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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
23
农历十二月廿三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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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中涉及的估值核算原则、方法和会计处理,健全投资运行机制。

  本《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jijinjiandu/201401/W020140122509983335406.doc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2014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人社部发〔2013〕23号和2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执行。]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为保证行业内进行相关估值核算时认定统一、处理规范,现对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参与上述除股指期货外新增投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交易中估值核算业务所涉方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上述产品时,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进行估值核算的处理。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不对产品按交易目的分类。
    (四)根据人社部发〔2013〕23号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所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均属固定收益类产品。
    (五)产品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
    (六)产品不存在公允价值,或者公允价值不便从产品发行方连续、容易获得,以及公允价值反映的估值精度达不到估值要求的,采用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处理,并需符合谨慎性、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收益率是指产品发行人提供的扣除产品运营费用后的产品投资回报率。产品收益率可分为保证收益率(保证收益率、保底收益率均统一定义为保证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两类,并区分下列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只有保证收益率时
    处理时按照保证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
    (2)只有预期收益率时
    处理时按照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
    (3)既有保证收益率,又有预期收益率时
    处理时原则上按照保证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若预期收益率高于保证收益率,有合理预期[ 产品合同中载明的条款、产品发行方出具的书面说明等可视为合理预期。],经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预期收益率明显低于保证收益率较多时,需考虑发生减值的可能。
    2.保证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为浮动时,遇计息期间收益率的变更,区分“按调息日前后分段计息”和“调息后影响整个计息周期”两种情况。若是“按调息日前后分段计息”的方式,则即时调整此计息期间的收益率进行分段计息;若是“调息后影响整个计息周期”,除即时调整此计息期间的收益率进行分段计息外,还应同时将此计息期间内按变更前收益率已计提金额与按变更后收益率应计提金额的差异部分调整至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
    3.在产品持有期间,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产品收益或产品成本发生了减值[ 表明产品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产品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产品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产品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由相关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详细信息。
    (1)发生产品收益的减值
    持有期间如发生产品收益的减值,则根据减值金额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和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并按发生减值后收益率逐日计提利息。
    (2)发生产品成本的减值
    持有期间如发生产品成本的减值,则视为估值减值,将减值金额计入估值增值,并不再计提产品利息。
    通常情况下,产品发生减值时,先进行产品收益的减值处理,若产品收益全额冲减仍不足减值金额时再进行产品成本的减值处理。
    4.计提利息的计算逻辑比照债券方式处理,每日计息后的应收利息余额为按计息公式计算的截止至计息日的应收利息,当日应收利息发生额为截止至当日应收利息余额与计提前应收利息余额的差额。实际计算时先计算截止至当日的每百元应计利息,再乘以数量计算截止至当日应收利息余额。产品面值分一百元和一元两种情况时,每百元应计利息和每一元应计利息的保留位数均为十二位小数。
    (七)对于部分在估值核算的认定上较为模糊的产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或计提利息的处理方法,由相关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一旦确定后在产品持有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
    (八)会计科目设置上,各机构需按照意见内容,设置规范统一的“主要科目”。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不做统一要求,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同时,对目前暂未出现但未来可能出现的业务行为,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也提前予以考虑。
    (九)本意见下发后,各机构在处理所涉及产品的估值核算时,均按意见的内容规范执行。已持有产品的处理办法与本意见的处理办法不同时,若差异较大应按意见的处理办法进行调整,若差异较小可维持原有处理办法至产品持有终止;新持有的产品一律需按意见进行处理。
    (十)若通过估值技术可更好地确定相关产品的公允价值,或者相关的产品运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等出现变化或调整时,本意见当及时做出修订。
    (十一)财务报表新增项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修订详见附录。
    (十二)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会计科目设置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主要科目 核算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
应收利息-理财产品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因理财产品产生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理财产品应收股利 本科目核算因理财产品产生的应收股利
利息收入-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因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因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科目核算因理财产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费用 本科目核算因理财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信托产品
主要科目 核算内容
信托产品投资 本科目核算信托产品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
应收利息-信托产品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因信托产品投资产生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信托产品应收股利 本科目核算因信托产品投资产生的应收股利
利息收入-信托产品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因信托产品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信托产品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因信托产品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托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科目核算因信托产品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费用 本科目核算因信托产品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主要科目 核算内容
债权计划投资 本科目核算债权计划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
应收利息-债权计划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因债权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债权计划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因债权计划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债权计划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因债权计划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债权计划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科目核算因债权计划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费用 本科目核算因债权计划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
   
   (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主要科目 核算内容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本科目核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
应收利息-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因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收股利 本科目核算因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股利
利息收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因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因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科目核算因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费用 本科目核算因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
    
    (五)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主要科目 核算内容
养老金产品投资 本科目核算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
应收股利-养老金产品应收股利 本科目核算因养老金产品投资产生的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养老金产品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因养老金产品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养老金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科目核算因养老金产品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费用 本科目核算因养老金产品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分产品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1.估值处理办法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适用于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进行处理。如出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前提,为份额净值型且其份额净值可从产品发行方连续、容易获得,估值精度符合估值要求,可采用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办法。
    2.会计核算办法
    (1)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
    买入[ “买入”包括申购、交易买入等增加持有数量的行为,下列表述均为同一含义。]时:按实际价款借记本产品的成本科目,借记“交易费用”科目(若有),贷记“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持有期间:正常情况按成本估值,以收益率按天计提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若发生产品收益的减值时,根据减值金额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和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按发生减值后收益率逐日计提利息;若发生产品成本的减值时,视为估值减值,将减值金额计入估值增值,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产品的估值增值科目,并不再计提产品利息。
    期间兑息时:按应收利息,借记“清算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清算款”科目,并将实际收到利息的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异调整至“利息收入”科目。
    卖出[ “卖出”包括赎回、交易卖出等减少持有数量的行为,下列表述均为同一含义。]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方式结转成本。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交易费用”科目(若有),按结转的产品成本、估值减值(若有),贷记本产品成本科目,借记本产品的估值增值科目,按应收或实收价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款”科目。
    到期或清盘[ “清盘”包括产品终止的正常清盘清算,以及提前终止的非正常原因清盘清算,下列表述均为同一含义。]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清算款”等科目,按成本贷记本产品的成本科目,按结转的估值减值(若有),借记本产品的估值增值科目,按应收回的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差额(若有),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若有),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办法
    买入时:按实际价款借记本产品的成本科目,借记“交易费用”科目(若有),贷记“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持有期间:使用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不得晚于估值日前一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即估值日当日可获取到份额净值的,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当日无法获取到份额净值的,按估值日前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进行估值,如为估值增值,按与上一估值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产品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间分派红利:应于除息日按照产品发行人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或每万份收益确认红利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红利时,借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应在份额确认日根据产品发行人确认的金额,借记本产品的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卖出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方式结转成本。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借记“交易费用”科目(若有),按结转的产品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产品的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产品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清算款”科目。
    到期或清盘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清算款”等科目,按结转的产品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产品的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产品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清算款”科目。
    (二)信托产品
    1.估值处理办法
    目前信托产品主要适用于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进行处理。如信托产品符合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前提,为份额净值型且其份额净值可从产品发行方连续、容易获得,估值精度符合估值要求,可采用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办法。
    2.会计核算办法
    参照前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处理。
    (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1.估值处理办法
    目前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主要适用于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进行处理。
    2.会计核算办法
参照前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1)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处理。
    (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1.估值处理办法
    目前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可采用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该产品“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在符合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前提下,产品合同通常会约定收益率。而且,产品的份额净值通常不便从产品发行方连续、容易获得,会对估值精度造成影响。依据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建议采用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进行处理。
    2.会计核算办法
    参照前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处理。
    (五)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1.估值处理办法
    目前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主要适用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办法。
    2.会计核算办法
    参照前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2)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办法”处理。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时,参照产品买入处理;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时,参照产品卖出处理。
    若养老金产品为按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的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核算办法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四、附录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XXXX X月资产负债表 统计期间为XXXX-XX-XX至XXXX-XX-XX 单位:元
资产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股票投资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债券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基金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应付托管费    
信托产品     应付受托费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应付交易费用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应交税费    
养老金产品     应付利息    
保险资产     应付利润    
其他投资     其他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负债合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所有者权益:    
应收利息     实收基金    
应收股利     未分配利润    
应收申购款     所有者权益合计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利润表
编制单位:XXXX X月利润表 统计期间为XXXX-XX-XX至XXXX-XX-XX 单位:元
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收入    
1.利息收入    
其中: 存款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信托产品利息收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利息收入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利息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    
2.投资收益    
其中:股票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衍生工具收益    
股指期货投资收益    
股利收益    
基金投资收益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信托产品投资收益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投资收益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养老金产品投资收益    
保险资产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其他收入    
二、费用    
1.管理人报酬    
2.托管费    
3.受托费    
4.交易费用    
5.利息支出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6.其他费用    
三、利润总额    

净资产变动表
编制单位:XXXX X月净资产变动表 统计期间为XXXX-XX-XX至XXXX-XX-XX 单位:元
项 目 本 月 数 本 年 累 计 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缴费及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待遇支付及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顺利实施,提升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我们制定了《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举报文书为价格主管部门接收、办理、反馈价格举报,受理、处理价格投诉以及答复价格咨询时使用的文书的总称。
二、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要求,价格举报实行编码管理,价格举报文书不再编制文号。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的,价格举报文书作为案件来源材料归入价格行政处罚案卷。
四、本文本为示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进行更改、增补或者删减。
五、本文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tz/W02014012239109283861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和下放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做到放管结合,对无需出台后续管理办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跟踪管理,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要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继续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推行“阳光”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7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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