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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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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深刻变化,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我国改革开放正站在新的起点上,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各项改革全面推进,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要统筹开放型经济顶层设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使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主动,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建设开放型经济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改革开放和法治保障并重,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坚持与世界融合和保持中国特色相统一,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参与全球治理相互促进,坚持把握开放主动权和维护国家安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并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国家外交战略紧密衔接,科学布局,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把握好开放节奏和秩序,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有所作为、防范风险、维护安全,积极探索对外经济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总体目标是,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实现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扩大开放中树立正确义利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一)建立市场配置资源新机制。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全球高效配置、国际国内市场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与开放型经济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形成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管理开放,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推进政府行为法治化、经济行为市场化,建立健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健全对外开放中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体制机制。

(三)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坚持自主开放与对等开放,加强走出去战略谋划,实施更加主动的自由贸易区战略,拓展开放型经济发展新空间。继续实施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长江经济带战略,推动东西双向开放,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扩大沿边开发开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四)形成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巩固和拓展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以创新驱动为导向,以质量效益为核心,大力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合作共赢的人文环境,加速培育产业、区位、营商环境和规则标准等综合竞争优势,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制造业,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引进外资质量。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和产业指导的管理方式,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转变,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和转型升级发展。

(五)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内容纳入外资基础性法律。对于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一般内容,可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营造规范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

(六)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放开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于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以及矿业等相关领域逐步减少对外资的限制。

(七)完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平台作用,形成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一放就乱。

(八)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级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指导、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推动区内产业升级,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实现产业结构、产品附加值、质量、品牌、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继续深化节能环保国际合作。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体系,避免同质竞争,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三、建立促进走出去战略的新体制

实施走出去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和指导。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努力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优势产业走出去,开展先进技术合作,增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避免恶性竞争,维护境外投资权益。

(九)确立并实施新时期走出去国家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完善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走出去的统筹谋划和指导,提供政策支持和投资促进。鼓励企业制定中长期国际化发展战略,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在境外依法经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十)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研究制定境外投资法规。贯彻企业投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原则,放宽境外投资限制,简化境外投资管理,除少数有特殊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加快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加强境外投资合作信息平台建设。

(十一)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允许企业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和能源资源合作。促进高铁、核电、航空、机械、电力、电信、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行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国际化水平,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积极稳妥推进境外农业投资合作。支持我国重大技术标准走出去。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支持国内投资主体自主建设和管理。

(十二)健全走出去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完善领事保护制度,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保障我国境外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培育一批国际化的设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

(十三)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推进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有机结合、相互配合,推动与各国各地区互利共赢的产业投资合作。发挥我国优势和条件促进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国际合作。支持地方和企业做好引资、引智、引技等工作,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各类投资合作机制,分享我国引进来的成功经验,推动有关国家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四、构建外贸可持续发展新机制

保持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着力破解制约外贸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外贸竞争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进出口促进体系,健全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升级。

(十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横向互联,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探索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一体化通关改革,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与主要贸易伙伴开展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互认。加强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整合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

(十五)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优化市场布局和贸易结构。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进一步推进以质取胜战略,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创新要素比重,扩大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进出口秩序。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积极解决电子商务在境内外发展的技术、政策问题,在标准、支付、物流、通关、检验检疫、税收等方面加强国际协调,参与相关规则制定,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方式,融入国外零售体系,化解相关贸易摩擦。优化进口商品结构,鼓励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培育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提高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比重,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附加值,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

(十六)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提升服务贸易战略地位,着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服务业转型,培育服务新业态。创新服务贸易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口岸管理和通关协作模式。提高货物贸易中的服务附加值,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推进国内服务市场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和监管体系,为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跨境流动提供便利。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加强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人才培养、资格互认、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服务外包升级,提升服务跨境交付能力,建设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十七)实施质量效益导向型的外贸政策。支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资源和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产业关联度强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外贸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加强贸易风险、汇率风险监测分析,适时公布有关风险提示,引导企业有效规避出口风险。

(十八)健全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强化中央、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四体联动的综合应对机制,指导企业做好贸易摩擦预警、咨询、对话、磋商、诉讼等工作。有理有节、化解分歧、争取双赢,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贸易争端,对滥用贸易保护措施和歧视性做法,善于运用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维护国内产业企业合法权益。

五、优化对外开放区域布局

建设自由贸易园区,立足东中西协调、陆海统筹,扩大对港澳台开放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的区域开放新格局,以区域开放的提质增效带动经济的协调发展。

(十九)建设若干自由贸易试验园区。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扩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并将部分开放措施辐射到浦东新区,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依托现有新区、园区,推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面实施,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未来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需要逐步向其他地方扩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十)完善内陆开放新机制。抓住全球产业重新布局机遇,以内陆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依托,以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为平台,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路径,创新加工贸易模式,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为依托,稳妥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将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发、结算等向内陆地区转移,形成产业集群,支持在内陆中心城市建立先进制造业中心。鼓励区域合作共建产业园区,促进内陆贸易、投资、技术创新协调发展。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发展江海联运,以及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的对外经济走廊。

(二十一)培育沿边开放新支点。将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建成我国与周边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快沿边开放步伐。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按有关规定有序进行边境经济合作区新设、调区和扩区工作。稳步发展跨境经济合作区,有条件的可结合规划先行启动中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能源资源进口加工基地,开展面向周边市场的产业合作。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地方政府加强务实合作。

(二十二)打造沿海开放新高地。发挥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建设若干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大都市和城市群,建成具有更强国际影响力的沿海经济带。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沿海地区发展高端产业、加强科技研发,加快从全球加工装配基地向研发、先进制造基地转变,推进服务业开放先行先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建设陆海双向对外开放新走廊。

(二十三)扩大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开放。发挥港澳地区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加快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设好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珠海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新区。鼓励内地企业与港澳企业联合走出去。支持内地企业赴港融资,将境外产业投资与香港金融资本有机结合。鼓励内地企业与港澳企业联合成立投资基金,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合作。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逐步健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加强两岸产业合作、双向贸易投资及便利化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的先行先试作用。深化和拓展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方面的合作。

六、加快实施“一带一路”战略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全方位推进与沿线国家合作,构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深化与沿线国家多层次经贸合作,带动我国沿边、内陆地区发展。

(二十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国际大通道,构建联通内外、安全通畅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完善交通合作平台与机制。巩固和扩大电力输送、光缆通信等合作。深化能源资源开发与通道建设合作。

(二十五)深化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相互扩大市场开放,深化海关、检验检疫、标准、认证、过境运输等全方位合作,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我国大型成套设备、技术、标准与沿线国家合作。加大非资源类产品进口力度,促进贸易平衡。推动企业在沿线国家设立仓储物流基地和分拨中心,完善区域营销网络。加强与沿线国家的产业投资合作,共建一批经贸合作园区,带动沿线国家增加就业、改善民生。鼓励发展面向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倡导电子商务多边合作。

(二十六)密切科技人文交流。扩大与沿线国家互派留学规模,鼓励有实力的高校走出去办学,开展境外教育合作。推进国际卫生合作。加强与沿线国家科技合作,采取多种方式联合开展重大科研攻关。推动产学研协同配合,把重点经贸项目合作与科技人文交流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对外文化合作与交流,与沿线国家互办文化年、艺术节等活动,支持沿线国家申办国际重大赛事,加强与沿线国家旅游投资合作,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

(二十七)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合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妥善处理争议和分歧,建立海上经济合作和共同开发机制。加强国际远洋渔业合作。

(二十八)扎实推动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推动合作。积极探索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框架下四方合作模式,制定经济走廊务实合作计划,推出一批易操作、见效快的早期收获项目。共同推进编制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远景规划,指导我国企业有序参与建设活动。

七、拓展国际经济合作新空间

巩固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做国际经贸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

(二十九)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中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均衡、普惠、共赢原则,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积极落实“巴厘一揽子”协议,推动后巴厘工作计划制定,争取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推进《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和《环境产品协定》谈判,推动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支持世贸组织继续加强贸易政策监督机制、完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三十)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坚持分类施策、精耕细作,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积极推进国际创新合作。积极落实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成果,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推进中国与有关国家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建设进程,稳步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区和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适时启动与其他经贸伙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三十一)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支持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等发挥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作用,推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发挥作用,共同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变革和规则制定,在全球性议题上,主动提出新主张、新倡议和新行动方案,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

(三十二)构建多双边、全方位经贸合作新格局。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弘义融利,因地制宜,务实合作。丰富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经贸内涵,深化中欧多领域合作,协同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统筹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进程。促进中俄经贸关系跨越式发展。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宏观政策沟通与协调。完善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发挥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作用,强化中非、中阿、中拉等合作机制。推进大湄公河、中亚、图们江、泛北部湾等次区域合作。多双边合作机制要加强统筹、提高效率、讲求实效。

(三十三)建立国际经贸谈判新机制。抓紧建立依法有序、科学高效、协调有力、执行有效的谈判机制。统筹谈判资源和筹码,科学决策谈判方案,优化谈判进程。加强谈判方案执行、监督和谈判绩效评价,提高对外谈判力度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有关议事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完善国际经贸谈判授权和批准制度。

八、构建开放安全的金融体系

提升金融业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方式和规模,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十四)扩大金融业开放。在持续评估、完善审慎监管和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有序放宽证券业股比限制,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形成公平、有序、良性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升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境并购,完善境外分支机构网络,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在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国际金融合作机制。

(三十五)推动资本市场双向有序开放。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研究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有真实贸易和投资背景的前提下,参与境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逐步开放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十六)建立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境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联合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境外股权资产的境内交易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外保内贷”的融资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基金,推进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设立和有效运作,构建上海合作组织融资机构。用好投融资国际合作机制,选准重点,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

(三十七)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亚洲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本币互换合作,进一步扩大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规模,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涉外经济管理、核算和统计中使用人民币作为主要计价货币。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全球清算体系。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输出渠道,鼓励使用人民币向境外进行贷款和投资。建设区域性人民币债券市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支持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稳妥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离岸市场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快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扩大人民币的境外循环。

(三十八)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和外汇管理制度。有序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用汇,按照负面清单原则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创新国家外汇储备使用方式,拓宽多元化运用渠道。

九、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加强对外开放的法治建设,坚持依法开放,大力培育开放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十九)加强开放型经济法治建设。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形势,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重大开放举措要于法有据,营造规范的法治环境。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形成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规则体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法律交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经济权益。

(四十)大力培育开放主体。完善国有资本对外开放的监管体系,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协作。支持国内企业吸纳先进生产要素,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增强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跨国公司。鼓励国内优势企业建立海外生产加工和综合服务体系,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拓展企业发展新空间。

(四十一)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监管规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制度建设,健全全社会诚信体系,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证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四十二)改善科技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参与全球创新资源配置,在开放合作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国际合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

(四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协会商会组织协调、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坚持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工作重心转向为企业、行业、市场服务。支持协会商会加强与国际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化服务平台,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协会商会建设。

十、加强支持保障机制建设

培养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的人才队伍,健全对外交流渠道,做好人文交流和对外宣传,进一步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四十四)实施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培养,构建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充分集聚国际化的人才资源。健全引进人才制度,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营造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良好工作、生活环境。支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工作。积极探索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鼓励并支持从事国际合作的社会化专业队伍加快发展,更好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国际合作。

(四十五)打造对外开放战略智库。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发挥智库作用,增进国际间智库研究交流,打造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智库力量,提高对外开放战略谋划水平和国际经贸合作服务能力。加强对有关国家、区域、重点合作领域的前瞻性研究,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提供政策建议和智力支持。

(四十六)做好人文交流和对外宣传。坚持与时俱进,强化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在对外开放中切实保障文化安全和教育安全。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培养造就更多优秀国际化人才。办好博鳌亚洲论坛,深化与世界经济论坛的合作,利用国际平台发出中国声音,深化世界各国与我国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与世界各国政党、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学术界和媒体广交朋友。鼓励走出去企业以多种方式培养本土技术人才,增信释疑,推动民心相通,凝聚共识和力量,营造于我有利的国际舆论和外部发展环境。

十一、建立健全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体系

要大力加强对外开放的安全工作,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建立系统完备、科学高效的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有效管控风险,切实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四十七)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制定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建立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安全审查措施落到实处。

(四十八)建立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外交、法律等多种方式,规范走出去秩序,防止一哄而上、恶性竞争,维护国家形象,推动我走出去企业成为正确义利观的自觉践行者。加强境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强化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走出去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审计,完善国有企业境外经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假借走出去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四十九)构建经贸安全保障制度。加快出口管制立法,加快构建和实施设计科学、运转有序、执行有力的出口管制体系,完善出口管制许可和调查执法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出口管制多边规则制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五十)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坚持便利化与防风险并重,形成适应开放需要的跨境金融监管制度,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处置以及市场稳定机制,加强对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和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新国际优惠贷款使用模式,用好国际商业贷款,推动外债形式多元化。健全走出去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建设,预防危机,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开放战略问题的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9月14日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15〕143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8月29日




附件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宏观指导和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举措,协调各部门服务进出口政策;统筹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服务业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有机结合,服务业对外开放与促进服务进出口有机结合;指导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典型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专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医药局、外汇局、贸促会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商务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可根据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促进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良性互动,积极营造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政策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江泽林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保东  外交部副部长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长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丁 伟  文化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易 纲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 康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童 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杜 江  旅游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龚清概  台办副主任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  保监会副主席
       刘延国  外专局副局长
       傅选义  铁路局副局长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长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于文明  中医药局副局长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王锦珍  贸促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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