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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
26
农历六月廿三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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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寿险〔2016〕131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理赔,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当事人提供“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等不合理证明资料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增加证明事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需相关当事人提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的,保险公司应主动考虑要求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资料替代,严禁刁难相关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要在全系统内对不合理证明资料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坚决予以杜绝。要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理赔制度、流程、手续,修改和清理其中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赔服务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公司严肃问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着力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投诉中涉及的理赔服务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2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6〕6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

  (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

  (二)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

  (三)资金来源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关于新设保险公司筹建申请的有关情况,由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四、投资人和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提供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证明。

  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XX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201607/XX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docx
  2.XX公司关于变更股东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201607/XX公司关于变更股东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docx
  3.关于拟设立XX公司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201607/关于拟设立XX公司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docx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16〕130号


科技部、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重庆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2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要充分发挥重庆的产业优势、体制优势和开放优势,着力建设技术创新体系、新型产业体系、制度创新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西部创新中心,努力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引领区、军民融合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内陆开放先导区。
二、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军民深度融合、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人才培养与引进、新型创新组织培育等方面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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