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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6-10-19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314569/content.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55013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197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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