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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
19
农历十一月十七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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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国能安全〔2013〕427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中人身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人身伤亡事故)防范工作,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防范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现场作业,提高防灾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氛围,切实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强化电力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杜绝重大以上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降低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安全生产体系机制建设

(三)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电力企业要把控制人身伤亡事故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目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严格进行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要针对生产作业现场的人身安全风险,建立企业负责人和各级安监人员到岗到位工作责任制度,并进行相应考核。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电力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标准的更新和本单位作业环境及设备设施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确保人身伤亡事故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和规程规范、有效、可行。要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到相关工作岗位和人员,及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掌握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执行。

(五)健全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障体系。电力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保证体系,从决策指挥、执行运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等方面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落实防范人身伤亡事故措施。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优先保证对防范人身伤亡事故有突出作用和明显效果的措施得以实现。要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基础

(六)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落实《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规范班组安全管理。要合理确定班组安全目标,努力实现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要重点抓好班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严格班前班后会制度,接班(开工)前,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危险因素、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班(收工)时应对当日安全情况进行总结。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班组安全活动,提高人员安全技能。

(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认真贯彻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相关规定,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达标评级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生产人员作业行为,改善设备安全状况和环境条件,提高作业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并有效管控因人员素质、技能的差异和岗位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带来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八)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严格执行《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做好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要强化以“新工人、班组长、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岗位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生产作业各流程环节中存在的人身伤害风险和防控措施。要重视对人员变更,设备变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况带来的人身伤害风险辨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工作。要加大外包队伍和临时用工人员岗前培训力度,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从事任何现场作业。要普及防灾避险常识和人员施救知识,使员工有效识别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人身伤亡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应急逃生、应急装备使用、人身急救等技能,增强识灾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九)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结合企业实际,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出发点,以防范人身伤亡事故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丰富安全文化内涵。利用各种渠道传播安全文化,扩大安全文化外延,使安全文化渗透到每个岗位,影响每一位员工,激发员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四、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十)加强生产作业安全管控。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安全措施。要严格落实现场作业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制度,交接班时把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为重点,由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确保执行到位;设备巡检和轮换时注重排除易引发人身伤亡的设备隐患,落实设备定置管理、临时用电管理、安全工器具管理等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对高处作业、转动机械、动火作业、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境,要及时识别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落实防控措施;对机组检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要严格现场管理,做好资质审查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现场作业监护,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十一)加大反“三违”工作力度。电力企业要把反“三违”作为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三违”现场查处和纠正力度,规范作业安全行为。要将“三违”作为未遂事故认真分析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曝光、教育和处罚,并对违章进行责任倒推,对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一并处罚。对屡纠屡犯或处在关键岗位、从事危险性较大作业的违章人员,要通过调离岗位等方式建立违章“高压线”;对模范遵章守纪的员工要给予奖励,从源头上减少“三违”现象。

(十二)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选用科技含量高、性能优良的生产设备,加强技术性能改造,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性能。要对设备设施的局部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设备异动管理,保证各种图纸和现场规程标准与实际相符。要落实设备防人身伤亡事故技术措施,加强防误闭锁等装置的运行管理,防止设备误操作。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防范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管道泄漏,起重机械故障,电梯失控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要健全危险源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确定危险源等级,识别可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做好危险源监测、检查和防范等工作,并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

(十三)加强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安全管控。电力建设单位要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做好施工方案交底和施工组织,严禁不按审定方案施工。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原方案无法实施时,必须重新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重新报批。遇有恶劣天气或发生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作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艺工序和作业流程,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关键部位和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监控,落实人员、设备、物资等安全管控措施。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严禁盲目抢工期,工期调整应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并落实相应安全保障措施。规范施工机械、脚手架、大型起重设备管理,其装拆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做好现场安全监督。要配备充足的监理人员,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监护和重大项目、重要工序等的旁站监理,督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十四)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外包队伍审查制度,杜绝安全管理差、施工力量薄弱或屡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包队伍参与施工作业。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要加强工程分包监督管理,加大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纳入本企业统一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检查。

五、提高防灾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电力企业要加强防范人身伤亡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气象、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注重信息传递的反馈,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人员。要落实《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重点防范期、防范区灾害预警和防范,加强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预警,重点做好生产区、施工区、生活营地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预报险情,确保各项防范措施提前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

(十六)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开展抢险救援。事故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初判事故灾害情况后, 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要以防范人身伤亡为首要任务,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撤离避险和有序转移,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要及时开展人员搜救,现场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尽快协调救援力量。要充分做好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的事故预想,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措施要做到科学合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二次伤亡事故。

(十七)做好电力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要严格执行电力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防范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做到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4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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