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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 周永坤 ]——(2006-12-30) / 已阅49183次

    [19] 告密是一个对国家与公民都是有害的行为,鼓励告密的制度从总体上是不足取的制度。因为告密者在暗处,告密的对象无法就有关事实与告密者进行质证,这必然会伤及无辜,反右与文革中这类行为的泛滥及对千千万万无辜者的伤害就是证明;同时,告密会在公民中造成相互猜忌乃至敌视,破坏和谐的社会气氛;告密的制度为少数心术不正的小人提供了机遇;最后,对告密者本身的人格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一个正常的社会不会在制度上鼓励公民的告密行为,我国清律中就有禁止告密的条款。当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举报就另当别论。

    [20]参见赵焱森《信访举报量的变化与思考》《中国监察》2000年第4期。

    [21]苏永通《“上访村”的日子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 日

    [22] 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3]例如,云南省高院立案庭曾会同省信访局组成工作组,深入山区4个缠诉户家中做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参阅吕坤良 茶 莹 《低上访申诉率从何而来——云南高院上访申诉工作机制探寻》《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9日。





    [24]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5]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26] 信访主要以对已经生效的权力决定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作为目标,如果信访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对政府会产生不满,满足了信访人的要求,信访人当然要对政府产生感激之情。但是不要忘记,前面的决定也是政府作出的,信访者成功的概率越高,事实上对政府威信的打击越大。信访成功产生的感激是对个人(清官)的,而受到打击的却是现行制度与政府行为的正当性。

    [27]例如黑龙江省就制定了《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甚至规定了对上访人员实行收容遣送。有的公民甚至只有“上访”的苗头就被收容。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因而是违宪的。

    [28]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9]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30]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30日。

    [31]据《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8日报道,

    [32] 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0日

    [33] 信访强度可以是信访量的增加,也可以是信访政治压力的加大。在中国这样一个“政治忌讳”的社会,一旦上访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则这一压力是一个常态的法官所无法承受的,他的唯一取向是违背法律而屈从权力与可以激发这一政治压力的力量——这常常是上访者。

    [34]参阅石永斌、苏勋《汤阴涉诉信访有了长效机制》《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0日。

    [35] 当然,也有可能政府采用强力遏制上访,其结果是社会矛盾被掩盖,一旦被掩盖的矛盾爆发,就可能引发社会灾难。

    [36]《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 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 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37] 关于诉权保障问题可参阅拙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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