首()
    17.立功()
    18.重大立功()
    19.刑事责任年龄()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罚()
    22.主刑()
    23.附加刑()
    24.管制()
    25.拘役()
    26.有期徒刑()
    27.无期徒刑()
    28.死刑()
    29.罚金()
    30.剥夺政治权利()
    31.没收财产()
    32.驱逐出境()
    33.从轻、减轻()
    34.免除处罚()
    35.从重()
    36.数罪并罚()
    37.缓刑()
    38.监外执行()
    39.减刑()
    40.假释()
    41.时效()
    4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3.赔偿范围()
    44.赔偿能力()
    45.告诉才处理()
    第二部分罪名介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2.决水罪()
    3.爆炸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失火罪()
    7.过失决水罪()
    8.过失爆炸罪()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破坏交通工具罪()
    12.破坏交通设施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0.帮助恐怖活动罪()
    2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2.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2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2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25.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26.劫持航空器罪()
    27.劫持船只、汽车罪()
    28.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0.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6.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7.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8.丢失枪支不报罪()
    3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0.重大飞行事故罪()
    4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42.交通肇事罪()
    43.危险驾驶罪()
    44.重大责任事故罪()
    4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4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48.危险物品肇事罪()
    4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1.消防责任事故罪()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劣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5.妨害清算罪()
    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虚假破产罪()
    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0.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5.变造货币罪()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转贷罪()
    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3.违法运用资金罪()
    24.违法发放贷款罪()
    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8.骗购外汇罪()
    29.逃汇罪()
    30.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金融凭证诈骗罪()
    5.信用证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1.逃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虚开发票罪()
    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非法出售发票罪()
    1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假冒专利罪()
    5.侵犯著作权罪()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虚假广告罪()
    3.串通投标罪()
    4.合同诈骗罪()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非法经营罪()
    7.强迫交易罪()
    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9.倒卖车票、船票罪()
    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3.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5.过失致人重伤罪()
    6.强奸罪()
    7.强制猥亵、侮辱罪()
    8.猥亵儿童罪()
    9.非法拘禁罪()
    10.绑架罪()
    11.拐卖妇女、儿童罪()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4.诬告陷害罪()
    15.强迫劳动罪()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7.非法搜查罪()
    18.非法侵入住宅罪()
    19.侮辱罪()
    20.诽谤罪()
    21.刑讯逼供罪()
    22.暴力取证罪()
    23.虐待被监管人罪()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8.侵犯通信自由罪()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3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1.报复陷害罪()
    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3.破坏选举罪()
    3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5.重婚罪()
    36.破坏军婚罪()
    37.虐待罪()
    3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39.遗弃罪()
    40.拐骗儿童罪()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2.盗窃罪()
    3.诈骗罪()
    4.抢夺罪()
    5.聚众哄抢罪()
    6.侵占罪()
    7.职务侵占罪()
    8.挪用资金罪()
    9.挪用特定款物罪()
    10.敲诈勒索罪()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12.破坏生产经营罪()
    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招摇撞骗罪()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7.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8.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9.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0.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12.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4.组织考试作弊罪()
    15.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6.代替考试罪()
    17.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9.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7.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28.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29.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0.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3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3.聚众斗殴罪()
    34.寻衅滋事罪()
    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8.传授犯罪方法罪()
    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42.侮辱国旗、国徽罪()
    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45.聚众淫乱罪()
    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7.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48.赌博罪()
    49.开设赌场罪()
    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1.伪证罪()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妨害作证罪()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虚假诉讼罪()
    6.打击报复证人罪()
    7.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8.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9.扰乱法庭秩序罪()
    10.窝藏、包庇罪()
    11.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5.破坏监管秩序罪()
    16.脱逃罪()
    17.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8.组织越狱罪()
    19.暴动越狱罪()
    20.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骗取出境证件罪()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偷越国(边)境罪()
    7.破坏界碑、界桩罪()
    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1.故意损毁文物罪()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过失损毁文物罪()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倒卖文物罪()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非法组织卖血罪()
    5.强迫卖血罪()
    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8.医疗事故罪()
    9.非法行医罪()
    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1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制品罪()
    13.盗伐林木罪()
    14.滥伐林木罪()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9.强迫他人吸毒罪()
    10.容留他人吸毒罪()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组织卖淫罪()
    2.强迫卖淫罪()
    3.协助组织卖淫罪()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引诱幼女卖淫罪()
    6.传播性病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传播淫秽物品罪()
    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阻碍军事行动罪()
    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7.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8.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9.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0.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1.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12.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5.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16.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1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1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19.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20.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1.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2.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3.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行贿罪()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对单位行贿罪()
    9.介绍贿赂罪()
    10.单位行贿罪()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2.隐瞒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国有资产罪()
    14.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徇私枉法罪()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9.枉法仲裁罪()
    10.私放在押人员罪()
    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0.环境监管失职罪()
    21.食品监管渎职罪()
    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5.放纵走私罪()
    26.商检徇私舞弊罪()
    27.商检失职罪()
    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3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战时违抗命令罪()
    2.隐瞒、谎报军情罪()
    3.拒传、假传军令罪()
    4.投降罪()
    5.战时临阵脱逃罪()
    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9.违令作战消极罪()
    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1.军人叛逃罪()
    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1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16.战时造谣惑众罪()
    17.战时自伤罪()
    18.逃离部队罪()
    19.武器装备肇事罪()
    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22
    章节节选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案例
    被告人白某某为防止自家沙柳地被啃,于2015年5月26日前后将自家购买的“甲拌磷”农药和玉米粒拌好并于5月30日将这些拌有“甲拌磷”的玉米粒撒到了自家的沙柳地,自制了一个“林地有毒”的告示牌插在沙柳地。同年5月31日,白某某的邻居乔某某在放羊时,羊跑进了白某某的沙柳地并吃了伴有“甲拌磷”的玉米粒,致25只羊中毒死亡,经估价25只羊共价值人民币18492元。案发后,白某某和乔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乔某某经济损失28500元,白某某取得了乔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公共安全,为防止其沙柳地被啃,投放毒饵,虽然设立了警示标志,但其投放的毒饵仍造成被害人羊只误食死亡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罪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地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过失地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罪名辨析
    第一,如果是以盗窃为目的,偷偷地毒死水库里数量较大的鱼,并且把这些鱼偷走,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不能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构成本罪,不是说行为本身必须是过失。行为人有时的主观方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是,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即行为人并不希望严重后果的出现,严重后果的出现,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
    (4)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案例
    2015年7月,被告人翟某某在未获得医用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途径购入美瞳隐形眼镜后在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4××号3楼3××号等商铺进行销售。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翟某某经营的商铺内查获30瓶美瞳隐形眼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隐形眼镜均检出有菌生长,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器材。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医疗器械”,是指用于医疗的器皿与工具,例如手术刀、注射器等。所谓“医用卫生材料”,是指与预防或者治疗有关的各种物品,比如医用纱布、止血棉等。所谓“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卫生部门以法规的形式,制定与公布的旨在保障人们使用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的有关质量与卫生的指标。本罪是危险犯,不仅要有生产或者销售上述医疗用品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足以造成对人体的严重危害,才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大多是具有非法牟利的犯罪目的,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罪名辨析
    第一,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是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三是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四是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五是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六是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二,要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也属于伪劣产品,但是,由于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如果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上述医疗用品,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结果,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
    第三,要划清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区分这两种罪,关键在于:前者是由于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不合格才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本身是合格的,是符合特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之所以对人体造成了严重危害,是因为医护人员不正确使用造成的。
    (4)刑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本罪进行惩处时,应当注意适用罚金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案例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及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11日间,汤某某应聘在张某某、孙某某经营的辽源市搜搜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辽源市银河花园小区及厨道饭店附近设立的经营场所内,虚构交易为他人垫资养卡并收取费用,持有他人信用卡185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即使有持卡人的授权,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合法性依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接受持卡人本人委托并使用的,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汤某某作为辽源市搜搜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信用卡的具体登记及整理,操作POS机刷卡套取现金并收取费用。汤某某对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非公司经营范围,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对未发生实际交易而使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等均应是明知的。汤某某在审理期间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能够自愿代为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判决汤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罪名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或者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情形之一: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③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④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⑤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信用卡与一般的储蓄卡有相同的用途,但又不完全相同。信用卡是银行或者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具有稳定收入的个人,便利其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信用卡上有发卡银行或者发卡机构的名称、编号、卡片号、账号、启用和失效日期等。
    信用卡本身不是货币,但却可以用来作为支付、转账结算的工具。它主要具有以下一些功能和作用:除了自动存取款、转账结算以外,还可以进行消费贷款。为了扩大信用卡的发售量,信用卡发行机构一般都允许持卡人在规定的限度内,进行善意透支,即在持卡人账上缺少资金但又急需购买某项商品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凭信用卡在一定限额内,进行透支,先买下商品,以后再补足款项。这就等于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消费贷款。
    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的,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数量较大。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3)罪名辨析
    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不同。本罪不要求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更不要求实际取得了多少钱款,而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求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还要求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所得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4)刑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一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案例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从浙江磐安陈某甲(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购买活体巨蜥1只,后被其食用。经鉴定,其购买的巨蜥属于孟加拉巨蜥,系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罪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便可构成本罪。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3)罪名辨析
    本罪中所说的收购,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购买的目的是留着自己用还是为了出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运输,是指没有经过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运输的空间仅限于中国境内。所谓出售,是指没有经过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经获得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在客观上可以有以上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它们之间有时是互相联系的,有时又有所区别。如果行为人仅仅实行了其中一种或者同时实施了上述两种以上的行为,都构成本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4)刑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①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的;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④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⑤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⑥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本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达到法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的;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了法定“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③具有“情节严重”条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④具有“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⑤具有“情节严重”条件,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⑥具有“情节严重”条件,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⑦具有“情节严重”条件,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①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②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②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③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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