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峰 ]——(2025-3-7) / 已阅6460次
(1)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听证会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协商民主方面充分运用听证会制度,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公民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的渠道。而其这样做,既有利于其创造与公民更多的平等对话的氛围,亦有利于使其公共权力受到更多的制约监督,以此减少决策中的失误和腐败。正因如此,可以说充分运用听证会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最常用、最基本运用的民主协商形式。
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协商民主方面充分运用的听证会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听证会和监督工作中的听证会这两种形式。
如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的立法听证会这种形式来看。一般是就法律或法规草案当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大家都比较关注、比较关心的问题。如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的机动车牌号拍卖、电动自行车登记等问题,由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即可通过举行立法听证制度予以解决。如人大常委会即可吸收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公务员、交警、出租车司机等代表参加立法听证会。当确定实行听证项目的立法草案后,要通过媒体发布立法听证会的信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公布的联络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如果报名的人数过多,有关方面就将进行随机抽签的方法,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有时候可能有代表,有时候可能是普通的群众。在立法听证会上,与会的代表可针对需要听证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主持人不限制任何人的意见发表,与会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有关部门将对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地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充分研究论证,论证的结果要书面印发给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律或法规草案时做参考。这整个过程,皆应充分尊重民意。由于其立法本身需要更多群众参与,更多人发表意见,甚至包括不同的意见。因此,正是由于这种争论,才可能会制定出一个更公正、水平更高的法律或法规。
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的监督工作听证会这种形式来看。一般是就某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听证,从而促进该项问题的解决。因此,人大监督工作听证会首先是其选题一定要选准,一定要选得有代表性。是否有代表性,就要看选题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系人民群众所广泛关注的热难点问题。除此之外,还要看选题所涉问题的解决条件是否成熟。如某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监督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听证会,即会选择“怎样加强矿山规划、开采和管理”、“城区重点污染应如何治理”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又解决条件成熟的问题进行监督听证。其次是听证的代表要有广泛性。因为,其代表的广泛性关系到听证结论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而十分重要。因此,人大常委会作为听证方要做到兼听则明,即必须选好听证代表,特别是选好听证陈述人。为了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常委会应进行充分动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广泛征集听证代表,再根据报名者素质、能力、公众意识等条件进行严格的筛选,同时还要考虑到代表的层次性和地域性,尽量选择有社会责任感、公众意识强、公道正派、敢于直言的人当听证会代表,确保听证会代表成为民意的真实反映。再者,人大监督工作听证会的组织要有严格的程序性。其筹备、召开和会后督办皆要有严格的程序性。此外,人大监督工作听证会的听证过程及会后督办皆应有公开性。其不仅要邀请部分利益相关的群众代表旁听,而且有条件的地方宜对听证过程进行现场直播或全程录像。而对通过听证形成的共识问题及人大常委会的督办过程和“一府两院”的办理结果,新闻单位皆要及时宣传,以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而听证过程及会后督办的公开,亦便于通过人大的监督而使问题解决。
(2)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之二:网议互动
我们知道,“网议”一般泛指网上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而“人大网议”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搭建的信息平台,其基本特征是:信息对称、参与性强、互动性好,具有较好的亲和力,并有严格的运行管理机制。由于“人大网议”是互动的,而其互动的最大的特点在于“议”,因而其利用网络的语言、网民的视角、聊天议论的形式,在自由、轻松、平等的互动氛围里,与网民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流。故此,互动性强的“人大网议”,其主要的表现形态和主要功能可通过以下分析予以阐明:
第一、“人大网议”的主要表现形态
若归纳,我们即可将“人大网议”的主要表现形态具体阐释为以下两种:
其一,公民网络参与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立法的人大协商民主形态。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通过推行网络问政而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公民参与网络立法的网络法制体系,以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即应尽可能涵盖“信息化基本法律法规、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权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这五个方面的立法范畴。
对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即有必要通过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包括论证、听证、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或直接参与起草法律文本)等在内的立法过程,以使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最重要的渠道——“公民立法”,能够更加畅通和顺达。而实际上,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既是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过程,也是向公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又是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开门立法、阳光立法的过程。
可见,“网络立法”即具双层含义,一是有利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法制体系;二是有利通过网络平台,引导公民参与立法。由于公民参与民主立法本来就属于人大协商民主的探索和实践范畴,故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推行网络问政而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公民参与网络立法的网络法制体系,即应属于何以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的探索范畴。
其二,公民网络参与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工作的人大协商民主形态。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推行网络平台,以使公民全程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能够更加趋于完善,即有必要通过逐步建立包括公民网络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制度等在内的公民对人大常委会工作全程网络参与的制度,以达到并实现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既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更要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之目的。
如以公民网络旁听常委会会议为例。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公民直接在会场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数量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如果进行网络直播,那么,“间接旁听”的人数即会比“直接旁听”的人数大大增加。
再以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为例。同样因客观条件所限,公民直接在会场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即很难达到广泛深入之目的,而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定之前,实行事前网络公告制度,通过网络向公民公示重大事项内容,为公民提供网络论坛留言、手机短信等多种自愿反馈渠道,并在事后再通过网络这种独特的新媒体向公民公示其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此即不仅会极大地调动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积极性,而且亦会极大地扩大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的范围,从而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
第二、“人大网议”的主要功能
若归纳,我们即可将“人大网议”的主要功能具体阐释为以下四种:
其一,“人大网议”时效性强。由于“人大网议”是听取网民意见,与网民直接交流的一种形式,故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与网民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同一时间内展开讨论时,能通过充分利用视频技术,排除空间距离,实现与网民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能够通过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更加了解网民之所想、所需、所急,能够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二,“人大网议”涉及面广。由于“人大网议”能通过网上多层次收集信息,突破区域的局限性,而从来自于不同地方、各个层面网民那里了解更广、更多和层次更深的信息量。因此,这种交流方式运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既有利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又有利对法案各项规定条文进行互动式讨论。因此,这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审议工作和法案通过后的实施工作极为有利。
其三,“人大网议” 互动性好。由于“人大网议”具有较强亲和力的互动性,因而有利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与网民面对面地亲切接触、畅所欲言而最大限度地拉近其与网民的距离。同时,网民通过参加“人大网议”活动,对人大的工作能更直接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代表能更直接地听到自己的呼声。而网民只要打开电脑,点击相关网页,就可用最直接的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向人大代表倾诉自己的心声。
其四,“人大网议”实用性优。由于“人大网议”的每次对话皆是以文件的形式保存下来的,不仅便于日后的查询,而且对其重点部分,只要加以剪辑,便可按照日后查找的顺序,编辑成光盘类的媒体资料,成为人民群众积极议政,代表倾听民意、建言献策的宝贵资料。
(三)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实践
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实践,大致体现在对象、程序、保障这三个方面。
1、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对象来看
其主要实践对象系与协商内容相关的群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利益不直接相关的第三方等。当然,“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应该是有其多种形式的代言人角色来阐述其团体公民主张、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以达到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的的。如笔者作为民主党派的地方省、市人大代表,经过多年具体实践“协商民主” 中的公民地方代言人角色——即地方人大代表的政治参与角色,就公共事务理性交流、协商、反映,最终形成了符合公民及其人大代表意愿的政府决策采纳——即人大代表的建言——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审议意见。而且,象笔者这样的愈来愈多的公民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人大代表可以突破时空限制,通过网络公示其拟在人代会提交的能表达一定范畴民意的议案或建议或审议意见,并在获得网络民意而使其完善后,逐渐形成了影响政府决策的网络民意。
然而,从长远来看,政府对网络民意的重视,特别是网络民意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人大代表结合依法履职的政治权力的载体——即通过网络公示后得到公民普遍认可并予完善的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提交政府后引起重视并转化为地方政府现实的正确、科学决策,这样的成功案例,必将鼓励愈来愈多的网络公共领域和公民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地方人大代表继续存在,并在本地“协商民主”中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作用
而这里,我们不妨着重探讨两个方面的实践对象。其一、关于人大代表的实践对象。在协商过程中,首先要注重发挥代表专业小组的作用,无论是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还是其他形式的协商,都要首先考虑邀请相关专业代表参加。尤其是对一些弱势群体难以充分参与的协商,要充分发挥好代表为民代言的作用。目前,只有省级部门的省人大代表组建了专业小组,依托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今后可考虑推广到全省。坚持和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立法监督重点工作,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保障代表知情知政,落实好代表法相关规定,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把代表参与协商情况纳入履职登记,增强代表参与人大工作协商的积极性。其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实践对象。从目前省级层面看,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实践对象:一是邀请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二是通过充分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三是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参加立法听证会和监督工作中的听证会和“人大网议”。其目的皆是为了让广大群众的不同呼声能够得到较为充分表达。当然,从近几年情况看,公民除了通过网络参与人大工作之外,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还参加了一些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的绩效评估实践活动,以及对“一府两院” 处理或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或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分析、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的相关实践活动等。
2、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程序来看
其主要实践程序对象系与协商内容相关的制度安排。因为,人大工作协商的程序,包括方案的制定到组织实施、答复反馈、事后评估等各个环节,都有较为明确的操作办法。
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协商,主要不是指会议期间的酝酿协商,而是体现在会前的民主协商,并且把协商与视察、调研有机结合起来。由于人大工作的听证、论证、座谈等协商,一般都安排在会前举行,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能在会前充分表达,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在法规草案通过和审议意见形成前,即可达成共识。
又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协商的规范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公众报名、确定参加人员和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意见整理和反馈等,这些都有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机循环的操作办法和步骤。其目的在于,通过形成工作制度并公之于众,以便减少其随意性。
再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协商的多方案比选。由于其协商意见的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直接关系到协商成果能否得到有效应用。因此,人大工作协商的程序,亦注重在协商过程中要通过对不同意见、不同观点的分析,形成有数据分析、有比较鉴别、有科学论证、说服力强的比选方案,以此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说到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程序,还有必要提到其建立健全协商情况反馈制度的“回应”机制问题。因为,对代表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网议互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甚至是不同或对立的意见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皆要及时综合整理,尽可能作出回应,并体现到有关专项报告、审议意见中。而对一些合理中肯但条件暂时不成熟的意见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皆要根据情况尽量作出解释。然而,由于其面广量大,一般皆在人大门户网站公布协商成果的运用情况或作出说明。
3、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保障来看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民主协商一般皆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因而其协商中的重大问题,一般皆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专题汇报。因此,每次协商,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专(工)委和办事机构之间还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每次协商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专(工)委和办事机构还要做好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同工作,以及还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以便通过运用网络媒体特点优势,增强对人大民主协商宣传报道的同步性、互动性和引导性。
此外,由于作为民主制度组成要素的选举民主是人大制度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实践保障的核心是选举,因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每个公民和代表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的同时,要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协商保障公民个人与组织平等参与民主权利实现的前提下,最终要保障同级党委的人事选举意图能够通过制度实践保障而予以基本实现。
三、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探析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课题,有必要在弄明白其相关概念,了悉其主要内容和分析其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主要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提出其发展、完善之对策。
(一)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之发展
在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此,我们可理解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人民政协组织,以及基层民主等层面全面规划了协商民主的未来发展。
应该知道,由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而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就有必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就有必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以此使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决策咨询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此使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建设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
故此,我们即有必要看到,中国共产党的十八报告专门提出的协商民主,主要是为了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更完善、更全面、更系统。而在其中,作为以立法协商、预算协商、选举协商为其重要内容的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其发展确需相应制度予以安排和保障。
虽然,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代议”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和最有效的形式。然而,人大制度亦存在一定局限性,亦有必要辅之以更多的直接民主形式和相辅的间接民主形式使之得够到更好、更健康地发展。而要使之更好、更健康地发展,即有必要在立法协商、预算协商、选举协商等相关方面为之作出不懈努力:
1、立法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人大立法听证制度。而该制度尚需通过社会各方意见的真实表达而得以更好地发展。
我们知道,立法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人大立法听证制度。而人大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表现形态——即是人大立法听证会。而要知悉人大立法听证会,即应了悉何为听证会。众所周知,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即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由于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首先有必要明确它的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立法听证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第三,听证会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它听取意见的方式的最大区别,即在于其的公开性。即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而且,其会议的举行是公开的,是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的。
第四,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是要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的。因此,对于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而又重要的意见,法案若没有采纳,其会议的举办者即应当场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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