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韦培成 ]——(2006-7-16) / 已阅48654次
4、寻找其他的途径:如增设延期缴纳和缓期缴纳制度;改一次性缴清或者可随时执行可执行财产为罚金的分期缴付或者以工作收入的百分比缴付等等方式来缓解矛盾的冲突。
结论
97刑法修订以来,加上五条修正案和一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目前共有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提及罚金,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专家学者对有关罚金刑的广泛适用,适用方式,及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等方面有着不间断的探讨和分析.笔者不甘妄自菲薄,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和分析国家公权利使用在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得出国家只能通过对有限的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各种成本内部的具体配置关系,力求以相对较小的成本来实现相对较大的刑罚目的结论。同时界定理性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的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运用经济分析方设计出一种确定罚金数额的计算公式,D=L/P.并预设一种罚金刑最佳制裁模式及适用的规则,提出这样的规则只有在现有制度之内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其效果。在分析罚金刑的执行情况下提出了一些有效率的罚金执行方法。如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把罚金缴纳义务人和罚金实际缴纳人相分离,充分调动起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可以将罚金易科为劳务和自由刑;在诉讼进程中对可能判处罚金提供担保制度等等具体方法; 罚金问题博大精深,文章几经删改,仍然深觉只是管中窥豹,唯期望能够在自身的理解范围之内对相关问题有所触动,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批评见教,对深入学习有所帮助。
致谢
自2002年进入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业学习以来,耳濡目染了我国法学近几年的发展,聆听了法学系各位优秀教师的精彩课程。四年求学生涯中,切实感受到我国法学专业的发展潜力,构建了自身对法学专业的宏观轮廓。撰写本文的同时,自己在专业理论和专业实习的基础上,又有了一次理论的飞跃。当本文划上最后一个句号时,没有感到如释重负的轻松,反而平添了几分歉疚和不安。我深刻体会到中国的一句老话:“学而后知不足”,现唯有激励自己:学无止境。从去年七月开始思考,历经筛选,确定选题,然后开题,经历了一个春天的积累,论文的进展在今年五月份才始见成型。在这个过程中,我充分体味了所谓孕育文章之不易,也深刻认识到自己学识阅历的狭窄,专业功底的浅薄,几次深恐自己力有不逮,难以达成期望。罚金问题博大精深,文章几经删改,仍然深觉只是管中窥豹,唯期望能够在自身的理解范围之内对相关问题有所触动,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批评见教,对深入学习有所帮助。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写本文时,得到了我的指导老师徐平对本论文在结构和内容上的细心指导和帮助,难以用浅薄的文字去表达这样的感谢之情。同时感谢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的各位老师,在我本科四年期间给予我的学术指导和帮助。他们的理论学识和中肯意见使我受益匪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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