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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要约收购

    [ 唐清林 ]——(2006-2-24) / 已阅28953次

    2)为了防止目标公司受到频繁的要约收购的威胁,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往往限制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一定期间内再次收购或购买目标公司股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规定收购失败后“收购人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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