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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

    [ 蔡晖 ]——(2001-8-15) / 已阅28124次

    据是否存在、是否真实、是否有证明力的主张;对事实应否认定的主
    张;对合同、行为有效或无效的主张;对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主张;
    对适用何种法律规定的主张等,都是对该事项的声明,即明确表明自
    己的态度。诉讼中的主张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一是主张仅表明自
    己的态度,而请求是向他人发出的要求;二是主张无须借助他人的行
    为即可完成,请求则需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三是主张不受
    诉讼地位的限制,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只要有理由的,法
    院都可以采纳。例如,被告主张合同无效而又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
    当予以采纳。而请求只有原告才能提出,被告如果提出请求,则是反
    诉,就该请求来说已处于原告的地位。我们通常所说的某当事人主张
    某项权利,或提出某项权利主张,指的就是该当事人声明某项权利的
    存在,而不能解释为提出权利请求。只有把提出权利主张与要求对方
    满足其权利联系在一起时,才能看成请求。由此可见,主张不同于请
    求,不是诉,同样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
    断的条件。结论是,诉讼中的主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指出
    的是,这里所说的仅指实体意义上的请求。如果是程序意义上的请求,
    如请求追加当事人,请求延期审理等,则原被告均有权利提出。

      现在回到本文前述案例。工业村公司的答辩意见,无论有无明确
    主张,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在第一起诉讼中既未反诉,又未
    直接向一建公司提出请求。在第二起案件中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法
    定的2年期限。故其丧失胜诉权也就是当然的结论了。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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