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

    [ 沈木珠 ]——(2002-6-8) / 已阅29768次

    果改变事实本来面目,四是最大限度取单位或集体的利益并转化给个人。现实生活中,一般的个人,那怕是
    充满正义豪气万千,或洁身自好白玉无瑕,都对这种组织行为无可奈何,甚至在侵犯后者利益时往往被后者
    以可能制造的罪名置之于死地。如果说,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犯王某①,还带有转化过程中个
    人自发性侵权的成做,那么,湖北当阳强制开庭的千万元诈骗大案,则是当地公检法自觉以组织行为“联手制
    造的枉法事件”了这后者侵犯的不仅仅是司法程序,而且包括司法管辖权在内的法律制度。
    组织行为侵权在极权国家是司空见惯,1938年苏联审判尼古拉·布哈林和1970年巴基斯坦执政的军政
    府审判阿里·布托都是这种典型事件。这种侵权在我国则可谓历史悠久,秦始皇焚书坑儒,武则天技酷吏,制
    铜匦,还有明朝设厂卫及清代大兴文字狱,有哪一个不是以公权组织请君人瓮?当然,不论是古代的刑部大
    堂,东西两厂,还是上述现代的当阳公检法等等,其公权组织的背后,都有掌刑名之实者的个人行为,但是司
    法公权组织的侵权行为,对侵权人来说,在“法不治众”的传统之下,几乎天受惩处之忧;对司法制度来说,在
    “法死人活,法依人变”的法文化中,冲破其提防乃必然之事。
    ( 三)暴力形式侵权
    刑讯逼供是司法暴力侵权的基本形式。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朝代,都很难安全避免这种侵权发
    生。不过,在封建社会,它是问案断狱的一种合法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虽明文禁止刑讯副供,但某些
    地方刑讯逼供同样怵目惊心。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民主化浪潮第三波兴起,随着一个个权威政治相继
    破灭,刑讯逼供受到各国人民越来越多的谴责,但这并不说明刑讯逼供现象已经彻底不存在了。在二十一世
    纪的今日中国。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时有发生。
    司法暴力侵权建立在一种颠倒了的法律推理上,即司法人员办案不是根据罪行确定罪名,而是先确定罪
    名再去觅找罪行和证据。如号称“文明办案”的抚顺露天区某些检察人员,为了给抚顺乙烯化工厂李春海安
    上受贿的罪名,通过诱控沈阳某公司经理贾兴太并进行持续五天的酷刑,获得李受贿假供证,随后对李进行
    四天四夜的惨烈肉刑,在其生命游离不得不屈服之际,取得其受贿的口供。今天,李涉嫌受贿一案虽被撤销,
    然而这位无辜的国家干部却从此精神失常,仅其购、腹、背、大腿等遭受电棍击伤点达60多处,成片状分布,
    占身体总面积的6%以上,还有右膝关节半月板后角裂纹,腰椎压缩性骨折,小便失禁等等。更有震惊全国
    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目前虽因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没有作出鉴定,媒体又有两种不同报导,是否割舌扑
    朔迷离,但为公益事业正义举报的李绿松遭受刑讯致伤且没有任何应当遭受刑拘的言行的事实,却是谁也没
    有异议和不能否认的。连续12天的酷刑,使李绿松的体重从150降至50多斤,身上伤痕触目惊心。不仅有
    舌创,鼻伤,手脚大面积疤痕,还有臀部后腰多处受伤。对此,侵权人仅承认是对李“不文明的管理”问题。
    自然,人类设有一个制度能保证无辜者永远不会受到迫害,罪犯一定会受到惩罚。然而,如果一个为媒体所
    披露,为全国亿万人民关注的侵权案仍然能够继续“暗箱”操作下去,那也只能说明我们法律被玷污的悲哀,
    是以正义为基石的制度的又一个悲剧。虽然这些个案是司法队伍中少数败类践踏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但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造成这种侵权行为背后的司法制度缺陷。
    二、“中国特色”的侵权因由
    中国司法制度性侵权的原因,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司法队伍的现状及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颇具
    “中国特色”,与当今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的国家比较,这种司法侵权显得更加任性、张狂和专横。
    (一)经济利益导致的枉法侵权
    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的腾飞还处在起步阶段,但均贫局面已经打破,先富起来的人们一些
    成为社会名流,一些凭着捐赠谋取了官职,凭着官职又谋取了更大财富,并掌握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和服务群
    体。这种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对经济上处于拮据状况的司法人员发生了影响。湖南郴州和永兴九法官枉法所
    涉受贿资金仅3.9万元,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惯犯所受贿钱物只有14瓶酒、14条烟和0.5万
    元,而吉林省某市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免诉、缓刑等手续的,有的只收千把元。这类违法违纪案有多少?以这
    个市为例,有一年该市抓捕嫌疑犯2000多人,但在公、检、法三环节却有43%的人未得到处理,因他们都办
    了取保候审、免诉和缓刑等“合法”手续。而该省1995-1997年政法机关“两保”案件,却有47%的案件有办
    案质量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政治利益导致的不法侵权
    中国的司法,自清末主持司法改革的沈家本把司法从行政分开以后,实际上从末真正完全离开行政而独
    立,更未须臾离开政治利益的牵制而存在。从某种角度讲,司法始终是政府大院里的司法,作为政治代表的
    某些党政和人大领导始终“指挥”着司法的操作,司法官员的政治利益始终操纵在法外要员手中并为其左右。
    舞钢市两院不是在市委书记李长河的“指挥”下,明知举报人吕净一冤枉也要办他有罪,把他送进班房吗?这
    种迫害行为得以实施,就是政治利益在起作用。两院执法人员要不按李长河的意思办,不仅其政治生命可能
    结束,还可能蹲上一二年大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