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6-1-5) / 已阅39092次
(1),医疗事故增多,保险公司的赔付加大,同时由于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无法冲抵医疗保险的资金缺口,只能被迫提高保险费收拢资金。
(2),医疗保险费率的升降,主要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好坏而定,而不是依据医师的事故记录区别对待,保险费率的不确定性加大。
(3),医疗事故案件的发生、诉讼、判决和赔偿支付往往不能与保险期间同步,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时缺乏精确参照数据,比较困难。
(4),医疗保险属于典型商业行为,保险费率的确定因医疗专业的风险分级而不同。某些州的医疗市场规模较小,缺乏大量的投保人分担风险,保险费率自然很高。
3,产生危机的法律原因
(1),美国法律规定和司法环境有益于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法律诉讼,而没有医疗背景的陪审团更容易支持患者巨额诉讼请求。
(2),医疗律师通常可以得到患者胜诉赔偿额的30%到50%作为风险代理费,因此更愿意帮助患者提起医疗诉讼。
(3),美国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认定“医疗过错”,约占诉讼费用的60%,导致诉讼效率不高,很多医疗事故不能及时解决。
(4),医疗诉讼充满变数、不可预测,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和陪审团面前,判决可能大相径庭。轻伤多判或重伤少判的情况屡见不鲜。
(5),美国法律对医疗诉讼的限制很少,患者非常容易起诉他们的医师,但统计表明仅有3%到30%的患者的诉讼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二,医疗事故法律制度改革
医疗事故在美国是一个涉及多个社会层面的复杂问题,需要有一套广泛系统的解决方案,不但要改革侵权法律,还要改革医疗体制和保险制度。
(一),第一次危机后的改革措施
早在70年代第一次危机时,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特别是侵权法律的改革,但最终都不成功。
1,联合保险制度
这项改革措施要求某个特定州所有购买医疗责任险的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备用基金,帮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医师们获得保险。
2,患者赔偿基金
这项改革措施旨在帮助没有获得医疗保险的医师们,所有医师共同出资设立备用基金,用于分担某医师根据法院判决赔付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
3,控制诉讼频度
这项改革措施是为了遏制医疗事故案件的数量:
(1),70年代,许多州取消了诉讼时效的“发现规则”,从诉讼时效上控制患者的诉讼。
(2),一些州为律师代理费设限,减少律师参与诉讼的物质动力。
(3),一些州成立诉前审查委员会,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实体审查,防止患者滥用诉权。
(4),一些州开始把医疗事故案件交由医疗仲裁处理。
4,控制诉讼赔偿
这项改革措施是为了限制赔偿数额:
(1),各州对医疗诉讼赔偿最高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即限额赔偿。
(2),取消医疗机构和医师或其他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各负其责。
(3),一些州取消了患者可以获得多重赔偿的规则,判决前患者需要向陪审团明示其已经得到的其他赔偿。判决严格遵循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4),为减轻保险公司的支付压力,一些州允许保险公司分期支付,不再强性要求一次性付款。
5,增加胜诉难度
这项改革措施目的是增加患者的胜诉难度:
(1),一些州修改了知情同意法律,允许陪审团决定患者需要多少信息。
(2),许多州修改了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要求,减轻医务人员的压力。
(3),一些州修改了举证责任原则,要求患方必须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而不仅仅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
实践证明,上述改革不能有效解决当前危机和防止未来危机,许多采取侵权法律改革的州在80年代再度发生了危机,而且目前又在经历第三次危机,这主要是由于:
1,各州修改侵权法律有违法宪法之嫌疑,受到法院的强力挑战,其效果大打折扣。
2,修改侵权法不能降低医疗责任保险费率,也不能干预保险公司的商业规则,保险公司追求的永远是“利益第一”。
3,医疗事故危机涉及医疗行业和保险行业的场结构问题,侵权法律改革无法触及这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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