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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

    [ 蔡晖 ]——(2001-8-15) / 已阅28120次

    利。也就是说,权利人只有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提出请求,实体权利才
    有胜诉的可能。从本案案情看,自1995年9月一建公司起诉工业
    村公司起,工业村公司除了在诉讼中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外,没有另行
    再向一建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的权利请求。因此,工业村公司的质量索
    赔权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就取决于其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
    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二、请求诉讼保护合同权利的法定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
    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向人民
    法院提出请求应当采用什么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所体现的原理,
    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才有权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可见,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法定形式。这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印
    证。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权利人直接向债务人行使
    请求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外,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使
    诉讼时效中断。在本案中,工业村公司起诉的时间是在一建公司完成
    工程建设的5年多之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合同之债的诉
    讼时效期间只有2年。从工业村公司起诉的时间看,显然已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

      那么,在上述案件中,工业村公司以答辩的形式提出质量问题,
    能否引起质量索赔权诉讼时效中断,就成了本案的关键。为此,需要
    对“答辩”的意义和功能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与“请求”是否有共
    同之处。民事诉讼中的答辩,顾名思义就是应答和辩解。其目的是对
    抗起诉人的请求,用以说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能全部成立,
    或虽成立,但自己不履行义务有法律上的理由或客观上的困难等。其
    功能是用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义务,或要求减轻义务、迟延履行义务,
    以及说明准备履行义务的方式。因此,答辩并非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请
    求,更不是诉。工业村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其目的就是
    证明自己没有义务支付工程款。这也是其在答辩中要求驳回一建公司
    诉讼请求的逻辑结论。答辩既然不是请求,不是诉,不符合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那么,工业村公司的答
    辩没有能使质量索赔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显而易见了。

      在上述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中,有工业村公司“未明确主张权利,
    一审中未提出反诉”这样一个重要的认定。“未明确主张”是主张了
    呢,还是没有主张?民事诉讼的特点,要求当事人对诉讼事项应当明
    确表明自己的态度,而不能含混不清。含混不清只能认定为未表态。
    “未明确主张权利”也就是没有主张权利。那么,假使作为被告的工
    业村公司明确主张了权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呢?

      何谓主张,我国法律并未予以定义。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均
    把主张解释为“对事物持有的见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当我们
    说某人“很有主张”、某人“自作主张”时,主张是作“见解”或
    “主意”解读的。可见,这里的“主张”与“请求”是没有丝毫联系
    的。同样,法律上的“主张”与“请求”也没有共同之处。当事人在
    诉讼中的主张,只能解读为对诉讼中某种事项的“声明”。例如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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