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峰 ]——(2025-3-7) / 已阅5007次
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探论
•翟 峰
摘 要:探析和阐释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即有必要知道何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何为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何以准确把握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暨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和实践,以及何以正确研析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之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人大制度 社会领域 协商民主 探论
前 言
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中,明确提出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并将其作为了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可以说,这是继中共中央先后在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再次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之后,进一步对要在“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的基础上,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作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规划设计。为何这样说呢?
众所周知,早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重大创新理论之后,中共中央尔后又在其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不仅再次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而且还对新形势下开展包括人大协商在内的多角度协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从而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更深层次的探析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而指明了方向。而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统一战线的成员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从而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的“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这个重要目标,作出我们统一战线中的各民主党派成员应有努力和贡献。
在此,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政治文化,着眼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和创造,于2014年9月21日上午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对“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的深刻阐述,则更是可谓全面揭示了协商民主的丰富内涵,为我们更好地从广泛多层制度化方面发挥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提供了基本遵循。故此,我们即可这样认定:我们对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认知,则是我们在考察和探析人大制度及其人大代表如何开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及以哪些具体表现方式和经验运行社会领域协商民主时所必须弄明白的。
这里,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部分的第二个自然段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其中提到的“民主协商”,具体涉及的既有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而且还有人大协商。可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民主协商”的全新阐释,即对我们了悉与“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相关之概念、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发展与完善之对策等基本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此即说,不仅作为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和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作为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和工作的民主党派成员,皆有必要通过深入学习领会二十大报告中的相关方面的精神实质,对“人大协商”中涉及到的“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有更多地认知和深悉。
鉴此,本论文拟在理清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可能涉及到的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之处理、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开展之主要模型与规律、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改进及完善之对策等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从“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相关概念”“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之对策”这三大方面,对“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命题,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予以必要探论。
一、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相关概念
我们认为,要探析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命题,即有必要弄明白其相关概念。而要弄明白其相关概念,即有必要从何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何为“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何以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这三个方面予以探析。
(一)何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
中共中央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大精神,既需要从理论上弄清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需要从实践上大力推进。既然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我们首先要弄明白的就是何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问题。
“协商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称“和谐式民主”,或称“结盟式民主”。即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和相容性。而这种稳定性和相容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自198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比塞特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之后,协商民主理论即逐渐成为西方理论界研究热点之一,因而吉登斯、哈贝马斯、罗尔斯等著名学者都积极参与了该理论的研究。然而,对于何为“协商民主”,学者们的看法却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民主治理模式或形式,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民主体制,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决策方式。而从我国学者对此研究的轨迹来看,其基本上沿袭的是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定义。即在狭义上认为其是一种决策方式,即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而在广义上,则认为其是一种通过对话、讨论、辩论、协商、选举等过程而形成合法决策形式或治理形式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民主模式。说通俗一点,即认为我国的协商民主是“选举+协商”【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票决)民主加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而根据我国的国情,“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即应是在执政党的调控下实现的既有助于不同党派和无党派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民主的实践,又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和公民在与执政党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地对话与讨论的“协商与共识”之目标。
综上所述,亦可这样说: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质,即应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这个过程,始终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从而以期实现通过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而达到公民通过“有序政治参与”,共同推进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标。
而“社会领域协商民主”,顾名思义,即指在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范畴中开展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以期实现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标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行动。因为,所谓“社会领域”,主要是指以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学科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范畴。而在这个范畴内开展的“协商民主”,皆可称之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
(二)何为“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
对于何为“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和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之要义及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两个方面来予以阐明:
1、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
应该知道,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而我国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而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即体现在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的监督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这三权(除此之外,省以上或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州和县,以及新立法法出台后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通过依法履行立法权),就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是以选举民主为主的,其本质上涉及的即是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的处理等重要问题。
2、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要义
从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中我们可知,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就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而言,主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而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的形式,亦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予以实现的。故此,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重要制度载体和最高实现形式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要义,即在于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履行各项法定职权,不仅要使民主选举和票决的价值能够予以充分体现,而且在其体现的同时,能够深深打上民主协商的烙印。也就是说,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中,引入协商民主的机理,有利扩大公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工作的参与,有利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亦有利更好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何以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
“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虽然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二者的一种互补关系,但后者绝不是对自由民主的替代,它对自由竞争式选举民主只是起到一种辅助和纠正作用,是对自由民主的一种有益补充,主要是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而不是全盘取代选举民主及其运作。为何这样说?因为,从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协商和决策协商层面来看,主要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对话协商。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在愈来愈多的立法项目上实行了开门立法,并建立了相应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其这样做,旨在鼓励更多公众参与立法并更宽泛地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皆能得到体现和表达,以期制定出更加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和法规。如《物权法》的诞生,即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而另一方面,随着政府决策民主进程的加快,即在全国各地涌现的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亦愈来愈多。例如,其中政府主导的决策听证会即颇具代表性。由此可见,人大的立法协商和政府的决策协商,确实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基层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不断完善,愈来愈多的人开始关注以人大制度为代表的选举民主和以人民政协为代表的协商民主和谐共生的中国式民主制度。而作为我国当代民主的主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即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因此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即成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完善我国选举民主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课题。而要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即有必要弄清楚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要弄清楚何为“选举民主”的问题。应该知道,“选举民主”主指公民通过公正、自由、广泛、平等、定期、竞争性的选举,使政府通过竞争选民手中的选票而获得做出决定的权力。而其主要特征,即表现在:一是在选举民主制度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完全是自由而平等的;二是实行票决制;三是其选举属于竞争性的定期选举;四是其选举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五是其选举以竞争国家权力为直接目标。选举民主制度下竞选者和政党主要就是通过选举争取国家权力从而实现自身或者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其二,要弄清楚何为“协商民主”的问题。可以说,“协商民主”具有多维度的含义。即其既是一种政治治理的手段,也是一种政治参与的过程,更是一种民主化的科学化的决策过程。而其主要特征,即表现在:一是它属一种民主决策机制,强调的是公共议题应该由受决策影响的人通过理性的讨论对话审议等方式做出决策。二是它属一种民主治理机制,强调的是政府应与公众对共同事务进行共同决策。三是它属一种公共参与,强调的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其三,要弄清楚“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差异性问题。即一是“协商民主”强调的重点在于管事公民直接参与决策过程;而“选举民主” 强调的重点则在于选出领导人管事。二是“协商民主”制度下公民参与协商的权利是不定期的,只是一种议事权;而在“选举民主”制度下,每个公民都有投票权,并且这种权利是定期的、制度化的。三是“协商民主”是各方竞争最好的政策;而“选举民主”则是一种民主竞争权力的体现。四是“协商民主”强调的协商,而“选举民主”强调的则是聚合。五是“协商民主”的两个基本价值是政治平等和协商;而“选举民主”的两个基本价值则是政治平等与大众参与。
其四,要弄清楚“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相互联系问题。一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相互增强、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敌对的。一方面,在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模式中,“协商民主”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另一方面,在“协商民主”模式中,也包含了“选举民主”的成分意义和内涵。二者的有效结合,对于现代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将“协商民主”嵌入一个公共决策制度和方法,即可在特定条件下补充和完善“选举民主”,并使其把民主价值带入决策过程中。三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结合,可弥补“选举民主”过程中协商不足导致的实质性民主的缺失问题。
其五,要弄清楚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辅关系。毫无疑问,在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中,我们必须坚持的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辅关系应该是以人大为主,而以政协为辅。其主要理由: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而人大民主也是我国的民主制度的核心和关键。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而人大民主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行使民主化的过程,并将最终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当然,在人大制度平台中开展社会协商民主,亦涉及人大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的国家民主与社会民主二者之间的关系。然而,这应该是另一篇文章中所要详细阐述的。而只要我们基本弄清楚了上面这五个问题,我们就能够做到对“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的基本准确把握。
二、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
从上述我们已知,人大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和最高实现形式,它不仅体现了选举和票决的价值,同样深深打上协商的烙印。而在人大选举、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引入协商民主的机理,有利于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推进人大工作公开化、民主化;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因此,借本文研究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这个问题,确实是有必要的。而研究其主要内容,即离不开把握人大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
(一)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
可以说,要知悉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即首先应知悉人大工作内在的本质属性。归纳起来,其本质属性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人大工作是代表人民的工作;二是人大工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其利益和意志是人大工作的本原、基础和依据。由于人大工作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执行的是人民的意志、行使的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权力的实现形式,所以,人大工作是行使国家立法、监督等权力的工作,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是国家意志的实现形式。
当然,要知悉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还应知悉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概而言之,人大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包括人大工作的党性原则即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人民性原则即人大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二是法律性,包括人大职权、人大履职程序的法定性和人大履职结果(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三是合议性,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和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四是程序性,包括人大履职的环节和过程等;五是公开性,包括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而人大工作的规律则是人大履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若干内在、必然的联系。如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代表、反映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等。这些特点和规律归结到一点,就是人大工作绝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性、事务性工作,而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并具有很强法律性、程序性的政治实践活动。人大工作不是“简单劳动”,而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做好人大工作需要很高的艺术和政治智慧。
如果我们由上基本知悉了人大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我们对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即大致可划定在以下立法、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等主要协商范畴内。即:一是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监督计划、特别是上下配合的履职项目计划纳入其协商的范畴。二是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和寻求调整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解决方案的重要法规草案纳入其协商的范畴。三是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计划预算监督等工作时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处理审议意见、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落实人大决定决议情况等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其协商的范畴。
(二)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结近年来各地的普遍做法,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界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内在的协商民主和外在的协商民主这两大类。
1、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内在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们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也是最大的民意机关。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主要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立法、监督、选举(任免)、决定权这四项职权内予以充分表现。
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立法要以公共协商为基础,其辩护和批判都应从能否增进公共利益角度来进行,因而其按协商民主的要求:其所有的立法,皆尽可能地邀请公民都有积极参与的权利。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草案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就法律或法律中的某项规定广泛征求意见,既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也听取普通公民的意见,尽力使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听证制度,让公民参与立法过程,以使立法具有更强的协商民主性,在推进我国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其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其民主监督同样是以公共协商为基础,其无论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调研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还是质询、询问“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都应从能否增进公共利益角度来进行,因而其按协商民主的要求:其上面提到的所有监督形式,皆尽可能地邀请部分在基层工作的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公民都能够有积极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计划预算监督等工作时,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处理和落实其审议意见时,一般都要征求社会公众的评价。特别是对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监督项目,人大及其常委会尤为重视运用民主协商办法掌握真实情况,增强其监督实效。
其三,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可谓既体现在人代会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协商民主里,亦体现在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的协商民主中。如从人代会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协商民主来看,其主要体现即在人代会召开时选举人大代表其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的方式上。按现行选举法之规定,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出和确定过程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任何选民或者代表皆可按规定提出代表候选人。而其代表候选人正式名单即应由参加选举的选民小组(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代表)的意见,才能确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再从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协商民主来看,其主要体现即在其任免干部前,由其有关工作机构将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任职意向和免职理由,以一定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相应的渠道收集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公示期满后,视情况而定。对群众较为公认的、没有提出疑义的、或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根据的,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群众意见分歧较大的、需进一步考察了解的,暂缓审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核查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将退回提请议案,移交纪检部门审查处理。任免干部公示制度的建立,对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权威,扩大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范围,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人民、民主、公仆意识和密切干群关系,都有着极大地促进作用。
其四,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允许公民旁听其要做出有关重大决定、决议的会议或就重大事项决定举行的听证会。此可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协商民主的又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如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问题前,举行听证会,邀请公民旁听,增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并通过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在充分反映民意的基础上能够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开化,亦使其做出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能够更加有效。
2、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外在的主要表现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协商民主虽然主要是在其法律赋予其的公共权力内在领域中进行的,但其在社会公共外在领域中的协商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其协商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主要充分体现在近年来愈来愈广泛运用的听证会、网议互动、专家论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公民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表现形式之中。当然,相对而言,这些形式中的听证会和网议互动由于更为符合协商民主的机理,因而其体现的协商民主之特征即更为明显。为此,笔者借此文,专就听证会和网议互动这两种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在此特别作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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