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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 周永坤 ]——(2006-12-30) / 已阅49190次



    2005年10月30日二稿,11月24日于广州蓝天花园定稿。

    发表于《暨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6年第3期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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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阅《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新的《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一新的条例社会有许多担心,担心会带来新的信访潮。但是由于时间施行的时间太短, 对它作出评估为时尚早。

    [3] 笔者的一个1980年代毕业的学生是基层法院的院长,在闲聊中他感慨道,那时(刚毕业时)法官可神气了,每一个法律概念都非常神圣,像“正当防卫”之类,一说人家就服了,因为那里法律。现在可不行了,没有人理你了,领导的一个电话,不听也听;怕上访,只能迁就人家。

    [4] 中国诉讼成本单就诉讼费一项在平均收入中所中的比重就已经不低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司法腐败,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实际成本,特别是腐败与司法的不独立,使判决缺少基本的一致性,这就大大提高了诉讼的风险成本,使普通民众对诉讼望而却步。

    [5] 对法院提出“让当事人满意”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因为一般来说,涉讼的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否则就不会打官司。因此对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满意甚至双方都不满意是常态,双方都满意是特例。用“让人民满意”的标准来要求法院,要求法院做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是上帝也无法做到的。

    [6] 因为信访制度作为纠纷解决制度是在社会纠纷解决制度之外设立的制度,它的运作是以假定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不公正为预设的,它的解决是否定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结果为特点的,所以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信访制度(不是作为信息传达机制的信访制度)具有非制度与反制度的性质。

    [7]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04日

    [8]见《瞭望》2004年第11期。

    [9]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0]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11]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有:张友直、李世源 《“依法治访”与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徐建英《实现公安信访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 刘武俊《信访呼唤制度创新》,《记者观察》2002年第7期 ;刘钢飞《试论依法信访的必要性及途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04期 ;徐少龙等《宝应县推行“三个依法”办信访》《中国监察》2002年第22期 ;申占群《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 年第11期;王学军《中国信访体制的功能、问题和改革思路》《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邓水松. 陈建明.《改革信访工作方式的新尝试——湖南桃江县建起了农村流动信访接待站》,《 秘书之友》2003年第7期;舒洪喜.《民政信访要注重情理法结合》,《中国民政》2004年03期;冀刚毅.《建议将制定国家信访法纳入立法规划》,《人大研究》 2004年第2期 ;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见中国期刊网。

    [12]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13] 龚武生《按照“三个代表”要求 构建“大信访”格局 》《 学习导报 》 2001 年第4期

    [14] 上述两种改革思路的分歧均可参阅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5]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这一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的修改无疑应当在全社会公开,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起码要求,立马要通过的法律草案保密实在是令人费解的事。

    [16]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7]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8]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在我国各部宪法中都是有规定的。1954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1975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与54宪法相同的权利;1978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1982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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