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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

    [ 沈木珠 ]——(2002-6-8) / 已阅29766次

    们对自己的官员拥有直接民权,铲除官本位得以滋生的土壤。其二,清查现行法律规章,删弃一切“官本位”
    观念的不平等办法规定,缩短富民之间的差别,让社会主义的法律突破封建思想残余的藩篱。其三,在全国
    范围内反对司法侵权的官僚主义、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摧毁官僚阶层跨部门跨组织构筑的社会关系网
    络。其四,明法令,肃人心,严格执法,严惩不法,特别是加强对司法的检察监督,加强对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
    监督,让媒体说话,让人民说话。
    构筑新型文化和制度依托,将使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和有效成为可能。其实,当前体制改革只要掌握
    司法独立、司法法治、检察监督、选贤任能四个方面,解决相应问题已经足够。司法独立关键解决审判、组织
    人事、财物等独立于地方党政、人大、财政,直属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法治强调法官待法和审判的中立,起码
    在改革的近期目标不提倡法官发挥个人的主观精神,营造能动机制,更不受任何法外机构和领导的干预。检
    察监督着重解决举报检控和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重在引人民主的机制,既有体制问题,又有法律问题。选
    贤任能包括全面和统一地实行考试制度,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员的工薪及福利待遇,提倡法律相神,淡化威权
    色彩等。如此,司法强权之制度性侵权,安有滋生之地,蔓延之源?
    法无价私,律无倒置,惩好恶,除民疾,它无图谋之企,相信司法之清正廉明,指日可待。


    原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兰州),200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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