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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

    [ 滕明晔 ]——(2006-7-4) / 已阅48421次

    内幕交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之一。它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根据法律的规定,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属内幕信息。《证券法》规定了8种信息为内幕信息。如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证券法》还规定了7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发行证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操纵价格也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法律规范对操纵价格的情形与手段,做出了法律界定和描述。它包括: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对敲、对倒)。③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此外,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中,还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违法恶意炒作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禁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保证金);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等。[10]
    在市场交易行为信用约束方面,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信用机制应该是对该类行为给予明确的界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种类、责任的承担、处罚以及对受害者的救济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并且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障。
    2.4执法监管的信用
    法律的保障是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证券信用机制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个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诚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是美国,相关法律约有17项。其中约3/5是消费者保护法律,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FT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另外2/5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类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FR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这些法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做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它信用条款比较)、《公平结账法》(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与银行有关的《信用卡发行法》(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盗失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即50美元)、《电子资金转账法》(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最为著名。对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惩罚机制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应作用。
    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在亚洲,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台湾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细则也已出台。[11]
    而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环境是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立法上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执法的力度也没有达到应该有的效果。纵观证券市场的一系列难题,总结我们在解决这些难题时的经验和体会,挖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时,都可归结到一点,即证券市场必须是讲信用的市场,必须是用严密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市场,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都讲信用的市场,必须是市场的一切管理、交易活动都讲信用的市场。做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完全分开;要明确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构成与议事程序,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增加合格的独立董事和小股东推荐的董事,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要逐步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逐步制定保护股东权益的措施;要加强信息披露、反欺诈、反垄断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增强法律的执行效力,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上市公司的繁荣。
    此外,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证券市场信用。新闻媒体是监督信息披露、揭露虚假信息的第三道屏障。将现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通过舆论的力量来监督和完善证券市场信用。在上交所已建立起一种每日读报制度,用这种途径来发现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实施监管。当然,也应该看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其他事物发展一样,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中逐步完善。需要使公众和广大投资者认识到丑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它需要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能对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失信丑闻等抱有偏执的看法。应该用历史的辩证的态度来分析和理解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信用机制。
    第三章 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措施
    根据我们上一个章节的阐述和分析,我们知道,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它不断进步健康发展的保障是有一个健全的信用机制,而这个信用机制要包括上市公司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中介审计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必须完善一些相关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的保障这一信用机制真正的生效并且产生良好的运作效果。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建立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重建市场信用的重要措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约束,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等;第二层次是规章制度的约束,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等,使市场主体行为有章可循,有规可守;第三层次是自律管理,主要是针对中介机构,要求其健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3.1对上市公司信用的合理监管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力往往导致的上市公司的虚假上市、信息披露不真实等。所以,必须对公司上市严格把关,减少政府在公司上市等方面的行政干预,使有竞争能力的高质量的公司得以顺利上市,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对虚假上市的公司和相关责任者予以处罚。同时,在上市公司内部经营中,强调上市公司经营者的勤勉尽责,对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严格上市公司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内容,通过公布规范化、标准化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从根源上堵住市场不规范的源头。[12]
    3.2对中介机构信用的有效监管
    这主要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的监管。要制定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违纪事件的处理力度,督促其切实履行职责。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根据情节和责任程度、性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3严格的执法监管保障信用体系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完善、发展的执法监管体系是分不开的。必须完善与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应具有层次性、全面性和操作性等明显特点,体现高度的市场性和前瞻性,能够为上市公司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同时还应进行明显的职能定位和分工,避免法规之间的空白、重复和矛盾。这一监管框架也将使得证券监管部门对机构的监管,完全纳入到“依法合规”监管的框架之下,改变监管部门在监督行为和“量刑”上的随意性。
    全国人大和监管当局曾出台过一系列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机及其配套法规。它们对维护股市运行秩序、规范股市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成文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存在着不少缺陷,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大量新生事物,缺乏对应的法律界定,缺乏对应的监管条款予以约束。在上市公司诸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相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没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有鉴于此,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和西方的成熟经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13]
    此外,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的导向。在完善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过程中,我们需要社会舆论对证券市场的种种信用不诚实的现象进行批评,但是一定要把握好度。在处理证券市场丑闻时要注意时机和方法。证券市场出现失信丑闻之后,应该及时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罚,丑闻公司出现后的惩处是证券监管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建立诚信的证券市场、确保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投资信任的重要手段。对违规公司以及责任人加大法律上的惩处力度,加大对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可以使公众和广大投资者感受到法律对证券市场信用的强力维护,有利于证券市场信用机制今后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章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态的盛行,证券已成为私人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证券市场为其提供了一个迅捷变现的场所,间接地促进了个人财富流人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调控国民经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沟通国民储蓄与企业资全的资本形成功能,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柱。可见,证券市场的存在对现代资本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完善发展的证券市场是需要制度、法律的多重保障加上自身的成熟经验积累的。与西方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可以说是十分的年轻和不成熟,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足,就其信用机制来说,通过我们上面讲的“银广厦”等例子来说,就足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不完善。
    4.1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2000年末,股票市值已达48091亿元,占当年GDP的53.7%上市公司数量也急剧扩大,从1991年的14家增加到2000年的1088家。但是因为证券市场自身的不够成熟、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得证券市场的不足也逐渐显露。从政府对公司上市的过度行政干预,到质量不高的公司虚假包装上市,从证券市场的自身经营体制不完善到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素质问题等。而自1992年7月8日第一只“吃螃蟹”的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及主要负责人非法转移资产谋利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起,证券市场信用缺失问题又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种种信用缺失现象屡见诸报端。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中介机构违规执业,管理层监管乏力,再加上上市公司利用我国证券制度中尚不完善的监控等制度进行内部交易和证券经纪人、会计师事务所相勾结共同诈骗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末,证券市场就已累计处罚483家次。到了2001年,在经历了中科创业、大连国际等庄股的高台跳水后,又惊现曾经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银广夏泡沫的破灭。违法违规现象的屡屡出现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大面积的失信行为引发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证券市场更是一个靠信用维系的市场,信用缺失乃至信用危机最终将动摇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14]
    4.2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现状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注目的问题。《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理论方面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从证券市场的实际运作来说,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4.2.1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是信用缺失的根本基础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200多年前的亚当•斯密就曾说过:“作为他人资金而不是自己资金的管理者,很难期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们像个体户或合作制公司那样精心关照公司”。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走的是控制型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与英美等通行的市场型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相比,股权集中,由大股东组成的“内部人控制”色彩浓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具有“中国特色”,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权属于国家,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大股东和由其组成的管理层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公司的价值取向脱离了投资回报和长远发展的目标,短期获利动机突出,于是产生了像ST猴王、ST棱光、济南轻骑、三九医药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万家乐违规为大股东巨额担保等“怪现象”。大股东控制的管理层通过不规范信息披露、过度圈钱等行为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众多的中小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即使少数“挺身而出”的投资者也因信息不对称、诉讼成本过高而最终放弃。
    4.2.2 虚假信息是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源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证券法制体系的不完善,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举个例子来说,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于1993年,规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却是在1999年《证券法》实施后才得以确立的。据财政部2000年公布的对159家企业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有147家,所有者权益不实的有155家,利润总额不实的有157家。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实的程度。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布不实信息导致广大投资者获得虚假信息,利益受到损害。这在当前已经成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弱质的最主要原因。综观形形色色的违法案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①信息披露不准确。有的上市公司对公司盈利预测以及经分析具有严重的掺水现象。②信息披露不及时。很多上市公司对于本企业的亏损、以及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拍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等不利信息不及时披露,导致在一定时间内公众不能得悉这些重要的信息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利益受损严重。更有甚者,有少数人利用掌握的这些重要信息进行投资策略的调整,规避投资险,误导他人来牟取暴利。③信息披露的随意和不全面。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场所的选择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对自身有利的信息不惜故意夸大,对于那些对于自身不利的消息一言带过或者干脆不提。[15]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违背了证券交易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重威胁着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健康发展,也造成证券市场秩序的紊乱。归结其原因,主要是:①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束力不强。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的《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从我国证券法的实践可以看到,虽然在立法中做出了强制披露制度,由于法律本身过于笼统,导致强制披露的目的并不能完全实现。②会计准则明显滞后。会计准则是会计报表制作的依据,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的内容及项目要求过于笼统、简单、宽泛,致使一些公司在制作会计报表时,总是强调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规避会计准则中一些项目或者滥用会计准则中给与企业的选择权,根据自身学要制作会计报表。导致在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缺乏统一性、可比性。③审计环节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是为了鉴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为政府、投资者、信贷者及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审计人员必须就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审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准则、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计,以保证审计的结果具有准确性和公正性。而在我国,因为审计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审计人员的缺乏独立性,使得他们往往在权力的左右和利益的驱使之下为上市公司造假。最终导致审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④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对于有证券欺诈行为的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处罚也相对较轻。就披露虚假信息法律责任来说,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发行人、生效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证券欺诈所构成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投资者的损失的计算标准等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追究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时无章可循。
    4.2.3 中介机构的违法中介为信用缺失推波助澜
    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和违法中介、虚假披露行为为信用缺失推波助澜。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我国法律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和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的弱点,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串通披露虚假信息,转嫁危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也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按照规定,公司上市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报表审计、证券公司股票承销等阶段,在正常情况下,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券商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自然是“心知肚明”。事实上,一些中介机构不仅没有做到恪尽职守,而是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一家上市公司被查处,很可能引发相关的中介机构受牵连,如银广夏、三九医药的违规带出了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的违规上市使得申银万国被取消一年的承销资格。中介机构不规范执业当然有自身牟利的原因,但其中更有独立性不足的问题。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差,对虚假会计信息难以充分披露,甚至助纣为虐。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较低,进入比较容易,因此行业内部低价竞争比较激烈;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尽管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权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这两方面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时独立性较差,必须符合企业的要求,则否将被上市公司解聘。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同时提供会计咨询和审计业务,这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专业性和欺骗性。而且,现行的法律对中介机构的违法中介行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失衡。违法中介主要是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而且处罚很轻。最严重的行政处罚也不过是吊销责任者的资格证书,刑事责任规定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所涉案件的严重程度相比实在太轻。这样的规定,达不到法律应该具有的威慑作用,不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发展。[16]
    4.2.4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相关法律上,在证券市场上,调节企业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还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刑法》、《会计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但是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系统的规范企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证券法》虽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制定。同时,长期以来对证券市场中的一些违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对证券市场中的企业信用行为缺乏“硬约束”,致使目前证券市场中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更有甚者“顶风违纪”。这些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作为证券市场的指导,对证券市场宏观运作的调整尚不完善,在微观的监督等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不能切实的起到法律应有的调整和监督作用。同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
    4.2.5政府监管的功能缺位导致信用缺失有恃无恐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已经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就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仍然是原来行政审批制下的产物,现在披露的许多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欺骗上市无不跟当初的行政审批把关不严有关。管理层的政策取向一直都是“在发展中规范”,“发展第一位”的定位必然导致在实际监管中“网开一面”。一系列的造假事件如大庆联谊、郑百文、综艺股份、银广夏被曝光后,引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愤怒声讨,管理层也高举“达摩克里斯”之剑,似乎“山雨欲来风满楼”,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媒体热炒之后就没了消息,证监会的重锤也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另外,证监会的监管时机也多以事后处罚为主,而事前、事中监控不足。今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违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四家公司没收非法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但是那四家公司中,一家已被吊销,另三家也已“人去楼空”。银广夏事件并不是由监管当局发现的,而是由一名记者揭露出来的,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17]
    另外,对于市场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使得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往往借助自身的信息优势,兴风作浪,误导投资的导向而获得暴利或者转嫁危机。而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对违反禁止行为规定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全面,对保护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和救济受害者极为不利。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行为人所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对称,造成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市场交易行为的信用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受到损害后又没有完善的法律给予合理、公平的救济。使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用丧失信心。

    第五章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法律措施
    信用既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那么反映在证券市场中的信用关系应该是积极的,正相关的,是一种可供投资者信赖的关系。要建立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信用关系,我们必须规范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要素的行为,强化各种要素的信用意识。2001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条例》。《准则》在《公司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弥补了《公司法》的缺陷和不足,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规范:⑴强调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⑵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⑷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确保公司的治理与法规和社会价值相一致,为公司利益而非为主要股东的利益。强化对于公司董事违规的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准则》的公布和实施,必将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18]
    5.1完善上市公司的信用约束机制
    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股份公司与股东、股份公司与银行、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市场均由信用关系维系着,如果脱离这种信用关系,股份公司似乎无法存在。因此,在我国,股份公司成立或者股份公司上市交易之前,应对公司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和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独立董事等。同时对公司的违法经营、弄虚作假等行为要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5.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确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问题和潜在的内部交易利益的诱惑,大股东往往也不愿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而采取在监督上搭便车,明显不利于公司治理。这时候强调透明度对于中小投资者就显得格外重要。透明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如何使用好股东和贷款人及其他资金提供者的资金并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向其提供准确无误的财务报告,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资料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与客观性、充分性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与准确性。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确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也就是前文中我们所论述的加强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诚信义务。该诚信义务应该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忠实性义务属于客观性义务、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它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符合公正的要求;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它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力时,应当将因资本多数决而无法直接表达自己意愿的中小股东视为信托人,对所托之事必须履行一个善意管理人应尽的主意,即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活动,不得怠于履行职责。[19]
    5.1.2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供给的真实性是改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用状态的关键。实质资本运动的真实信息是证券市场正常定价的基础,因而也是证券市场信用增强的关键。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中我们应该把握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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