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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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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以下简称“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规程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从事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国家技术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部门、机构和人员培训,在有关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大规程的宣传推行和指导监督力度,促进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按规程制订、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和公布工作。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全面更新成果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报部备案,然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基准地价及时更新、发布,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工作及成果应及时予以纠正。部将建立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

  三、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开展宗地地价评估工作,应严格依照规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并且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在土地出让、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中需要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注意检查所使用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具备电子备案号;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上传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号。

  四、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有关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程和《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有关要求,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还应同时列出相应的最低限价标准。

  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容积率需评估补缴地价款的,若调整前原容积率低于1,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对列入市县政府旧城区成片改造、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地块,政府主动调整涉及多宗土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评估应补缴地价款时,楼面地价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

  五、加强土地市场中介行业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土地估价等市场中介行业的监管,对发现的不符合规程和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土地估价报告,应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同时交由行业协会予以行业自律处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定期开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检查;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和评议,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2015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文章2颁布单位



环办函[2015]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

  (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

  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四、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五、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4.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6.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7.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今年7月份,税务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9.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具体深入
  10.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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