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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务指南(二)

    [ 李少华 ]——(2006-3-12) / 已阅22110次

    合同实务指南(二)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21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
    你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只能约束你们双方。
    简单的说,合同只能约束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或其有权代表的人。
    举例说明;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由于运输公司的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到货,运输公司来时,你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你与运输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你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2合同订立中的欺诈
    自古就有“买卖交欺”之语。我们期望与我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和我们一样是诚实守信的,但是现今市场交易欺诈频频出现。我们如何来解决合同中的欺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欺诈:
    (1)对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使你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订立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2)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仅做撤销通知,不生撤销效力。
    (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不适用该规定。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5)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期限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失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3合同履行中的欺诈
    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在合同履行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但实际上,我们不能依据《合同法》针对其欺诈行为要求其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最典型的是在合同履行中故意以次冲好,以少冲多。非常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在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上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制。对于这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恶意瑕疵履行,仅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1+1的赔偿责任。
    举例如下: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质量等级为一级,数量800件。但是对方在向你交付的却是500件一级产品,另掺杂了300件二级产品。显然,这是一种以次冲好的欺诈行为。但是你只能要求其对此300件予以退换,或其行为致不能达成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此时,对方是故意的欺诈或是非故意的(无意中搞错了),在责任的承担上是没有区别的。

    24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举例说明:如你与对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单价是300元。但是却在合同制作时无意中写成了600元。对此重大误解,应当及时向对方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更正,如对方拒不更正,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25合同的履行要求。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做好你应该做的。

    26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约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有时还包括应该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方式的确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约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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