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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 龚婕 ]——(2001-7-23) / 已阅24939次

    务人,或分别起诉不同的债务人。这也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
    特征在诉讼程序上的体现。但反对的意见认为债权人有可能得到
    两个胜诉的判决,因而双重受偿。但两份胜诉的判决并不意味着
    原告合法领受双重的偿付。原告在申请执行上述判决时,仍应以
    满足其利益为限,如果其获得的赔偿超过其损失的利益,原告有
    义务归还。如果原告执行了终局责任人的财产,并且原告的利益
    得到满足,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消灭,如原告仍然申请执行另
    一判决,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原告执行的是非终局责任人
    的财产,并且原告的利益得到满足,非终局责任人将依据法律的
    规定将代位行使对终局责任人财产的执行。如果原告的确通过两
    个胜诉的判决而实际的双重受偿,那么对于原告的不当得利部分,
    受损方(往往是非终局责任方)是可以依法追偿的。
    对这一方案持反对意见的人会认为,如果原告双重受偿,可
    能要增加一个诉讼才能最终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因而事实
    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但人们将实践中的纠纷诉诸于法院,是
    希望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以法定的方式固定下来,一个
    悬而未决的诉讼可能更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此外,原告即使拿
    到两个胜诉的判决并不一定会刻意地获得双重的赔偿,而非终局
    责任人也会关注原告的利益是否已经得到填补而及时地行使自己
    的权利,因此真正发生双重受偿的概率是很小的。司法实践中已
    经有按照这种方案解决的案例,如汕头华海贸易公司(以下称汕
    头公司)先行起诉承运人未结案又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
    称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汕头公司作为提单持有
    人因货物全损,于1996年6月1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
    该案经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1999年6月13日审结。汕头公
    司在保险合同的诉讼期间即将届满时,于1997年12月1日向宁
    波海事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1998
    年2月20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这份调解书,保险公司向汕头
    公司做出赔付后,汕头公司将其对承运人的索赔案的全部权利和
    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虽然该案没有判决结案,但法院受理并调
    解结案的处理表明汕头公司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的诉权是独立
    的,可以依法同时行使。
    事实上,不经过诉讼程序,债权人也可以以全额的债务分别
    向债务人主张,各个债务人有可能同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此
    时双重受偿也很正常,并不违法,他只须将多余的部分及时返还
    债务人即可,否则债务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因此,即
    使原告获得了两份胜诉的判决,也是法院对其两个独立请求权的
    确认,并没有使原告通过诉讼而额外获得了利益。
    在某些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债权人对不同债务
    人诉讼基于法律事实基本是一致的,有些案件也可以合并审理,
    但即使合并审理,也应对不同的债务人分别作出裁决。
    严格地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因此大
    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瑞典、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都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此概念自德国学者阿铱舍雷首先提出后,
    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承认这
    一现象的存在。各国民法典不约而同地对这一现象没有做出规定
    绝不是一时疏忽,而是因为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论在实体法方面还
    是在程序法方面中已经可以解决这一现象所出现的纠纷。 我们只
    有认清这个现象的本质,才能准确地在程序上处理这类纠纷。
    参见温汶科:《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878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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