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6-12
    2. 【标题】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投资规[2016]123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607/t20160726_812115.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6]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专项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能力建设五年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安监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是安排安监专项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五年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实际需求等,制定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安监专项支持的方向和重大项目。
    第三条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有关要求,根据能力建设五年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投资项目储备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安监专项主要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其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及项目依托单位)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及业务保障单位专业装备建设。
    第五条安监专项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以下的煤矿安全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监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业务保障单位专业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监项目)。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做好重大项目和煤监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工作;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做好安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审批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大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视为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参考评估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条重大项目初步设计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三章煤监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煤监项目由各省级煤矿监察机构根据能力建设五年规划,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在批复文件时明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煤监项目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四章安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安监专项投资规模明确年度补助安监项目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内容,并印发通知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安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项目论证。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完成后,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联合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对同意投资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五章投资计划审核下达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年度投资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的效果等内容,并附项目批复文件、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编报,编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从2017年开始所有投资计划都利用重大项目库进行编报。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安监专项年度投资规模以及重大项目、煤监项目和安监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资需求,统筹研究下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当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应当各项建设手续完备,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尽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安监专项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有关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项目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职责,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项目依托单位、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稽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挤占、挪用、转移,或者违反规定以其他方式使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