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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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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十月廿八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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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现就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实施精准扶贫,不断丰富和拓展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不断开创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

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中西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剩下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较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实现到2020年让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和办法,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只争朝夕、真抓实干,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决不让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掉队,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

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咬定青山不放松,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夯实组织基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鼓励先富帮后富,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扶贫开发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让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

——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继续推进开发式扶贫,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扶贫开发路径,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创新扶贫资源使用方式,由多头分散向统筹集中转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变;创新扶贫考评体系,由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脱贫成效转变。

三、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四)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这个关键环节,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打好基础,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条件。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5000万人左右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抓紧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重点县退出,由县提出申请,市(地)初审,省级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抓紧制定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精准扶贫成效,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发展特色产业脱贫。制定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政策,统筹使用涉农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等。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依托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水电、煤炭、油气等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探索水电利益共享机制,将从发电中提取的资金优先用于水库移民和库区后续发展。引导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分别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吸引企业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

(六)引导劳务输出脱贫。加大劳务输出培训投入,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引导企业扶贫与职业教育相结合,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开展好订单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七)实施易地搬迁脱贫。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要紧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编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小城镇、工业园区安置搬迁群众,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补助标准。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

(八)结合生态保护脱贫。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国家教育经费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倾斜。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留得下、稳得住的一专多能教师,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努力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供就业支持。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

(十)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建立全国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与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关系。完成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为贫困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低保标准较低的地区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尽快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抓紧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有需求地区可以实施“以粮济贫”。

(十二)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十三)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社区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破除发展瓶颈制约

(十四)加快交通、水利、电力建设。推动国家铁路网、国家高速公路网连接贫困地区的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提高国道省道技术标准,构建贫困地区外通内联的交通运输通道。大幅度增加中央投资投入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铁路、公路建设,继续实施车购税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转移政策,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完成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的建设任务,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和危桥改造,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加强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水利项目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等建设向贫困村倾斜。对贫困地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给予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抗旱水源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和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全面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制定贫困村通动力电规划,提升贫困地区电力普遍服务水平。增加贫困地区年度发电指标。提高贫困地区水电工程留存电量比例。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支持光伏发电设施接入电网运行,发展光伏农业。

(十五)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

(十六)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提高补助标准,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加大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力度。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大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山水田林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十七)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出台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加快实施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扩大革命老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出台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的特殊政策措施。改善边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体系,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积极发展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职业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边民补贴机制,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特殊需要,集中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使边民能够安心生产生活、安心守边固边。完善片区联系协调机制,加快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规划。加大中央投入力度,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推进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脱贫攻坚。

五、强化政策保障,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
(十八)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扶贫的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积极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从2016年起通过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十九)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用于支持扶贫开发。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运用适当的政策安排,动用财政贴息资金及部分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对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拓宽扶贫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贷款贴息,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等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
(二十)完善扶贫开发用地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央和省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二十一)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解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六、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
(二十二)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力度,建立精准对接机制,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贫困户。东部地区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口帮扶财政投入,并列入年度预算。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扶贫协作,鼓励东西部按照当地主体功能定位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流动。启动实施经济强县(市)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携手奔小康”行动,东部各省(直辖市)在努力做好本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更多发挥县(市)作用,与扶贫协作省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结对帮扶。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三)健全定点扶贫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定点扶贫工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单位落实扶贫责任。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县“百县万村”活动。完善定点扶贫牵头联系机制,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定点扶贫工作。
(二十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移,自愿包村包户,做到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或爱心人士结对帮扶。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工商联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发挥好“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着力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七、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脱贫攻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十五)创新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系统总结我们党和政府领导亿万人民摆脱贫困的历史经验,提炼升华精准扶贫的实践成果,不断丰富完善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为脱贫攻坚注入强大思想动力。

(二十六)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扶贫济困传统美德,振奋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精神,坚定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凝聚全党全社会扶贫开发强大合力。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改变落后风俗习惯,善于发挥乡规民约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激发贫困群众奋发脱贫的热情。推动文化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集中实施一批文化惠民扶贫项目,普遍建立村级文化中心。深化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推动贫困地区县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十七)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宣传我国扶贫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准确解读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生动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丰富实践和先进典型。建立国家扶贫荣誉制度,表彰对扶贫开发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加强对外宣传,讲好减贫的中国故事,传播好减贫的中国声音,阐述好减贫的中国理念。

(二十八)加强国际减贫领域交流合作。通过对外援助、项目合作、技术扩散、智库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减贫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减贫理念与经验。履行减贫国际责任,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全球减贫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八、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十九)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要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要向中央作扶贫脱贫进展情况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向市(地)、县(市)、乡镇提出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扶贫开发。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优秀干部,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地安排省部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也要选派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把严的要求、实的作风贯穿于脱贫攻坚始终。

(三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好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提高贫困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驻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加大驻村干部考核力度,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对在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使用。加快推进贫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继续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在有实际需要的地区,探索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开展村民自治,通过议事协商,组织群众自觉广泛参与扶贫开发。

(三十一)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抓紧出台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省份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快出台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办法,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加快落实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贫困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要求。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严禁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重大涉贫事件的处置、反馈机制,在处置典型事件中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水平。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实现数据共享。

(三十二)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

(三十三)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贫困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凝心聚力,精准发力,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 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
  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了望
  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节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节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第三十三条 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 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
  (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
  (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
  第三十五条 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
  第三十六条 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时请求救助。
  第五节 作业值班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
  负责计划和实施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作业的值班船员应当识别和控制特定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旅客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旅客和环境安全的值班安排。
  第四十条 在作业期间、船舶开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货物和船舶安全。
  第六节交接班
  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
  (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过往船舶动态;
  (四)助航仪器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六)航行信息、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九)旅客、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视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十一)有关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
  (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
  (一)正在避让或者处理紧急事项;
  (二)航行时正在通过桥区水域、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者正在转向;
  (三)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五)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出现前款第(四)(五)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船长。
  第四十五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调解决。

第四章 轮机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六条 轮机值班安排应当适应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确保所有机电设备均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 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机电设备的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天气、水流、航行环境、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节 航行值班
  第四十八条 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安全值班。
  第四十九条 参与轮机值班的所有船员应当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下列情况:
  (一)内部通信系统;
  (二)机舱逃生通道;
  (三)机舱报警系统;
  (四)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种类和使用方法,及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条 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进行检查,以保持在正常范围。
  第五十一条 轮机长应当每天对重要机电设备、轮机值班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轮机日志。遇下列情况应当到机舱指挥:
  (一)进、出港口;
  (二)通过桥区水域、弯窄浅险航段;
  (三)机电设备发生危及安全的故障;
  (四)遇恶劣天气或者船舶应急反应时;
  (五)船长指令或者值班船员有需求时。
  第五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正常。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准确、及时地执行驾驶台有关变速、换向的指令。
  第五十三条 轮机值班船员每班应当对机舱运行的设备和舵机至少检查2次,对机电设备运转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五十四条 机舱无人值守的,轮机值班船员在获知报警、呼叫时,应当立即到达机舱。
  主机状态由机舱人工操控时,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在操纵台值守。
  第五十五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防污染规定进行操作,并在《油类记录簿》或者轮机日志上记录相关作业情况。
  第五十六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及时做好油、水、汽、气、电的供应以及油、水的调驳等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电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已维修保养的设备、测试结果、使用时间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需要减速或者停车的,应当先征得值班驾驶人员同意,但发生危及人身、机电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可先行停车,并立即报告值班驾驶人员和轮机长。
  第五十九条 机舱发生火灾、进水、爆炸等紧急情况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轮机长和值班驾驶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第六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通知轮机长到机舱,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机电设备情况异常可能危及安全运转;
  (二)值班工作有疑难无法自行解决;
  (三)发生机舱进水、机损、火警、失电以及人身伤亡等紧急情况。
  第六十一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值班规定和操作规程,保持主、辅机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三节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六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经常巡回检查机电设备运转状况,确保所需的油、水、汽、气、电等供应。在机电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十三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水域。
  第六十四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规定,并协助日常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十五条 机舱发生火灾、抢险等紧急情况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在驾驶台的统一指挥下实施自救。
  第六十六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的通知,及时做好移泊各项准备。
  第六十七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对机舱保持有效监控,每天全面巡视检查机舱内各项机电设备至少一次,并记入轮机日志。
  第六十八条 船舶进厂修理期间,轮机值班船员应当配合厂方做好机舱防火、防盗、防进水、防冻、防机件损坏和人身伤亡等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 交接班
  第六十九条 接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机舱巡视检查,做好接班前的准备。
  第七十条 航行中轮机交接班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三)本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第七十一条 航行中轮机接班船员接班后应当对运转中的机电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主要事项包括:
  (一)主、辅机的运转和润滑情况,温度、压力等参数是否正常;
  (二)轴系的运转和润滑情况;
  (三)舵机运转、使用情况及应急舵备用状态;
  (四)配电板、充电机、蓄电池等电气设备的仪表读数和各开关的使用情况;
  (五)锅炉燃烧、汽压、水位是否正常;
  (六)日用燃、润油柜的油位显示、油量储存、残水排放及阀门启、闭情况,各类管系有无阻塞和泄漏现象;
  (七)舱底水位情况;
  (八)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
  第七十二条 停泊中交接班时,轮机交接班船员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本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四)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暂不进行交接:
  (一)机电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者正处于紧急操作状态;
  (二)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三)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四)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发生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轮机长。
  第七十四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轮机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轮机长协调解决。

第五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七十五条 船长应当提前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润油料存量。
  第七十六条 开航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会同轮机值班船员核对船钟、车钟、舵等,并将核对情况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七十七条 主机冲车、试车前,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征得值班驾驶人员同意。主机备妥后,机舱应当及时通知驾驶台。
  第二节 航行中
  第七十八 条驾驶台和机舱应当每日定时校对时钟并互换船舶位置、存油存水量等信息。
  第七十九 条船舶需要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当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轮机值班船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快备妥。
  第八十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台,轮机长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组织抢修。
  故障发生和排除情况应当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八十一条 轮机值班如需调换发电机、并电等需要暂时停电的,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台同意。
  第八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紧急指令。
  第八十三条 抵港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存油情况报告船长。
  第三节 停泊中
  第八十四条 抵港后,船长应当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动态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将装卸货情况适时通报轮机值班船员。在装卸重大件、包装危险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等设备,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
  第八十六条 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设备正常运行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通知值班驾驶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十七条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水域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部和轮机部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八条 加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加装计划告知值班驾驶人员,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的值班规定是内河船舶船员的最低值班要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可以根据船舶种类、吨位、航线、机械设备等制定相应值班程序和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则的规定。
  100总吨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参照本规则执行,对难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的小型船舶,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值班的具体要求。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值班驾驶人员是指参加驾驶值班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或者驾驶员。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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