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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8-17
    2. 【标题】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5]9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508/t20150824_143237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92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三、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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