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定

    [ 唐左平 ]——(2001-7-12) / 已阅25394次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定

    唐左平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
    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
    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
    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
    义。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
    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
    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
    济。

      然而,实践中正确辨识公安机关执法属性却并非易事。首先,公
    安机关作为既可以实施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职能统
    一体,有时其两种行为会针对同一事件前后发生,使人难以看清其中
    的界限所在。

      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时是较难把握的,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
    行为的临界线自然也就模糊不清。其次,公安机关实施作出的行政强
    制、处罚措施往往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刑事侦查强制措施较为相象,
    比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行政没收、罚款、
    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它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影响是较为相象的,自然也令行为相对人难以
    区分。再次,少数公安人员故意滥用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对该追究
    刑事责任的行为施以行政管理措施,对该施以行政管理措施的则以刑
    事侦查的形式进行,或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地模糊其
    行为属性。

      那么,对经刑事立案的行为相对人以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其合
    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
    突出的问题。

      有不少法院同志认为这类案件法院不能立案受理。理由是: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满足“属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而关于“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
    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该把好关、
    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如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少公安机关同志认为:一旦刑事立案,法院就不应受理由此提
    起的所谓行政诉讼。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
    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该规
    定说明刑事诉讼法已赋予了公安机关这样一种自由认定权:只要公安
    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或嫌疑,就有权决定立案并进行实施刑事侦查。
    这种自由认定权是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工作的动因,也是公安机关
    刑事司法职权的组成部分,同样不能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