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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龚婕 ]——(2001-7-23) / 已阅24909次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龚婕

    问题的由来: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一批货物,同时向保险公司
    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出现货损。货主分别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海上保险合同纠
    纷为由同时起诉了承运人和保险人。海事法院立案后,关于该两
    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如下意见:
    1、 两案合并审理。
    2、 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
    3、 两案独立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对一项重要法律现象的理解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通常是指数个债务人自各个
    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 。即每个债务人分别与
    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内容而
    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 基于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如本案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中,
    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原告所负的支付赔款的债务与承运人基于
    运输合同对原告所负的赔付货损的债务就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2、 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如甲将物品
    交给乙保管,但物品被丙偷走。乙的违约责任和丙的侵权责任也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 基于合同上的债务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如甲基于合同,乙基
    于法律的规定抚养某人的义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4、 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如乙非法占有甲的物
    品,丙又非法将其损坏。此时,乙和丙分别对甲承担全部的赔偿
    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
    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
    务广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领域,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
    务人之间的约定,只要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即可成立。
    其次,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债务人主观上具
    有连带关系,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不
    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往往是不同的,债务人主观上不具有连
    带关系。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其发生纯属偶然,如基于
    不同的合同或分别基于合同和侵权关系,
    第三,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不仅是同一的,而且数额上也是
    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填
    补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尽管相同,但数额往往不同,如运输合同和
    保险合同中,货主向承运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额要分别受到的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以及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等条件的影响而往往不
    同。
    第四,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那么,连带
    债务人之一履行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
    求偿。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无规定
    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 不真正连带债务
    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因此不发生相互求
    偿。但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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