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6-1-5) / 已阅36427次
保监会应当制定“保费变动”政策,对保险费的大幅提高进行审查和批准。不经批准,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高保险费。
(2),患者自购保险
患者为自己可能遭受的医疗损害购买保险,不再局限受益于医师购买的保险;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可以选择一揽子赔偿方式。
(3),经验费率制
经验费率制要求根据医师个人的行医记录和事故记录确定保险费。
(4),无过错医疗保险
最根本的改革是将传统的“过错保险”变成“无过错保险”。此保险对特定医疗损害实行定额赔偿,不以医疗过错为基础,保证每个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都能得到合理赔偿。
总而言之,任何改革措施都不可能是万全之策,还需要在实践中验证和完善。面对新的医疗事故危机及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美国决策者们无论是改革医疗体制,还是改革法律政策和保险制度,都需要深入研究、权衡利弊。
当然,美国医疗事故危机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具有积极借鉴作用,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医疗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也有助于我们扬长避短,更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参考:
1,Kenneth E. Thorpe “Medical Malpractice in Crisis: Health Care Policy Options,” Washington, D.C., 3 March 2003.
2,Clark C. Havighurst, Health Care Law and Policy, Foundation Press 1998
3,www.csg.org/.../ Taylor+Med+Malpractice+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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