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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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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七月十五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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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现将有关后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免征营业税政策涉及的审核批准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三、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四、此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机构,在剩余的免税期限内继续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新办或免税期限已满但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3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 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德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学生发展的新特点,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依据修订后的《守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教育部

2015年8月20日




中小学生守则

  1.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好学多问肯钻研。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3.勤劳笃行乐奉献。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4.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6.诚实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7.自强自律健身心。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8.珍爱生命保安全。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9.勤俭节约护家园。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税[2015]92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三、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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