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木珠 ]——(2002-6-8) / 已阅29767次
二千年的封建传统对今日中国的司法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古代有“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传
统,我们今天有“官大于法”的众多事实。孙中山制订有别于三权分立的五枚宪法,旨在“去掉君权”,我们却
造成了无数大大小小的“君”,凡有党政、人大领导的地方。就可能出现司法之“君”。他们都可以以检查监督
为名对司法指手划脚,而司法只能俯首贴耳,因为他们的政治生涯系于“君主”一念之间,一般情况不绝不轻
易涉险,更遑论为了与已无干的小民百姓。
(三)团体利益和地方主义导致的轻法侮法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曾经竭力反对狭隘的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提倡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确也有一
段时间,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有一杆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团体利益服从国家利
益、地方利益服从中央利益的标尺。但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变化,利益关系倒置,代表党和人民利益
的法律制度便受到侵犯。如不久前山西省审计厅长在向省人大作的报告中披露,孩省法院检察院违法违规
金额近4亿元,包括“三乱”收费、挤占挪用、拖欠截留及542个小金库,其中也包括涉嫌案件46案62人。
民事案件有经济索赔的依索赔数额收取费用,无索赔请求的民诉案件,则必须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收
费。但是,某市中院2000年受理一起名誉侵权上诉案,当事人没有索赔请求,按规定只需交纳410元诉讼
费,但立案却坚持按一审有索赔的侵权案收费3510元,否则不予立案。当当事人问及为什么时,该法官蛮横
地说:“这里就这个规定。”此事让人大长见识。如果没有团体利益渗入其中,这法官断不至于敢违反国家收
费制度自行其是。
司法是国家法治支柱,是法律赖以施行的保证。如果司法部门为了某种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主义罔顾国
家法度自立门户规章,那与“自毁长城”何异?一个司法者离开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外壳,就像一个站在台上一
丝不挂的演员,台下入一眼就能把他看穿。如上述湖北当阳2000年4月11日发生的“荒唐大案”,有谁看不
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兴风,且国家司法管辖权规定于不顾。
三、遏制侵权的观念和防范措施
遏制司法侵权,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观念革新,二是措施防范。为什么把观念摆在首位?因国人
尚未重视司法制度性侵权问题;观念不摆正,再好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
我国古制,特别在地方一级,县官府尹同时就是司法官,其审案断狱,或维护权贵、欺凌弱小,或留一己之
私利,草菅人命。在这种司法文化影响之下,尽管解放后那么多年;我国司法也始终没有对这种制度控侵权
作深入探讨和有效防范。战争年代,司法工作曾融人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还有首长讲话或批条(曾被视为
代表党)等等,在许多人看来,这其中任何一条都大于司法制度,其得出的审判结论,体现了党对司法的领导,
就是有违司法制度也没关系。当年凭籍这三项原则作出了无数判决,建国后这三项原则也影响了我们司法
几十年。长期以来在某些司法人员概念里,司法不是侍法,司法者不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而是掌管法律,做
法律的主人。为此,国家法治之建立,关键在于遏制司法之制度性侵权,牢固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
念。17世纪科学家伽利略·加利来摆脱了宗教裁判所的恐怖裁判之后所言:“当上帝创造的心灵被迫像奴隶
一样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时,当我们被告知应放弃自己的理智,而使之听凭他人的狂想摆布时,谁能够不相
信这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呢?当无论什么人(不管其才华能力如何)都被任命为法官,被授予权力来审判专
家。并随心所欲地对他们加以处置……这种荒谬的行为,必将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和国家的颠覆。”这种侵权
的危害及防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捍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上捍卫法律制度种种,不是说明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善,司法制度已经无缺陷,恰恰相反,依靠现有的法
律和司法制度,很难走出司法强权的怪圈;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上小修小补,很难保证被侵权人的利益,也
就是说司法的制度性侵权将永远无法遏制,因为传统法律和司法最缺乏的就是我国国情最需要的人民不可
一日或缺的对民权与人权的充分尊重。
我国的强权司法有三个传统,一日肆虐性,来自唐宋酷吏的办案方式和明代厂卫、清朝文字狱的血腥镇
压,或许应追溯到洪荒时代及春秋战国惨无人道的肉刑,加上国民党“剿匪”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及
文革期间对老干部及“敌对”分子的人人过关,要说有什么不同.那是运用了诸如电棍之类的现代科学武器代
替烧红了的烙铁钢针,用现代科学知识避免血淋淋的伤创而已。这种肆虐基于那种主宰我国某些司法人员
多年的“有罪推定”,即在某些执法人员心目中,嫌疑人与罪犯仅一线之隔,完成这一转化的唯一法宝就是刑
罚。
二日狡狯性,这是集中华民族数千年智慧、吸取外国成功办案经验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弱点的认识和
司法成权、司法手段融合的产物,由于对每一个案子,执法人都能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最适合的突破口制人于
死地而又不明显违反法律,更无留下任何血腥的证据,因而这种逼供手段被曝光的可能性极小,就是稍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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