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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

    [ 鲁净净 ]——(2009-3-2) / 已阅39185次

      对于行政和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可视争议焦点合理的适用。

    4.4.3 完善不服行政裁决案件的行政复议制度

      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仅有对行政确权的救济,而其他的救济却没有规定。既然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那么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而进行复议也是可以的。由行政机关复议不仅可以及时纠正作出行政裁决结果的行政机关的错误,而且也减少了行政机关应诉的可能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而且从效率的角度而言,行政复议也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同时还可以监督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裁决的质量。但也应对行政复议作出一些限制,当事人如对行政复议不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行政复议是由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而非法律规定必须适用。因此,鉴于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狭小,尤其是对行政裁决不服进行复议的范围,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5 结论

      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行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行政管理事务的增多,行政裁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决制度,由于存在种种缺陷,显然不能满足人们要求迅速、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也不利于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作用。因此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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