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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

    [ 朱向阳 ]——(2002-4-2) / 已阅29054次

    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

    朱 向 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目前的政策看,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差,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四)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

    (一)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

    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

    (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

    (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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