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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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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发改价格[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四)划清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民政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对等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民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五)明确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

  各地价格、民政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六)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七)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财务报表公开工作的督导。

  (八)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

  (九)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减免本地区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五、加快推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强化行业规范化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各地民政部门要利用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2015年1月19日

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

(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各地可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二、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

(三)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办理途径。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办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四)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对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通过申诉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五)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民政系统内外的衔接配合

(六)加强部门内分工协作。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指导、协调各内设机构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其它内设机构要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七)加强系统协调联动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认识,系统联动规范信访受理范围,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特别是基层民政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从初信初访入手,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引导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

(八)加强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

(九)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公开发布。民政系统干部要认识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落实。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采取专项督查、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同步,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完善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和机制。

本意见附发初步分类梳理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请参照制定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细则。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民政部

2015年2月16日

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交科技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交通运输行业是卫星导航系统应用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市场秩序,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控制体系
  (一)提升产品质量。
  加大对卫星导航产业的支持力度,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市场导向机制,不断提高卫星定位模块等核心部件产品的技术成熟度,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卫星定位模块、终端等产品生产企业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出厂检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和服务。
  (二)提升应用系统平台服务质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简称“系统平台”)运营商等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系统平台建设和运维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第5号令)(简称“第5号部令”)的要求建设、管理和维护系统平台,做好系统平台与终端产品的衔接,并进一步提高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水平,提高终端接入数据的质量。
  (三)推动卫星导航终端成为营运车辆标准配置。
  推动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前装”),加快制定执行方案,加大第5号部令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切实推动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前装政策,提高车载终端同营运车辆的环境兼容性,增强安装使用可靠度。
  (四)完善标准规范。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应用产品及服务标准体系。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明确卫星定位模块、系统平台等功能要求,加快制定车载终端前装技术标准,规范前装检测认证流程,制定终端产品和系统平台检测技术及管理规范。
  三、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五)完善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管机制。
  建立涵盖卫星定位模块、终端及系统平台等重点产品的多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加强检用一致性检查,在生产、流通、安装、使用、服务环节加强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督,构建“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质量失信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完善系统平台数据质量考核监督及评价办法,加强对车辆前装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与监督。
  (六)规范产品检测认证体系。
  进一步规范卫星导航车载终端及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流程,完善产品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办法。明确系统平台备案有关要求,避免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进行二次筛选。积极推进卫星导航车载终端及系统平台认证工作,鼓励选用获证产品。建立检测认证机构竞争性选择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检测认证机构技术能力及服务水平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设定检测流程和收费标准,增强检测认证机构服务意识。
  (七)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消除各类市场壁垒,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畅通申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产品与服务质量,以及检测与抽查工作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策措施透明度,积极宣传改进和加强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管的做法和成效,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作用,发挥各级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的行业指导作用,密切沟通协作,构建涵盖生产、流通、安装、使用、服务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效力,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提供组织保障。
  (九)落实工作经费。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落实标准制修订、质量监督抽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以及检测机构服务监督等方面财政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质量监督工作长期有效进行。
  (十)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对产品研发、生产、服务,以及检测、监督抽查、信用评价等各方面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2015年2月17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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