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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

    [ 何宁湘 ]——(2006-11-12) / 已阅32046次

      (1)、调解必须坚持原则,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2)、申请人必须认识长期旷工的错误;(3)、财务人员必须交回帐本办理移交;(4)、在1993年-2006年本案终结前,两人必须了结与外单位的任何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由现所在用人单位了出具保证函,同时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社保、市社保、市劳动局),在此期间的债权债务法律问题由其本人承担;(5)、必须交纳清管理费;(6)、今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被申请人的方案在于:变通处理2006年3月21日前的问题,申请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学校认为出具在编人员证明。好处在于:既未违反国家规定与利益,学校(国家)收取了管理费,自然申请人就是在编人员,且学校也应依法为其上保险。今后按自动离职处理也符合申请人的实际与愿望。
      张三仲裁员意见:2006年3月22日前为学校在编人员;2006年3月22日学校辞退决定生效;学校支付辞退费(近2万余元)。
      仲裁员的方案:1、明知是,并系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与政策;2、建立虚假人事关系,骗保,即在2006年3月22日前必须"空"上编(即在省社保局那里有编制,但实际上学校没有此编制),调解时张三仲裁员夸下海口"只要有我们仲裁委的裁决,就可以上编"。3、支付的近2万元的辞退费。
      分析:三个方案,申请人目的在弄到市社保费用得到实惠;学校方案是不违反规定政策的变通作法,实际上申请人得到社保但也出相应的费用;而仲裁员的方案不但违反国家规定与政策,且让申请人得到本不应当得到的钱财,实际相当于学校买社保,但申请人不出分文,这一错误行为显然是不可能得逞的。该仲裁员为何要这样做? 让人深思,值得人事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另一案,即王老五案件的调解,学校也说明了调解方案,但与张三案不同的是,有个先决条件,即交出财务帐簿,办理移交。如果申请人拒绝移交就表示不调解。本案申请人代理人没有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仲裁员也未提出方案。

      四、裁决
      为了讨论问题方便摘录其仲裁裁决内容如下,仅供参考请不要对号入座:
      (一)张三案的仲裁裁决部分内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均通过质证核实无误。
      仲裁庭调查核实:1、被申请人于1993年曾集体研究同意申请人借调到二意实业公司工作,但在办理具体借调手续上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在借调手续未能完善情况下,申请人即不辞而别;2、1995年10月借调入方二意实业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注销并获工商行政部门批准;3、二意实业公司1995年注销后至2000年8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前,申请人未回被申请人处工作;4、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了辞退处理决定,且直至争议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送达辞退处理书面通知,未发给辞退相应费用,也未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移申请人档案;5、申请人2006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借用个人档案,并于3月29日归还被申请人;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06年4月1 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函,要求协商解决其对申请人辞退处理问题;7、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就辞退争议协商未果情况下,于2006年5月29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政策规定,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过申请时效;二、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在完善借调申请人手续上均存在过错; 三、1993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借调到二意实业公司工作,1995年10月该公司注销后,申请人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后,未完善相关手续,也未按政策规定将辞退通知送达被申请人,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仲裁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对此,依据××人发 [××××]××号文件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
      二、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
      本案受理费20元,案件处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申请复议或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王老五案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均通过质证核实无误。
      仲裁庭调查核实:1、申请人于1994年元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借调三心商贸公司一年的申请;2、被申请人于1993年曾集体研究同意申请人借调三心商贸公司工作,但在办理具体借调手续上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在借调手续未能完善情况下,申请人即不辞而别;3、2000年5月借调入方三心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4、三心商贸公司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2000年8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前,申请人未回被申请人处工作;5、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了辞退处理决定,且直至争议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送达辞退处理书面通知,未发给辞退相应费用,也未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移申请人个人档案;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06年4月1 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函。要求协商解决对申请人辞退处理问题;7、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就辞退争议协商未果情况下,于2006年5月29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政策规定,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过申请时效;二、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在完善借调申请人手续上均存在过错,责任不应归结于申请人一方;三、199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借调到三心商贸公司工作一年,但申请人至2000年5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至今,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一直未回单位上班,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进行了辞退处理,但未按照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也未按政策规定将辞退通知送达被申请人。因此,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仲裁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对此,依据川人发[1993]1 7号文件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
      二、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
      本案受理费20元,案件处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申请复议或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评述】
      仲裁裁决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首部及当事人;2、申请意见与答辩意见;3、证据、质证意见和证据采信;4、焦点;5、仲裁庭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阐理;6、裁决;7、当事人救济途径及文书尾部。
      基于两申请人的仲裁内容大同小异,故下面就张三案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为例,作简要评述如下:
      其一、关于证据、质证意见和证据采信:
      1、仲裁书列出了申请人的全部证据,但对本案重要证据,即学校(被申请人)递交的,2005年7月应张三(两申请人)要求办社保的2005年7月学校具的《证明》未列出,即被仲裁庭扣下。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张三从1983.8起至2000.8.止,在我校任教师”,仲裁庭对该证据也不组织质证与采信。
      2、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组织两案当事人进行质证。
      其二、焦点:
      仲裁庭没有归纳焦点。因为本两案焦点是办社保,即强要学校为其两人支付社保费用。由于这点对两申请人均不利,仲裁裁决虽列出了学校的这方面的意见,但在认定事实时有意回避、只字不提。
      其三、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阐理:
      1、认定事实错误:没有“集体研究同意借调”的事实与证据;由于申请借调是两人的个人行为,签订借调工作协议的主要合同当事人不是学校,而申请人与对方单位才是主要合同当事人,学校至今不知对方单位为何,是申请人拒绝办理,因为办理签订协议的手续就意味着申请人就要交管理费;没有查明张三离开学校是否去了所谓的“二意实业公司”,也没有证据支持裁决书的“去了该公司”的认定;实际上,即使表面上,双方当事人也未发生“辞退争议”,而对社保费用支付也不可能达成协议。
      2、认定“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过申请时效”,这涉及个理论与法律规定问题:(1)、60天是申请期限,还是仲裁时效,还是申请时效?(2)、即使属于时效法律制度范畴,那么是否肯定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3)、不论是否可以适用中断,起算点以何计算?
      这里对上述问题的讨论请参阅《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这里不作展开讨论。仲裁书 “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过申请时效”实质上仲裁员利用职权强权载入了该仲裁办主任、处长,即本案仲裁员与书记的“时效中断”、“以4月13日律师函起算”、“法院都是这样认定的”等观点。简要批驳:第一、申请为何要去市社保办理个人社保;第二、2005年7月《证明》张三已知被辞退;第三、2006年3月21日起申请人已无法否定地知道了辞退决定;第四、当事人的4月份争议不是“辞退争议协商未果”,而是社保费用的支付争议;第五、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而非所谓“争议发生之日”,第六,中断没有法律规定;第七,没有阐明仲裁裁决采用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法律依据。
      认定“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在完善借调申请人手续上均存在过错”的依据是什么?
      认定“1993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借调到二意实业公司工作,1995年10月该公司注销后,申请人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后,未完善相关手续,也未按政策规定将辞退通知送达被申请人,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基本可以站得住。但所有的当事人、法律人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明白一个基本的、最浅显的道理,即存在瑕疵,意味着行为可能不违法或并不违法,对于不违法的行为即不是过错,不是侵权行为,同时就不能予以撤销。
      其四、裁决
      一、本案仲裁裁决书两项裁决均存在错误,且是根本性的错误:
      第一项:“撤销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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