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向阳 ]——(2002-4-2) / 已阅29076次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70%;
(2)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3)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
(4)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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