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胜 ]——(2007-7-24) / 已阅25461次
十、值班法警及办案人员在警务区执行任务时,不准受人委托带食品或其它他物品。
十一、值班法警应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协助办案人员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自残、自杀、行凶、脱逃或被劫持,遇有紧急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具,并及时向法警大队负责人或检察长报告。
十二、有关业务部门在使用警务区后,在保证警务区内的设施及物品不损坏、不丢失(物品如果损坏、丢失应予赔偿),保证卫生整洁的情况下,及时与法警部门联系办理交接手续。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