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

    [ 蔡晖 ]——(2001-8-15) / 已阅28125次

    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

    蔡晖 王辉

      某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某工业村公司于
    1992年11月9日订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
    工业村公司面积为7万平方米的商场,总造价为3500万元。双方
    对施工中的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在施工期间,由于工业村公司多
    次改变设计等原因,致使工期、工程量、工程造价等都不断变化。为
    此,双方又三次签订协议、补充合同及纪要,对合同履行中的有关事
    项作了变更和补充约定。1994年5月31日,一建公司完成了重
    新约定的工程并撤离现场。

      由于工业村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一建公司于1995年9
    月向法院起诉。工业村公司答辩认为一建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
    按期完工,并认为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驳回一建公司的诉讼请
    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
    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和补充合同均为有效;一建公司如期
    完工,工业村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给一建公司。据此,二审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工业村公司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一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71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据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在上述案件的审理期间,工业村公司
    “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地下室漏水问题,但其未明确主张权利,一审中
    并未提出反诉。故其地下室漏水的问题,本案中不予考虑。”但在终
    审判决下达之后,并且是在一建公司提起上一起诉讼的5年多之后,
    工业村公司于2001年1月9日以一建公司所建工程发生地下室漏
    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建公司支付工程修补费540万元,并
    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且不说工业村公司所诉事项是否有证据
    佐证,仅就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即成为此案的首要争议。

      一、工程质量索赔权的权利属性与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其产生原因的不同,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之分。工业村
    公司所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因此,
    该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
    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工程质量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
    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请
    求,包括向债务人直接提出请求,或通过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
    组织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债权人如果不提出请求,其债权只能是一种
    自然权利;只有提出请求,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二是债权的实
    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或借助于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
    织的审判、仲裁、调解,否则,其权利无法实现。三是债权的实现受
    诉讼时效的制约,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请求,其权利将不能
    得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
    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