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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 龚婕 ]——(2001-7-23) / 已阅24938次

    的规定,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如保险人和承运人如果都应对货主
    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是终局责任人,那么保险人作出赔偿后,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代位权向承运人追偿。
    第五、每个连带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债务人,
    如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依据合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
    权人。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彼此独立,各个债务人各自的抗辩权的
    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尽管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这两者
    在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又颇为相似,表现在:1、债务人为
    多数;2、各债务人填补债权人的利益内容一致;3、各债务人负
    全部的给付义务。4、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及于其它债务人。
    这些共同点, 使得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对连带债
    务人行使请求权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
    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之请求。
    深入地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特点和本质,既要看到不真正连
    带债务是基于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看到债务履行的
    实际连带关系,这也正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名称的由来。
    上面我们从实体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分析,现在我们回
    到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中。
    首先,本案能否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
    同诉讼。虽然诉讼标的的定义并不明确,但将涉及两个不同种类
    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是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且保险合
    同纠纷的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应查明的法律事实也是不
    同的,不利于合并审理。其他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纠纷,如分别是
    涉及买卖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由于后者是由海事法
    院专门管辖,更不可能合并审理。
    其次,本案能否先中止一案的审理。主张这一观点的引用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中止诉讼
    的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
    审结的。这一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适用于追偿之诉,如货主以货
    损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又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追偿之诉,该追
    偿之诉的案件通常都会中止,因为承运人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的条件之一是其在另案中对货主承担货损责任,因此另案的审理
    结果是追偿之诉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但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案
    件中,债权人丧失对其中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条件是其利益是
    已经得到全部填补。如果将其中一案中止,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
    与否的结果却不一定能成为该案审理的依据。因为如果债权人在
    另案中败诉,当然该案可以恢复审理,依据该案的事实作出裁决;
    但如果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该案却仍不能恢复审理,因为胜诉
    并不意味债权人的利益已得到填补,胜诉裁决有可能无法执行或
    无法全部执行。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情况是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情形。
    第三,能否分别受理,各自独立作出判决。笔者认为,这是
    可以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
    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之请求,债权人对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
    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分别进行求偿应是允许的。债权人对
    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有权选择同时起诉,或只起诉其中一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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