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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务指南(二)

    [ 李少华 ]——(2006-3-12) / 已阅23444次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同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合同附解除期限的,解除期限届至,合同失效。
    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期限的,一旦条件具备或期限届至则合同失效,不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失效,只是自该时间点往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失效以前的合同效力不生影响。

    33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合同的解除是由享有合同解除权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实现的。除上述的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附解除期限,在我国不存在合同自动解除的概念,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不能产生任何预期的法律后果的。
    简而言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依据法律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34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权正是实施该行为的权利。合同解除权依法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解除权;而约定解除权是由合同的约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第5.3之规定。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3、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基本上是以合同目的客观的或主观的不能实现为标准,方才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法律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更严格化的倾向。最高院曾在一些重要案件中表明态度,《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赋予合同的守约方的,如果是合同的违约方,即使对方有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得行使解除权。

    36什么是约定的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是否需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地步。查其规范意旨,约定解除权意在订立合同当时即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由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不应对约定解除权要求过苛,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但约定解除权之本意是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即无条件的可以任意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权要注意:要特别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对对方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严加控制,对自己的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要表述具体、明确,易于界定。
    对于己方的核心条款,定要设置合同约定解除权。

    37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以明确的看出仅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是不够的,必须依据法定的解除权或约定的解除权,并通知对方,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方才可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同时,我们要注意:在具备的法定解除权及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时,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作出。超过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不得行使。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即仍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该合同解除权消灭,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法》中,尤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形,如又超过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此时对于已履约一方唯只有向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返还,恢复原状。

    同时,合同的解除还有一种方式是——司法解除。司法解除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对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司法解除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并不反对司法解除的可能。

    38合同解除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补救措施一般是指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措施;赔偿损失是指由对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与一般的违约损害赔偿不同,解除合同的赔偿仅赔偿固有利益(也原有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
    举例说明:甲、乙订立购销合同,乙、丙就同一标的订立转售合同。甲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乙依法解除合同。乙只能向甲请求因甲方不履行合同给他造成的损害,但不包括未能履行转售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

    39原材料涨价了,合同要履行只有赔本了,能不能解除合同?
    原材料的涨价,产品的大幅跌价,均系商业风险,并非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可免责的情形,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中,当发生了对于一方只意味着赔本的情况时,当事人多半不愿意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除非合同约定了这种特殊的情形某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当事人理解为,我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赢利,如果不能赢利不就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对我国《合同法》的错误理解。我国《合同法》所表述的合同的目的是指的合同交易的实现,即如货物之买卖,设备之租赁等。有时,也包括合同中表达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如订购年货,当为年前销售之用。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如何一方当事人之赢利与否决然不在该条所规定的“目的”范围之内。商业交易必有商业风险,合同只是规范这种交易的秩序而不是保证大家赢利的保险。商业领域有所谓“三七定律”,即经营者,真正赢利的是十之有三,十之有七都是不赢利的。如果,将是否赢利作为合同是否应当履行的标准,则合同之稳定性,将实难有所保证。
    那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关于显失公平制度指的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依当时之情形订立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方才认为显失公平。面对这样的问题,就现行《合同法》而言只有依合同的变更制度可以解决:通过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谅解,对原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变更。
    对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可能较大,变动频率较高的,以及产品重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变动频率较高的,可以在合同中的价款条款中明确规定遇市场价格有高于约定价格#%时,应对产品销售价格作相应如何调整。

    40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你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一百O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发生与合同履行同样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提存费用由对方承担,对你而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而言,提存机关为当地的公证机关。标的物提存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对方。
    提存,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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