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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
13
农历正月廿三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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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1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印发。
  二、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有关部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努力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做好服务,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同时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适时调整,逐步推广。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在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尽快修改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5年3月7日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民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是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的前提,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在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方面,探索创新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不少地方政策措施不健全、核查内容不具体、核查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进而导致骗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强化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细化核查程序,创新核查方法,加强核查能力,切实形成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保障条件实际,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坚持量化测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实际,灵活运用各地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核对平台,重点做好家庭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核查,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来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核查范围和内容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要将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四、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1)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3)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财产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二)家庭财产。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各地可按照上述方法及原则,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相关事项的具体核算办法。

五、核查主体和方式

(一)核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二)核查方式。

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项目及其特点,综合考虑适用范围、人员力量、成本效率等因素,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评估测算等方式开展核查。

1.信息核对。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实证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侧重查看实物或凭证,做到有据可查、有凭为证,全面了解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3.评估测算。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中无实际发生凭证、难以确定实际数额的,可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参照标准等,结合实证调查所得信息,按照当地规定的核查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典型案例评估的做法,为相似家庭的贫困状况评估提供参照。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任务。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统计调查等部门的协作,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抓住难点和重点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核查办法和评估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政策标准可相对统一;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类型地区,提出差异化意见。统计调查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应当制定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统筹牵头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编印统一的调查表单和操作手册、实施绩效考核等方式,不断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核查行为。

(二)加强基层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确保核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要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对于骗取农村低保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因管理不力产生问题、造成恶劣后果,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四)开展广泛宣传。各地要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规定,使群众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以及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把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和救助金额等情况作为社区公示的重要内容,在村(居)委会长期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2015年3月10日

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邮政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有关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的总体要求,加快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面提升我国农村物流发展水平,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物流健康发展是支撑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新时期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农村物流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物流体系仍较为薄弱,流通渠道不畅,组织方式落后,服务水平较低,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二)农村物流健康发展是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农村物流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一头连着市民的“米袋子”、“菜篮子”,一头连着农民的“钱袋子”,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当前,我国农产品“卖难”、“买贵”的现象较为突出,农民增收困难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成本支出上升并存,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推进农村物流发展能够有效构筑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在城乡间的流通渠道,推动城乡生产生活物资的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三)农村物流健康发展是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有效举措。农村物流是现代物流体系的末端环节,由于基础弱、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对全社会物流成本影响较大。近年来,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责,通过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进“菜篮子工程”、“新网工程”、“快递下乡工程”、发展农村邮政物流等措施,对改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和农村流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各部门间政策缺乏协同,尚未形成推进农村物流发展的合力,导致资源整合利用不足,农村流通效率不高,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整合利用,是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15〕1号文件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组织模式、提升装备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新四化”协调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拓展农村物流市场,探索创新农村物流服务模式。强化政府的引导扶持,加大对农村物流公益性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农村物流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多部门共同推进农村物流发展的新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依托各部门和行业在农村物流发展中的基础条件和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共享与合作开发,形成“场站共享、服务同网、货源集中、信息互通”的农村物流发展新格局。
——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根据不同的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推进路径和工作重点,探索差别化和多样化的农村物流发展模式。强化试点示范,探索积累相关经验,完善政策体系与制度规范,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推进范围。
三、加快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
(六)统筹规划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统筹农村物流发展,将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强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快递等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衔接,实现统筹布局、资源互补、共同开发,逐步完善以农村物流枢纽站场为基础,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强化物流园区(货运枢纽)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重点农产品、农资、农村消费品集散中心(基地)的有效对接,构建广泛覆盖、功能完善的农村物流枢纽站场体系。按照县、乡、村三级网络构架和“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共同推进三级农村物流节点体系建设。
(七)推进农村物流枢纽站场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具备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运输、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加强与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做好物流园区与重点农业生产基地和优势农产品产区产地市场、田头市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资配送中心、邮政和快件处理中心的对接。以提升功能、拓展服务为重点,对已建成物流园区(货运枢纽)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重点包括农产品、农资、农村消费品的流通加工和仓储配送、邮政和快件分拨、农产品冷藏及低温仓储配送等服务功能。
(八)加快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建设。统筹县级农村商贸流通市场、农资配送中心、农产品收购和再生资源集散中心等各类资源,加强以公路货运站场为依托的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建设,强化商贸流通与货运物流的业务对接,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优化物流运输组织。健全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与上、下游枢纽节点间的运输组织网络,扩大向农村地区的延伸和覆盖,实现区域农村物流服务网络与干线物流网络的有效衔接。
(九)完善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布局。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乡镇客运站场资源,按照客运站、交管站、农村物流点等“多站合一”的模式,加快对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设施的改造。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具有客运服务、交通管理、农资及农产品仓储、日用品分拨配送、再生资源回收、快递配送等功能的农村综合运输服务站;完善乡镇邮政局所、农资站的综合物流服务功能,打造上接县、下联村的农村物流中转节点,支撑农村物流各类物资的中转仓储和分拨配送。
(十)健全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继续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以及邮政“三农”服务站、快递网点的建设。依托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村邮站、快递网点、农产品购销代办站等,按照加强合作、多点融合、惠民共赢的原则,发展紧密型农村物流联系网点,健全农村物流的末端网络,实现农村物流各类物资“最后一公里”和“最初一公里”的有序集散和高效配送,以及各类物流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发布。
四、推广先进的农村物流运作模式
(十一)创新跨业融合发展模式。按照资源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跨部门共建共管,跨行业联营合作发展的新机制,大力推进“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发展新模式。鼓励农村商贸流通企业、供销合作社整合分散的货源,外包物流服务业务,与农村物流经营主体开展深层次合作。引导物流运输企业与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配送中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逐步发展产、运、销一体化的物流供应链服务。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支持邮政和快递企业将业务延伸至农村地区,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结合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加快探索适应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直供直销等的物流服务新模式。
(十二)优化物流运输组织。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开展县至乡镇、沿途行政村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提高农村物资运输的时效性和便捷性。鼓励市到县和县到乡的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和快件,健全小件快运服务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引导运输企业与农村商贸流通企业、供销合作社共同制定运输、配送计划,积极发展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模式,提高农村物流集约化和组织化水平。
(十三)积极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农村物流经营主体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鼓励乡村站点与电商企业对接,推进农村地区公共取送点建设,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交易方式,提高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推广应用水平,降低流通成本。
五、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物流装备
(十四)推广应用经济适用的农村物流车型。制定符合农村物流发展需求,适应农村公路技术特点的农村物流车辆选型技术标准。大力推广适用于农村物流的厢式、冷藏等专业化车型,规范使用适宜乡村地区配送的电动三轮车等经济适用车辆,探索建立农村物流专业运输车辆的标识化管理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使用电动车辆以及清洁燃料车型,加快淘汰安全隐患大、能耗排放高的老旧车辆,提升农村物流运输的安全性、经济性。
(十五)提高农村物流设施装备的专业化水平。推广农村物流运输的托盘、集装篮、笼车等标准化运载单元和专业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提升农村物流作业效率、减少货损货差。鼓励企业配置先进适用的冷链检验检测设备,研制储藏保鲜、冷链运输的关键技术与装备。
六、提升农村物流信息化水平
(十六)加快县级农村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县级交通运输运政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有效融合广大农资农产品经销企业、物流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自有信息系统,搭建县级农村物流信息平台,提供农村物流供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实现各方信息的互联互通、集约共享和有效联动,及时高效组织调配各类物流资源。加强与乡、村物流信息点的有效对接,强化信息的采集与审核,形成上下联动、广泛覆盖、及时准确的农村物流信息网络。
(十七)完善乡村农村物流信息点服务功能。对乡村信息服务站、农村综合服务社、超市、邮政“三农”服务站、村邮站、快递网点等基层农村物流节点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改造,推进农村物流信息终端和设备标准化,实现与县级农村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培养和发展农村物流信息员,及时采集农村地区供需信息,并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的交互和共享。
(十八)提升农村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村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农资经营企业、邮政和快递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利用条形码和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对货物交易、受理、运输、仓储、配送全过程的监控与追踪,并加快企业与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鼓励农村物流企业积极对接电子商务,创新O2O服务模式。
七、培育农村物流经营主体
(十九)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鼓励、支持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延伸农村经营服务网络,推动农产品物流企业向产供销一体化方向发展。引导大中型农村商贸流通企业、供销合作社将自营物流逐步融合到社会化物流系统,采用参股、兼并、联合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联盟发展。鼓励中小商贸流通、物流企业采用联盟、合作等多种形式,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支持农村物流骨干企业以品牌为纽带,采用特许加盟等多种方式,整合小微农村物流经营业户,改善农村物流市场主体过散、过弱的局面。规范农村物流市场中介组织经营行为,发挥专业化服务功能,实现农村物流货源和运力信息的及时汇集与匹配,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品质。
(二十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农村物流经营服务规范和信用考核办法,健全信用评价工作体系。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定期开展信用认证和考核评价。建立农村物流市场主体信用披露与服务制度,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诚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建立统一的诚信监管信息平台。
八、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二十二)健全体制机制。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农村物流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物流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农村物流的工作对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各地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对站场设施建设、邮政“三农”服务站和农村快递网点建设、设施装备改造、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模式创新等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项目予以引导扶持。建立和稳定交通运输、农业、供销等对农村物流的支持资金渠道,加大政策倾斜和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物流的财政投入,推进各方扶持政策融合,提升政策叠加效益。
(二十四)深化政策落实。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和完善物流用地政策,加大对农村物流设施建设的倾斜,引导利用已有的客运站、交管站、收购站(点)、乡镇邮政局所等设施和已有存量用地,建设扩展农村物流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按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要求,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创新,重视解决农村物流企业的融资贷款难题,加大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在农村物流中的运用。支持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农村物流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技能培训。
(二十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农村物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建立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协同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农村物流市场运行监测,在部分农产品产销大省,选择典型线路、典型农产品,将其产销价格、运输价格、运输成本纳入监测范围,及时了解农产品物流动态,建立健全预测和预警机制,做好应急预案,保障农产品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二十六)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物流试点和示范工程,选择一批农村物流需求及发展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的县(市),通过示范建设,在体制机制、设施装备、物流组织、信息平台、市场培育和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及时总结发展经验,加强宣传和交流推广。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
国家邮政局
2015年2月16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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