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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广出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
2015年1月26日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授予的在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健全机制完善。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有独立的法制机构和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办公设施,有完善的定期汇报制度,有健全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
(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三)立法工作注重实效。根据立法权限、程序以及行业、地方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计划,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评估机制完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制度健全。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种类、依据、标准、程序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案卷评查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规范评议内容、标准等事项。
(五)执法行为规范文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合理,行政执法主体适格、程序规范、行为文明,认真办理转办交办的案件,对违法行为查处及时有力,行政处罚案件均经法制机构审核,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案卷完整规范。
(六)行政监督健全有力。依法履行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稳妥处理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纠错问责机制完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七)法治宣传扎实有效。联系实际制定法治宣传工作计划,面向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管理对象、全社会等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把法治精神纳入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入职培训、法制骨干培训、管理对象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行政成效显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两年内没有出现因行政行为违法产生严重后果或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四条 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省级以下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提交本部门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拟认定的示范点名单,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根据公示结果,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为“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适时开展示范点工作经验交流,及时宣传推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与典型做法;对示范点在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有关评比考核中优先考虑;将示范点认定情况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抽检巡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依法行政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在年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报告当年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撤销其示范点:
(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
(三)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
第十一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具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机构,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广出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范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制定了《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
2015年1月26日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对本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或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和材料。
第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负责本区域内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评查案卷应当兼顾案件种类,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办案数量少于5件的全部参与评查。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是否适格、明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
(七)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八条 组织案卷评查的部门应成立评查小组,每个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名。评查人员应当熟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具有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人员或相关专家指导并参与评查。
第九条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查一评,评查小组应当按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认真审查,逐项评分,填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案卷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向评查小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查部门应及时将评查结果通知被评查部门,听取被评查部门的反馈意见。被评查部门如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同评查结果。
评查部门应当在收到被评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意见反馈被评查部门。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评查部门应根据评查结果向被评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被评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查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评查部门将评查结果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或公布。
评查部门可以对优秀案卷的制作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做好经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类案卷评查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http://www.gapp.gov.cn/upload/files/2015/2/1110472358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外资[2015]223号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委已先行在上海市试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切块管理。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促进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企业以商业性条件,向非居民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它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等,不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二、试点省(市)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在总规模内,试点省(市)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的审批,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批复文件抄送我委。
三、请你们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有关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请规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国际商业贷款需求,试点工作方案等内容。
四、审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具有良好的偿债措施。
(二)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以及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用途。
(三)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五、你委应制定本省(市)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工作效率;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我委报告试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我委实施有效监管,我委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对地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把握好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和投向。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总体情况,切实防范外债风险和金融风险。
七、债务人可凭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国际商业贷款批复文件,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管理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3日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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