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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掌握仲裁理论和技能,把握仲裁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人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能力,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调解仲裁队伍。针对当前部分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还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状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培训大纲》规定了仲裁员履职所必须掌握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仲裁员聘前培训的主要依据和业务培训的基本依据。
  加强培训是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制定实施培训大纲是增强培训工作规范性、有效性及针对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重要措施,摆到重要位置。在仲裁员聘前培训中一定要按纲施训,夯实仲裁员基本功;在业务培训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仲裁实操技能等内容。要保证仲裁员培训时间,每名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时间应不低于40学时。
  现将《培训大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培训大纲》及培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doc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目 录

第一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 7
第一章 劳动法律基础知识 7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7
第二节 劳动关系 7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 8
第二章 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8
第一节 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 8
第二节 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 8
第三节 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9
第四节 争议处理基本原则 9
第五节 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9
第三章 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9
第一节 协商和解 9
第二节 调解 10
第三节 仲裁 10
第四节 诉讼 11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基础理论 11
第一节 人事争议仲裁概述 11
第二节 聘用合同 12
第三节 解除人事关系 12
第二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 12
第一章 争议仲裁制度 12
第一节 受理范围与管辖 13
第二节 仲裁参与人 13
第三节 仲裁证据 13
第四节 仲裁时效 13
第二章 仲裁程序 14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14
第二节 开庭审理 14
第三节 庭审笔录 15
第四节 决定和裁决 15
第五节 期间与送达 15
第六节 仲裁监督 15
第七节 涉外争议处理 16
第八节 集体争议处理 16
第三章 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16
第一节 仲裁文书概述 16
第二节 仲裁文书的作用 16
第三节 仲裁文书的种类 17
第三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础知识 19
Ⅰ 劳动基准篇 19
第一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9
第一节 工时立法 19
第二节 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20
第三节 休假 20
第四节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20
第五节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与补偿 20
第二章 工资 20
第一节 概述 21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21
第三节 工资保障 21
第三章 劳动保护 21
第一节 概述 22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22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2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2
第五节 法律责任 23
Ⅱ 劳动关系协调篇 23
第一章 劳动合同 23
第一节 概述 23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24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24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4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4
第二章 集体合同 25
第一节 概述 25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25
第三节 法律责任 26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26
第一节 概述 26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26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27
第四章 三方协商机制 27
第一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27
第二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功能与运行 27
第三节 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 27
第五章 劳动保障监察 28
第一节 概述 28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和客体 28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管辖 28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28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与联系 29
Ⅲ 特殊(非标准)劳动关系篇 29
第一章 劳务派遣 29
第一节 劳务派遣 29
第二节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 29
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及法律规范 30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 30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 30
Ⅳ 社会保险篇 31
第一章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31
第一节 概述 31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 31
第三节 社会保险争议 32
第二章 主要社会保险 32
第一节 养老保险 32
第二节 失业保险 33
第三节 工伤保险 33
第四节 医疗保险 33
第五节 生育保险 33
第六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 34
第四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34
第一章 民法相关知识 34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4
第二节 民事合同 35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 35
第四节 违约责任 35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35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35
第一节 民事诉讼 36
第二节 诉 36
第三节 管辖 36
第四节 当事人 36
第五节 民事证据 37
第六节 期间、送达 37
第七节 法院调解 37
第八节 法院判决 37
第九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7
第十节 执行程序 38
第三章 仲裁法 38
第一节 仲裁概述 38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38
第五部 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39
第一章 仲裁员职业道德 39
第一节 仲裁员的职业要求 39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39
第二章 仲裁员行为规范 39
第一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 40
第二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 40
第三节 仲裁员的语言规范 40
附录:法律法规政策目录 41
   
  

    
第一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

第一章 劳动法律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理解:劳动法律的构成、基本结构、劳动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方面的作用。
    掌握:劳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类型和协调体系。
    
培训内容:
      
劳动法概述

    概念、基本原则和体系
    调整对象
    主体
    
第二节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协调体系
    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第二章 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及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争议原因、类型及特征。
    掌握:争议处理制度特点、作用、方式;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依据。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

    概念和特征
    性质和分类

第二节 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

    处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处理方式
    处理机构



第三节 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
    作用

第四节 争议处理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原则
    着重调解原则
    
第五节 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一般依据
    特有依据

第三章 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的基本处理方式。
    理解:争议处理基本方式的特点。
    掌握: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几种争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的概念、特征
    协商和解的范围、基本程序、方式
    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的效力
    协商和解与调解、仲裁的关系

第二节 调解

    调解的概念、特征、依据、类型
    调解组织、调解员
    调解的原则、程序、时限
    调解协议书及效力
    调解方法、技巧
    调解与仲裁的衔接
    重大争议调解协调机制

第三节 仲裁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性质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庭的概念和组成
    仲裁员的条件和聘任
    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仲裁活动的监督



第四节 诉讼

    诉讼一般规定
    诉讼程序
    裁审衔接
    人民法院审理争议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执行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础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历史沿革;聘用制度的意义,聘用制度与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区别;辞职、辞退、离职政策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特点、时效;聘用合同的作用,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聘用合同的种类;辞职、辞退、离职政策的作用,与聘用制度的区别。
    掌握: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内容和处理方式。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人事争议仲裁概述

    1.人事争议
    2.人事争议仲裁的历史沿革、性质和特征
    3.受案范围
    4.管辖
    5.时效
    6.特点

第二节 聘用合同

    1.聘用制度的意义,与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区别,签订聘用合同的组织程序和基本程序
    2.聘用合同的种类、适用的范围和形式
    3.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4.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聘用
    5.聘任制公务员概念、特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6.军队文职人员的概念、岗位等级,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聘和解聘
    
第三节 解除人事关系

    1.辞职、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的概念、政策适用对象及范围
    2.辞职、辞退、离职(自动离职)政策的作用,与聘用制度的区别
    3.法律后果


第二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 争议仲裁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理解:相关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受理范围与管辖;争议仲裁原则;争议仲裁证据及其种类。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受理范围与管辖

    受理范围
    管辖

第二节 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
    代理人及其种类
    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
    
第三节 仲裁证据

    证据及其种类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调取证据的相关要求
    证据保全和鉴定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质证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四节 仲裁时效

    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时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时效的中断、中止

第二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基本程序。
    理解:仲裁的程序特点。
    掌握:仲裁活动的流程;仲裁文书的特点;送达的几种方式;仲裁时限。
    
 培训内容: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仲裁申请
    立案审查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答辩书和反申请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调解建议书
    
第二节 开庭审理

    开庭前准备
    庭审程序
    仲裁程序的中止和终止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制作的原则
庭审笔录制作的标准与规范
庭审笔录确认

第四节 决定和裁决

    概念
    决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
    先行裁决
    先予执行裁决
    撤销
    7.撤诉、调解和裁决
    8.终局裁决
    
第五节 期间与送达

    法定期间
    送达方式及要求

第六节 仲裁监督

1.仲裁活动监督
    2.仲裁事后监督
    3.裁决书补正


第七节 涉外争议处理

    概念、特点
    处理原则

第八节 集体争议处理

    概念、特点
    处理原则

第三章 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理解:仲裁文书制作的要求。
    掌握:各类仲裁文书的书写、制作。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仲裁文书概述

    概念
    特点
    制作要求
    文书种类
    写作要求

第二节 仲裁文书的作用

    解决争议
    凭证和依据作用
    宣传和引导作用

第三节 仲裁文书的种类

    一、仲裁申请阶段文书
    申请仲裁须知
    仲裁申请书
    口述申请笔录
    收件回执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二、立案审查阶段文书
    立案组庭审批表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答辩书
    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证据清单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三、庭前准备阶段文书
    1.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协助查询函
    4.委托鉴定/勘验函
    5.调查笔录
    6.庭前调解建议书
    7.庭前调解笔录
    四、开庭审理阶段文书
    旁听人员登记表
    庭审笔录
    仲裁庭评议笔录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五、结案阶段文书
    撤回仲裁申请书
    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仲裁调解书
    仲裁裁决书
    仲裁决定书
    仲裁结案审批表
    六、送达阶段文书
    送达回证
    裁决书送达证明
    公告
    七、归档文书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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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民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促进广大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不断作出新贡献,现就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已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应看到,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支持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自觉自愿。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觉自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民营企业开展和参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


  (二)合法合规。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民营企业只能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民营企业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三)诚信公正。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诚实守信,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合作,必须依据协议认真履行。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公平公正,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三、参与途径


  (一)开展社会捐赠。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向需求突出的社会领域进行捐赠。


  (二)设立慈善组织。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与慈善组织合作。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选择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参与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关注某一公益慈善领域,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四)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有意识地引导、组织员工,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等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可持续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六)传播慈善文化。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将以“平等、互助、博爱、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慈善理念和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光彩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与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各类慈善文化活动。


  (七)创新其他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继续保持发扬光彩事业精神,创新光彩事业发展新模式,并结合自身实际,发挥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


  四、支持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新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


  (二)协助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做好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对接。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掌握本行政区内的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状况,及时采集、发布求助信息,主动向民营企业做好推荐工作,为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合作。


  (四)宣传民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应注重表彰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服务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把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要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好经验和涌现出的新典型。要根据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服务。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善款和物品的使用,并及时通报受赠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关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主动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指导民营企业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公益慈善报告。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2014年1月9日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5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33599/part/633615.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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