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左平 ]——(2001-7-12) / 已阅25395次
司法行为,则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体现出法院行政审判对公安刑
事司法权的充分尊重。反之,如审查结果被诉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
则及时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法院则要么依
法判决撤销该行为、要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为对
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相应赔偿。以此,
体现出行政审判对权益受害者利益的及时救济,也发挥了行政审判应
有的职能。
因此,法院依法将刑事立案后的公安行为导入行政审判程序进行
合理审查,既保护了原告诉权,又不干涉公安正常的侦查行为,也未
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相冲突,还使可能的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有效
地救济。因此,法院对此类的案件的受理是合乎法律及情理的、也是
完全必要的。
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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